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_离婚案件受理法院规定2023,离婚案件属于法院哪个庭受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慧

一、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

离婚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离婚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即使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例外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地方婚姻地域管辖权分析

1、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依据法律规定,未离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解为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所在地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即此时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

如果被告户籍迁出但未落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被告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但未落户,此时根据被告有无经常居住地来选择管辖法院。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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