文书代写,文书网查询个人案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诺

文书代写,文书网查询个人案件

大家好,由投稿人汤诺来为大家解答文书代写,文书网查询个人案件这个热门资讯。文书代写,文书网查询个人案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书裁判网



唐代、宋代、明代的起诉状已初具一定的要素格式,要素内容日益丰富,但是整体简单。


清代建立起“官代书”制度,并由政府统一规定起诉状纸张质地、格式,诉状末尾一般印有规范起诉条件和诉状填写标准的《状式条例》,推进了起诉状统一化、标准化进程。


晚清法政改革后将诉讼状纸分为5类,后又发行了12种标准诉讼状纸,民国初期约有14种不同的状纸,后增加至16种,部分采用表格形式。


抗战胜利后,为了应对日益增多且繁杂的民事纠纷,晋察冀边区出台规定明确“诉讼状纸与诉讼用纸同,由各法院各庭处依式印制(附式样),发给当事人应用”。


本次研究对我国唐代、宋代、明代、清代、民国初期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起诉状、答辩状样式内容进行了历史追溯。早在唐代,我国起诉状就已经初具规范样式,但形制简单、内容简略。此后宋代、明代都进一步丰富了文书要素内容。清代“官代书”制度的普遍适用则推进了文书标准化、统一化进程,地方官府统一规定文书格式,文书内容要素丰富至11种,且文书末尾一般印有《状式条例》以明确起诉标准和诉状填写要求。晚清政府法政改革后,进一步推动了文书的统一化,并依法将诉讼文书按用途划分为5类,后发布12种标准诉讼状纸。民国初期进一步发展为14种不同的状纸,后增加至16种,分为由司法部印行的状面和各省自行组织印刷的状里,状里采用表格形式。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抗战胜利后,面对根据地诉讼的复杂形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司法机关开展了司法工作规范化、诉讼文书标准化的新尝试,晋察冀边区专门制定规定,对诉讼状纸的格式进行规范,由法院提供表格式预先印制的起诉状,供当事人填写使用。


唐代、宋代、明代


唐代、宋代、明代的起诉状已经初具一定的要素格式,要素内容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系统化发展态势,但是整体比较简单。


以敦煌文书《唐景福二九月年卢忠达状》为例,唐代起诉状主要包括5部分内容:1.起诉人信息:身份、姓名;2.案件事实:具体情况及被告人;3.诉求:如“乞赐公凭伏请处分”;4.固定结尾:“牒件如前,谨牒。”5.起诉时间、起诉人信息:年号x年x月,姓名xx状。


宋代的起诉状在唐代的基础上,对原告、被告基础信息及健康状况有了更详细的说明。当时的官箴著作《作邑自箴》中的《状式》一篇记录了宋代的起诉状要素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7部分:1.标题:《状式》;2.起诉人信息:居住村落、耆长姓名(宋代基层治安管理人员)、耆分几等(宋代税收时对村落经济发展情况划分的等级)、起诉人姓名、住址到县衙距离、“系某人客户”(依附主户的佃农填写);3.被告人信息:姓名,居住村落,住址到县衙距离;4.当事人健康状况:年龄,有无疾病(如果是妇女有无怀孕,有无疾病);5.案件事实与诉求:今为某事伏乞县司施行;6.固定结尾:谨状;7.起诉时间及画押:年号x年x月x日,姓名xx,押状


明代的起诉状则在宋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由、证人信息等要素。以徽州诉讼文书《万历九年七月祁门县给汪于祜帖文抄白》为例,其主要内容包括7部分:1.原告信息:姓名,年龄,地址;2.案由:状告xx事;3.案件事实与理由;4.诉请:“台,乞xx(具体请求),上告”;5.被告姓名;6.证人姓名;7.起诉时间,告状人姓名xx。此外,明代的答辩状也有标准化的要素格式,答辩状以反诉原告诬陷为形式,在具体格式上有很强的要素模板性质,比较工整,要素内容与起诉状基本一致。

清代


清代建立起“官代书”制度。官代书,即由官方组织考取,负责代乡民写状之人,若当事人欲提起诉讼,需由官代书为其撰写起诉状。雍正七年颁布定例,挑选诚实识字之人考取代书,凡是有人来诉讼,代书需要根据其陈词誊写诉状并签名,诉状经衙门验明后才能接收。官代书制度的普遍适用让民间的起诉状得以标准化。


