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王某与张某合同纠纷调解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莉美

  【案情简介】2020年3月30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某村村民王某的求助电话称,王某的房屋急需出售,但与租户张某沟通房屋交接时间时,双方意见不统一发生纠纷。王某希望张某在10天内移交房屋,而张某则表示,当初签订的租房合同上明确写明,如需搬离房主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租户,且现在新冠疫情还未结束,房子不好找,10天内无法移交房屋。双方争执不下,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委会于当日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越是疫情期间,越要快速处理。”调委会马上派出调解员林某和于某某第一时间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到达现场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激动,各执一词,互不让步。调解员首先劝说双方当事人保持冷静,并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了解事件的经过。

  王某表示,自己居住在市区,路途较远,出行不便,受疫情影响,家中资金紧张,现急需将房屋出售,所以希望张某在10天内搬离该房屋。而租户张某则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王某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自己,自己有权拒绝搬离。况且疫情期间房子不好找,租这间平房本就是当做仓库存放回收废品用的,疫情期间,积压了大量的废品,现在货物运输周期长、难度大,10天内无法将这些堆积的废品搬离。张某表示,王某在与其讨论此事时,态度强硬、蛮不讲理,根据王某的态度,自己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坚决不让步。

  调解员了解了具体情况后,首先向当事人进行释法:从法律层面来说,房屋在出租期间,房主如果想出售房屋,购房者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王某和张某当初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王某如果想出售房屋,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张某。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解释后,又从情感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当前疫情形势仍不容乐观,任何事情都应以大局为重,不宜操之过急,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废品的搬移,都要遵守国家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双方合作这么多年始终相处融洽,如今房主王某有事出售房屋,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互相体谅一下对方的难处。王某从市里到富拉尔基区来回往返实属不便,而张某因废品堆积的实际情况,尤其受疫情影响,想快速搬离也确有难处。不如双方各退一步,约定一个交房时间,既不影响房屋出售,也能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张某能有充足的时间搬离房屋。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态度都缓和下来,表示自己过于急燥,愿意听从调解员建议,协商解决问题。经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于2020年4月15日前搬离出租房屋,双方完成房屋交接。

  2.王某在2020年4月15日前不再向张某催要房屋。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按约定时间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以遵循法律为前提,找到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通过释法,让双方当事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从情感角度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友好协商,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值得强调的是,疫情防控期间,调解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既要解决问题,也要兼顾当事人的情绪,让群众感到温暖,切实将矛盾化解在“疫”线,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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