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居民,其父马某某是密云区某镇村民,马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母王某留下的房屋等财产,法院立案庭受理后,觉得此案如果由法院进行审理,首先应当进行家庭财产析产诉讼,然后才能进行财产继承的审理,更重要的是,如果经过诉讼解决了财产继承问题,父女之间的情感不但得不到修复,反而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情感裂痕。2016年3月20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区法院的委托,调解马某与父亲马某某的房屋财产继承纠纷。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立即对该纠纷进行调查核实。首先分别询问当事人了解纠纷事实和情况,并实地调查了解房屋坐落情况,查阅相关产权和证据材料,掌握事情的原委。马某的父母结婚后只生育马某一个女儿,马某的父母在村里建有北正房七间、南倒座六间。马某三十年前已经出嫁,父母在家生活,母亲二十年前因病去世,剩下父亲一人在家,马某也经常回家探望。后来马某的父亲与一个比马某还小的女人再婚,马某非常不高兴,从此与父亲断绝了往来,不问不看已经有十几年了。
调解员通过走访还了解到,马某的父亲再婚后生一儿子,今年已经12岁,配偶和儿子现在都在北京市区里生活和学习。现在马某的父亲已经80多岁,老人一个人住在家里,很想缓和与女儿的关系,不想再僵下去,也想以后与女儿彼此有个照顾。
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对纠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通过梳理,大家一致认为,在这起纠纷中,矛盾的焦点不在房屋财产的分割继承上,如何使父女两个消除隔阂、冰释前嫌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确定了调解思路后,调解员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首先,分别找双方当事人从亲情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其次,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确定出属于遗产的房屋数量;第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属于遗产的房屋进行分割,确定应继承的份额。
调解员首先接待了老人,倾听老人的意愿。马某某执拗地表示:“房子是我与老伴的财产,与闺女无关,现在老伴去世了,房子就是我的,我愿意给谁就给谁。再说了,闺女都十几年对我不闻不问,还想惦记我的房产,除非她还认我是她爸爸,否则房子的事情没商量。”虽然马某某说的话有些坚决,但调解员还是听出弦外之音,只要父女关系缓和了,房产的事情还是能商量的。
意识到了这一点,调解员没有马上给马某某讲解法律的规定,而是跟马某某拉起了家常,讲起了闺女小时候和父母的感情。马某某也深情地讲述了和闺女相处时的开心和快乐,老人说到动情处,眼中隐隐有些泪花。调解员见时机已经成熟,便趁热打铁,向马某某详细地讲解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人听了后诚恳地说:“虽然我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但我从来就没有想过不给女儿房产,她毕竟是我的闺女,我的财产也有她的份额,我哪能不给她房产呢,我们之间的隔阂不在房产继承上。我再婚后,闺女就对我有意见,到现在也对我不理不睬的,我都这把年纪了,就是想在有生之年能缓和我们父女之间感情。”调解员听后安慰他放宽心,人心都是肉长的,血浓于水的亲情永远都不会改变的,再怎么着女儿也不会不原谅他的。
另一边,调解员和马某进行交流。马某今年56岁,已经有了自己的孙子,现住在密云区某小区内,对于父亲的所作所为,她也不愿意多说,她就想要继承他妈妈留下的房屋。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耐心地对马某从情和理上进行劝解,让她想一想父母把她拉扯大的艰辛,在她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出的无私的爱,让她回顾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情景交融,终于使马某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表示愿意和父亲消除过去的恩怨,以后好好照顾年迈的父亲。至此,纠纷在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下,终于使当事人父女双方握手言和。
亲情修复见了成效,调解员开始进行下一步调解,对房屋进行了析产分割。正房7间南房6间属马某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有北正房3.5间,南倒座3间的房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涉案的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有北正房3.5间,南倒座3间。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他人,因此,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马某某及马某两个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份额,马某可以继承的份额为北正房1.75间,南倒座1.5间。马某某表示,愿意将北正房2间,南倒座2间归女儿马某所有。
【调解结果】经过讲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后,父女双方对该房产的权属及分配都有了新的认识,在调解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
1、从西数北正房2间,南倒座2间归女儿马某所有,其余房屋归父亲马某某所有。
2、以后双方和平相处,女儿在生活上、情感上多照顾父亲。
【案例点评】该纠纷中,涉案的房屋属于马某某与已故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王某死亡开始,就已经发生了继承法律关系,该房产的一半属于马某某所有,另一半是王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在农村,大部分人对这种房产权属问题存在误区,大家普遍认为,父母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方死亡后,就归另一方所有。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在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只能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享有权利,另一半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来继承。在遗产继承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兄弟姐妹,甚至父母亲人,这样一个案件对于双方当事人亲情的伤害非常明显,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经常是结案以后亲人形同陌路人。而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这种损害,挽救亲情,同时也可以最快地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陷入诉讼纷争之中。在此纠纷中,调解员通过认真分析,理清思路,找准了突破口,充分运用法、理、情结合的疏导方式,耐心讲解法律知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和解说,做到了人性化的调解,不但使这一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而且使父女之间多年的情感裂痕得到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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