清代的起诉状被称为“状式”,其纸张质地、格式都由地方官府统一规定,其末尾一般印有规范起诉条件和诉状填写标准的《状式条例》,例如禁止诬告、重复起诉;禁止官员、未成年人等亲自起诉;不同案件类型的事实和证据要求等。其中,各地《状式条例》大多要求起诉书简明扼要,不得超过一定字数,字体不许潦草,对不同诉讼程序必须以“新旧”字样区分等。


从现存的清代黄岩县诉讼档案状式看,当时的起诉状要素内容进一步丰富,如《卢有临呈为强占倒诈求提究追事》一案的起诉状包括11种基本要素:1.标题:《状式》;2.诉状经办人:做状人、歇家、保戳、写状人、经承等;3.立案时间:年号x年x月x日;4.起诉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年龄、住址、抱告人(即有官身的或未成年原告的诉讼代理人);5.案由:呈为xxxx(概括案由,如“抢占倒诈”“盗砍情实”);6.诉讼请求:求xxxx(概况请求:如“提究断事”“恩札吊事”);7.被告信息:姓名xx(部分案件无明确被告则无);8.案件事实经过:约200至300余字;9.事实部分固定结尾:“伏乞大老爷xxxx(如请求秉公/从速办理)”;10.虚假陈述坐诬声明:“上呈。如虚坐诬。”11.官府印刷的标准状纸末尾的起诉人须知:即《状式条例》有关内容。


1901年起,晚清政府开始法政改革,学习近代新式法律,起诉状、答辩状也随之改革。1907年法部等部门上奏,认为“近世东西各国亦于诉讼书类,均莫不有法定状式,以为之程,诚重之也”,请求对诉讼状纸进行统一,并在该折后附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中将诉讼状纸分为刑事诉状、民事诉状、辩诉状、上诉状、委任状5类。1910年,清政府颁布《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发行了12种标准诉讼状纸,意在“澄清诉源,改良审判”。


民国初期


民国初期沿用了晚清的状纸形式。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重申了起诉需用专门状纸,并在第十四条规定,“前二条诉状及其他诉讼状纸由各省高等检察厅准用《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民国初期的状纸与清代状纸一脉相承,又有所变更,标准化、统一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格式设计也更为细致科学。民国初期约有14种不同的状纸,仍分为状面和状里,前者由司法部印行,后者由各省自行组织印刷,后来增加到16种,其中包括民刑事的诉状、辨状、上诉状、抗告状、委任状10种和不分民刑的限状、交状、保状、结状、领状、和解状6种。

在状面可见“民事诉状”等分类,并印有注意事项性质的文字,规定撰写诉状的各种要求,包含格式、起诉主体、禁止性事项等。状里虽在格式上略有参差,但基本形制类似,采取表格形式,在开头页以填空形式,填写起诉人、答辩人等主体的姓名、籍贯、住所、年龄、职业。之后的表格部分填写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在其后还印有证人、证物字样等内容的填写空格,在最后是起诉时间和签字画押的空格,其形制与晚清时期变化不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土地革命时期,由于民事案件较少,各革命根据地为方便群众起诉大多不对诉状形式进行严格要求。在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民事诉讼案件量有所增加,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曾制定过统一的状纸,派发给下属各署县,并收取当事人一定的费用,不过该行为后被终止。

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法院面临诉讼案件类型、数量迅速增加的复杂局面,司法工作亟待规范,为简化诉讼流程、保存司法档案,针对状纸标准化开展了新尝试,并形成了专门性的文件。1946年1月4日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诉讼状纸与诉讼用纸同,由各法院各庭处依式印制(附式样),发给当事人应用,不论刑事民事,每张按所需工料费收价”。可见,这是以规范明确统一诉讼状纸式样,预先印制的状纸也采用表格形式,内容相对简单。并且该暂行办法在第三条规定了统一状纸的使用方法,即“诉讼当事人购买状纸后,得自撰缮,或报告事实及理由,请求司法人员记录”。

