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葛某等9人与史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博同

  【案情简介】2017年,XX市莒县葛某等9户村民将7亩口粮地口头流转给了同村村民张某,随后张某私自将该宗土地转包给了史某。2019年,张某因病去世,史某与葛某等9户村民就土地承包费产生争议。期间,葛某等人一直找史某理论,未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愈演愈烈。2020年5月,葛某等人到XX市莒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调委会收到葛某等9户关于请求史某支付土地承包费或者退还土地的调解申请后马上与史某取得联系,史某表示同意调解。考虑到此前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已经产生对抗情绪,于是调委会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实行分别调查、个个击破的调解策略,分别对葛某等人和史某告知权利义务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解员了解到,2017年葛某等9户村民以口头形式将自家的口粮田流转给同村村民张某,并约定承包费一年一付。去年,葛某等人因未收到承包费找到张某家人,方才得知张某已因病去世,并在未经葛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包给了史某。张某家人告知葛某等人关于土地承包费的事情找史某办理后便不再出面。无奈之下,葛某等人联系史某,因为已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向张某支付了该土地的承包费,史某拒绝了葛某等9人再次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请求。葛某等人曾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但因史某态度恶劣,调解失败。葛某等人表示,如史某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承包费,将收回自家土地,并要求史某清除土地上已种植的苗木等,恢复土地原状。

  在对史某调查取证时,史某持有抵触心理,认为自己依照合同承包使用土地,并已将承包费交给张某。葛某等人与张某的矛盾与自己无关,却因此一次次找自己麻烦,史某感觉很委屈。为缓和史某的情绪,调解员首先向史某分析事情的利害关系:因张某已经去世,只有其出面才能说清事情原委,不然还可能会影响今后的生产经营,不如趁现在双方愿意调解,尽快解决纠纷,免除后顾之忧。史某听后稍感宽慰,把案件发生经过向调解员详细陈述。史某称,签订合同时,张某并未告知标的的土地原为葛某等人的口粮田,并提交了其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证明。调委会核实该合同,发现合同中的确未记录标的土地的实际情况,更未征得葛某等人同意。

  调委会向史某释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张某将土地转包给史某一事未经原承包人葛某等人的同意,也未向本村经济合作社备案,所以,史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张某故意隐瞒的行为的确不对,但是史某作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索要相关权利证明,承担对土地是否存在瑕疵等内容的合理审查义务。史某轻信张某一面之词,没有查看土地确权证明,也没有向村集体核实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并引发了本次纠纷。所以史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积极参与调解,弥补双方的损失。史某承包的是葛某等9户村民的口粮田,是涉及到每一户农民根本利益的大事。而且,对于史某本人来说,已经在该土地上种植苗木,如果此时退还土地恢复原状也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张某已经去世,目前最好的方案就是其与葛某等人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避免纠纷激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至于其与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可申请调委会另行处理。史某听后表示同意。

  做通史某的工作后,调委会逐一向葛某等9人征求意见。有七人认为,如果调解得当,可以同意史某承包;另外两人则想收回土地。调委会在稍后的交流中得知,想收回土地的两户村民主要是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类麻烦,而并非自己耕种。

  调委会综合评估后认为,该葛某等9户村民家中主要劳动力均已外出务工,将土地流转出去,多获得一份土地承包收入,对该9户村民最为有利。而且史某已经在该土地上种植苗木,如果此时收回土地会涉及到清除地上附属物等问题,会给史某的生产经营也会带来损失。故此,调委会恳请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只要谈妥土地承包费等事宜,史某继续使用原土地可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也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听了调委会的解释之后,葛某等人均同意与史某协商,继续发包土地。

  之后,调委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调委会根据前期调查的情况,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的焦点,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出具调解意见,建议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而约定土地承包费等事项,双方当事人与张某因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可另行处理。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意见,并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就土地承包具体事宜进行了协商,一致同意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价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经过调委会的调解,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葛某等9人与史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史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与葛某等9人无关,葛某等9人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史某无关;

  2.史某与葛某等9人另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费约定为每亩每年1000元,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3.协议签订后,葛某等9人不再向史某主张索要2019年之前的土地承包费。

  【案例点评】本案始于张某违法转包,因为张某的刻意隐瞒和史某的签约失察,9户村民的切身利益无辜受到损害。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无效合同的权利方,9户村民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是从村民的家庭情况和史某的经营现状出发,调委会引导双方尊重现状,一方继续发包,一方直接承包,实现了双赢的调解目的。

  本案涉及村民的口粮田,当事人数有较多,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调委会顶住压力,迅速开展调查,没有马上召集调解会议,而是精准使用“背对背调解法”,既回避了双方激烈冲突,又以耐性细致的工作热情和严谨专业的工作方法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让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中迅速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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