经验启发


一是推进统一化、标准化的起诉状、答辩状是历史发展的主流趋势。从唐代以来情况看,起诉状、答辩状文书的统一化、标准化是随着历史发展不断深化演进。从唐代的5类要素到宋、明的7类要素,再到清代早期中期的11类要素,起诉状的要素内容日益丰富;从早期简单的起诉状、答辩状,到晚清12种标准诉状,再到民国初期14种(后增至16种)诉状,标准诉讼文书种类不断拓展;从民间自行书写到建立“官代书”制度,再到《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等制度规范,加强统一化、标准化诉讼文书建设持续深化。统一、标准的起诉状、答辩状有利于厘清争议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提升诉讼规范化水平,且随着历史发展日益细致科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推进统一化、标准化的起诉状、答辩状是解决发展问题的现实需要。起诉状、答辩状文书的统一化、标准化能成为历史选择,根本在于其能够助推解决现实发展的实际问题。随着清代“官代书”制度的推进,虽然一定程度推进了诉状的标准统一,但同时也滋生了官吏勾结以此盘剥平民、贪污腐败问题,为了推进问题解决,晚清正式推行了统一诉状,并区分了刑事诉状、民事诉状、辩诉状、上诉状、委任状5类,后续更是颁布《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发行了12种标准诉讼状纸,此举便是通过持续深化起诉状、答辩状文书统一化、标准化的方式来解决推进规范文书应用过程中的问题。

三是推进统一化、标准化的起诉状、答辩状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从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看,在早期,由于民事案件较少,各根据地为方便群众起诉,大多不对诉状形式进行严格要求,甚至《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诉讼,口头书面均可,废除旧时形式及收费的劣习”。但是这一做法也导致了各级司法案卷参差散乱,检查、查核困难,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随着抗战胜利,解放区诉讼压力增大且日渐繁杂,这一问题更加凸显。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中国共产党加强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便指出立法目的:“为保障人民财产权益,减轻一般人民的负担,提倡民间调解,减少民间讼累”。并且,该暂行办法对诉讼状纸的格式提出具体规范要求,给出式样由各法院各庭处依式印制,供当事人使用;还进一步规定了统一状纸的使用方法,即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撰写,亦可请求司法人员记录。可见,人民法院推进统一化、标准化的起诉状、答辩状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都是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作者:梁迎修 唐璨 宋锦(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林淼 |(010)67550745 | 电子邮件 linmiao@rmfyb.cn

新媒体编辑:逯璐

文书是什么职位

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15日电 近日,四川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十四五”规划重点出版项目——《明清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四川民族地区文书史料汇编》(第一辑)新书发布会在成都举行。该书被列入“国家民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书系”,由四川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联合阿坝州民宗委、阿坝州藏文编译局共同编纂完成。

图为发布会现场。四川省民族宗教委 供图

该书首次系统整理公布了1509-1949年间的76份官方文令、书信等珍贵文书档案,包括藏汉合璧文献36份、藏文档案40份,内容涵盖明清及民国中央政府、理番厅、松潘厅、卓克基长官司等拟制的土司制度、社会治理、经济往来等多个方面内容。这些首次全文公布的原始档案,为研究历史上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实现稳边固土,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史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体现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的十分重要的佐证文献,极具历史价值,弥足珍贵。

该书的出版是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成果,对于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历史研究、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发布会上,编纂单位详细介绍了图书编撰情况,并向国家图书馆、四川省图书馆、西南民族大学等单位进行了赠书。(完)

文书网官网

“文书”这一概念可以包含三种含义,一是指文字材料,二是指文字书写,三是从事文书工作的人。我们这里所说的文书是指第一种含义,具体地说,文书是指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形成并使用的具有应用性和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

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四个方面的意思。

1.文书首先是一种文字材料。它是在公务活动中通过文字来处理政务、传递信息、解决问题、沟通联络的书面材料。从这一点上说,文书不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图书情报等文字材料。

2.文书有特定的作者。文书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社会组织和具体的个人或家庭为具体工作事务而形成和使用的文字材料。

3.文书有特定的格式。为了更好地体现行为主体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文书在格式方面有着特定的要求。

4.文书具有应用性。从文书的功能上说,文书是用来处理公私事务、进行社会交往活动的工具;从文书的内容上说,其中涉及的事项除个别情况外,都是现行的,即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工作和事务。

文书、公文、文件的区别和联系

文书、公文、文件这三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互通使用,一般情况下,三者的含义是一致的,都是指公务文书。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叫法主要是受历史发展的影响。“文书”一词出现最早,秦汉时期多称文书,三国以后,多称“公文”,“文件”一词大约出现在清末,当时的外交文书中有“寻常往来文件”的说法。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在有关文书、秘书工作条例、办法中,主要沿用文书、文件两个词,如1931年由瞿秋白起草、周恩来同志签署试行的我党第一个关于文书工作的文件《文件处置办法》,就是使用“文件”一词。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使用“公文”较多,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发布的几个《公文处理办法》多用“公文”一词,但1989年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中却使用“文件”一词。目前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条例》、《公文处理办法》统一起来,都使用“公文”一词。

不过在具体使用时,三个概念在指代对象、使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解释如下。

文书:主要作为所有公文材料的总称,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如“文书材料”、“文书工作”、“文书处理”等,此外它还可以指私人文书。同时文书还可以作为一个职业或职务的名称。

公文:所有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都可以称为公文,它不仅包括一般泛指的文件,也包括不属于文件的“介绍信”、“便函”、“会议记录”等文书。

文件:有时可以泛指文件材料的总称,如“文件材料”、“学习文件”等;有时特指上级机关的重要来文,如“红头文件”;另外还可以用来指单份文书,我们通常说“一份文件”,而不会说“一份文书”或“一份公文”。

文书通

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法律与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即使称不上井水不犯河水,至少也是气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当。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偏主观、感性。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无情”。而文学如缺少“情”,就难以成立。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义的、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其是冰冷的。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奢侈地期待一篇裁判文书,读起来具备文学性或者具备情感的温度。

但细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和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判”就是判词。仔细梳理中外历史,也会发现,能够千古流芳的,多是有“文学性”的法官。

在中国古代,州县吏往往是集行政官与司法官为一身,政事讼事一体化。所以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备文学家的身份或者追求。他们笔下的判词,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不仅散骈并用,甚至以诗入判。 清朝徐士林,做过几个地方的知府、布政使和巡抚。《清史稿》写他:“日治官文书,至夜坐白木榻,一灯荧然,手批目览,虽除夕、元辰弗辍。”他也有一本判词集《徐公谳词》行世。 清代还有一位名吏樊增祥也很勤奋刻苦,他不仅遣词造句务求其工,甚至对下级报来的判词也常常援笔改之,以作示范。樊增祥甚至直接就认为,“尝谓言语、文学、政事本是一串,不会说话、不能作文之人,其政事虽妥当,而决难出色。听讼者,政事之一端,坐堂要口才,禀详要文笔。”

当然,中国古代的判词,最初是与普通文没有本质区别的。但越往后,越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公牍的一种,属于应用文范畴,而且是官方给定格式的应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并要求“应当遵循”这些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因此,在大的结构方面,确实没有给现代社会的法官留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

李广宇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身体力行之,成果卓著。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佼佼者。李广宇认为,在裁判文书还是有一片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认为”部分,让法官可以在文字上发挥个性精彩,写出非套路、有影响力的文书来。“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虽然给你画好了一个一个的格子,但在这每一个格子中,你却可以跳出美妙的舞蹈。”

在格子里跳不出美妙的舞蹈,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做到法官的职责,“爱德华·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对于法官,会说话,主要体现在会写一手好文书。写不出好文书,其实就是法官不会说话,不敢说话。”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出生于1963年的李广宇,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他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

在行政审判领域耕耘经年的李广宇,案牍成秩,著作等身。他作出的许多卓有影响力的经典判决,是一线同仁乃至圈外人士不断研习的典范。他是怎么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的格子里,跳出美妙的舞蹈的?

2021年5月,李广宇最新文集《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普通人较少有机会了解,一个最高法的法官是怎么写裁判文书,《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用对话漫谈的方式,如切如磋,娓娓道来的风格,为大众介绍了裁判,尤其是卓越的裁判文书生成的过程,撩起了司法的神秘面纱。

全书收入李广宇70篇文章,其中包括“就地办案”、“到塌陷区去”、“一堵围墙引发的案件”、“祭城路更名案”这样的典型个案审理心得,也有教科书式的行政诉讼知识传授。而最令普通读者感到阅读趣味的,莫过于其中收入的李广宇在《人民法院报》连载的系列文章《判词例话》。在这部分文章中,除了有真实案例的原味展示、审判过程的生动还原,更是有中外掌故的信手拈来,有裁判文书撰写的具体方法论,例如“先具结构于胸中” 、“万事开头难”、“一篇全在尾句”、“能否引用学术观点”,也有关于语言风格、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等哲理性话题。

在书中一篇《万事开头难》中,李广宇特别提到,裁判文书的开头非常重要。他提到自己写的“最有个性的”一个裁判文书是关于刘书平案的,“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这样一个开头,很有些小说笔法。尽管有人表示不习惯,但更多的人还是感到耳目一新。读起来确实比较轻松,但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具有宣示功能,还有一个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也就是说,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的。

李广宇特别提到,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是在“对话”中进行的。首先,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就是在公堂上对话。他们之所以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他们两造之间私底下的对话已经无法继续下去,法庭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在法庭之上,法官并不经常地参与到对话之中,他更多的是倾听,所以中国古代有“听讼”的说法,但这种倾听是在为稍后的对话进行准备,他的对话,最终体现于他的裁判文书。换句话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与两造当事人的一个对话文本。”

这个“对话文本”,就是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说理”、“对话”、“法的精神”、“法律的公正”,传达得更远,传达到人心里。让人心真正接受。孔子说,“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一句精炼、准确,富有文学性的裁判文句,其力量是巨大的。李广宇在书中多次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丹宁勋爵。李广宇喜欢丹宁勋爵的文书文字风格,“特别通俗洗练,特别别致新颖,“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做的。”

有必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凝练,传神,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即使在文学领域,那也是下品,法官说话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言浅情真,是删繁就简,返璞归真。”在《写长容易写短难》一文中,李广宇提到,把文章写短比把文章写长更费大功夫。他在另一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中还给出一些具体的例子。但同时他也提醒,“短”也不是死规条。不能为了一概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不交代清楚,会让人如坠五里云雾。是长是短,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就像《庄子·骈拇》里说的一句话:“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

这些写作的谆谆教诲,其实不光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至理。

司法的温度

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

如果说法律是“无情”的,那么裁判则是可以有温度的。法律“无情”。这里“情”是指私情。法律铁面无私的,肯定不能徇私情。但法律“无情”不等于法律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完全冷冰冰。法律的适用主体是人。不管是法官,还是司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活生生的人。为了让法律更好起到它本身的目的(比如匡正、宣教等等),司法的过程可以是带着温度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能完全杜绝“情”的存在。

2015年,郑州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祭城路更名案”:因为一条名为“祭城路”的路,被政府发布通告改为“平安大道”。几位市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恢复“祭城路”路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广义等居民再审申请,宣告了这场官司的“尘埃落定”。虽然驳回了几位市民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耗时3年的“祭城地名之诉”,给出了“很有温度”的观点。

对于这个案件,李广宇撰写的裁判文书,被广为传播,成了“网红”裁判,被媒体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透过裁判文书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

李广宇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几个个人针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之下,又显然属于难以承载之重。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无疑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几年后,对这个自己办的案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李广宇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依然感慨和思考良多,“它之所以产生较大影响,就在于它的说理方式,就在于它在说理中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有着清晰的表达。……说实话,当我看到祭城路更名案之前的汹涌舆情,曾经感到一丝后怕。之所以能抱着这块’烫手的山芋’平安着陆,关键是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情感认同,并且能与公众的关切同频共振。但是,在意不是’讨巧’,温情也不能冲垮定力。我们最终没有以司法裁判让“祭城路”恢复原名,并非像有的读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司法的无奈”而是我们深知,路名的更改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如果说行政的盲日决策是一场灾难,随之而来的司法的盲动则无异于让灾难再-一次上演。”

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这个话题,李广宇还曾在自己的专著《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一书的《致谢》部分中特别有一番深情的表达:“对于老百姓而言,所求并不多,给一点阳光,就会灿烂。而这阳光,或许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的温度吧。作为司法者,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但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毕竟不能逾越应有的界限,这也决定了司法永远不会是万能的。唯其如此,我们更应当致力于通过诉讼类型化等手段,提高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我们也应当尽量把道理讲清楚,把话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把每一个司法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这或许是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

“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

李广宇(左)

李广宇本科读的并非是法律系,而是中文系。非法学的背景作法官,曾经一度让他自觉“总难讲根红苗正。”但到后来,他找到了几个知音,心里也多了几分底气。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哈佛本科读的是文学,他说:“我的家族和我本人都天生对文学有浓厚的兴趣。”在李广宇看来,霍姆斯之所以后来能写出《普通法》、《法律的道路》这样的传世经典,以及众多影响深远的判决,既得益于他的志向、他的激情,恐怕也得益于他非凡的文学造诣。

差不多与霍姆斯齐名的另一位最杰出的法官卡多佐,在哥伦比亚大学读的也是文学院,多年后,他把他的文学才华倾注到了文书写作,形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出色的文风之一。”有人说这是“诗化语言”,有人说他是“艺术大师”,有人说:“其迷人的文风是他大名鼎鼎的重要原因。”李广宇也带读者欣赏了一段卡多佐的经典判词语录:“险情招来援救。遇难呼喊是对救助的召唤。法律在追究行为及其后果之间关系时,不忽视这些心灵反应。……援救的风险,只要不属胡乱行为,与事故共生共存。”

有“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美誉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第一个学位是耶鲁大学的文学士,他是一个“法律与文学”的完美融合体。有人说:“上帝给了波斯纳一支神笔,他可以写任何东西。”万斯廷法官也特别强调职业艺术感,“努力使法官意见书富有文采而避免过分修饰和累赘是值得的。起草意见书的法官应该具备一种职业艺术感。多数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如汉德、卡多佐、霍姆斯、布兰代斯和法德的声誉既来源于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也来源于其语言风格、文学才华。”

文学对法律的重要性,李广宇深谙其道,也身体力行。法官事务繁忙,李广宇认为,对于文字的讲究,决不能以案子多时间不够用来推脱。“这是个习惯问题,也是个态度问题,“要想当一名出色的法官,一定要培养起对于写作的兴趣,而不能把写作当成一种负担。”李广宇的裁判文书,都是在非常繁忙的审判和管理事务之余挤时间写就。在第四巡回法庭工作的两年,周末乃至春节假期,“整个大楼里常常只有我一个房间的灯亮着。在巡回期满即将返回本部的时候,将近一个月,我都把自己关在宿舍里埋头写文书。每天傍晚时分,助理和书记员都会像交通员一样,用袋子取走一批,又送来一批新的。全部写完排版之后,我又加入了她们的校对工作。这种孜孜矻矻,固然取决于对于职业的尊重,但同时也是多年来养成的对于文字的极度讲究。”

有一次,李广宇在给学法律的大学生做讲座时,专门讲了一个主题《法律与文学》,该文也被收入《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在文中他特别梳理了法律与文学的源远流长、密不可分的关系。“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法律与文学,文质兮彬彬。”

经过几十年丰富的司法实践和丰富理论储备,李广宇干脆就直接认为,“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连接法院与公众的主要是书面文字。在法院,最重要的书面文字无疑是判决。 一个判决,仅仅结果正确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公允合理、通俗易懂。裁判文书的重要任务,在于向外界解释说明判决是规范合理的,进而使公众信服并感到满意。 作为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晶,裁判文书不仅是一种法律产品,也应当是一种文学产品。”

不只是裁判文书“写作经”

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常常惊叹李广宇真乃视野广阔、学贯中西的饱学之士。比如从他在书中对中国古代上下两千年的判词集信手拈来,就可见一斑。不论是汇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等人判词的法学汇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是清代名吏樊增祥的《批长安县李令词讼册》里的名段,抑或是西方现当法律史上的著名法官其裁判风格,名言名段,他都是熟悉之至。另外,维柯、哈贝马斯等近现代西方大哲的理论也是非常自然地镶嵌其中。与其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是一本关于文书的方法之书,不如说是一部综合法律、文学、生活、哲学的启示录。与其说这是一本裁判文书的“写作经”,不如说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具有高超叙述技艺、文采飞扬的作家并不难找,思维缜密、知识渊博的法官也不在少数,亦或者法律专著在图书馆里也是琳琅满目,但是像李广宇法官这样能同时做到这两者,而且愿意用一篇一篇文笔亲切真诚、见识满满的文章来与大众分享,的的确确是极其罕见、珍贵的。

热爱文学,进而靠着兴趣阅读来提升自己素养的青年,是很常见的。但是法律知识的专业、相对而言的枯燥,则让不少人面对大部头望而却步。然而,生活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压力重重的时代,公民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又显得格外重要。

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李广宇告诉我们,裁判不是冰冷的文件,而是有温度的说理、对话式文本。强调法学写作的文学,也与法治教育的大众性,彼此呼应。毕竟,凝练、生动、情理兼容的裁判文书,会让更多人愿意读、读得懂、读得进去。也才会有更多的公民有兴趣,参与关于正义、真理的对话中,公民理性才能在对话的过程中逐步被培育。从这个角度来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具有有极高的普法价值。

字里行间,我们不光能认识到一位博览群书的专家型法官有着超强业务能力,还能触摸到一个智慧、正直、有趣的灵魂。一个法官,拥有对审判事业的挚爱,有着浓郁人文情怀,极高的文学素养又有辞达则止的克制,其在真理和正义的事业上,让人油然产生高度的信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文书代写,文书网查询个人案件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