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劳动起诉状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若

劳动诉讼时效多长时间,劳动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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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开庭前可以和公司协商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注:上述计算公式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用于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法定工作时间,进而判断有无延长工作时间。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
6.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
7.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8小时。
8.计时工资=工资标准×应支付工资的期间。(工资标准依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计件工资=计件单价×计件数量。(具体根据实行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计件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
10.提成工资=提成基数×提成系数。

11.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双方的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2.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数×1.5倍。
13.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14.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
注:上述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实际工资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而言,劳动者每月工资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应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5.未休年休假工资=月工资标准(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21.75×未休年休假天数×2倍(用人单位已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的情况下)。
16.职工新进用人单位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例如,折算后4.8,则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1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19.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所有应发工资相加之和。
20.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根据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21.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的损失:根据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确定。
22.因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3.因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4.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5.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约定试用期2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则第二次约定2个月试用期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个月);又如,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4个月并已履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因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上限的2个月属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该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6000元/月×2个月)。
27.试用期工资差额=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取低者(如果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用最低工资)-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
28.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用人单位提供10万元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5年,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如果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4年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万元[10万元×(5年-4年)÷5年)]。
29.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3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月)。(竞业限制月经济补偿标准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31.因违反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
注: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的上限,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则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e.其他合理情形。
33.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
3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35.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例如,新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送了入职通知书,并注明了工资标准,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入职,但原用人单位拒绝出具,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那么用新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乘以被耽误入职的期间,就属于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具体损失。
36.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
37.因规章制度违法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8.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的“本人工资”的确定方法:(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只有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存在本人工资,且本人工资与工伤保费缴费数额挂钩。(2)本人工资不等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本人工资,就会使得工伤职工应得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待遇之间产生差额,这个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3)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需要将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本人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则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会作出工伤待遇审核表,依据该审核表,结合自身的工伤级别及对应标准,可以计算出本人工资。比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元,七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助月数为13个月,二者相除的结果为7692.31元/月(10万元÷13个月);如果该7692.31元不是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或300%,则该金额即为本人工资。(5)在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则不存在缴费工资,进而也不存在本人工资,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相比较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即实际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为基数计算;实际工资处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则按实际工资为基数计算。
39.工伤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算)。
40.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具体规定,查询当地标准。

41.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各地具体规定,查询当地标准。
42.工伤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和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43.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月)。(停工留薪期时长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
4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未派人护理的,按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4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部分地区另有规定,注意查询当地规定)。
4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一级至十级对应的月数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47.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系数(一级至六级的系数分别为:90%、85%、80%、75%、70%、60%)×时长(月数)。
4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4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标准计算
50.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系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时长(月数)。
5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5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治疗时间(月)
54.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倍数(一级至十级伤残赔偿倍数依次为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
55.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
56.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具体待遇损失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医疗保险立法确定。
57.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失业保险立法确定,请注意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
58.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含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生育奖励待遇等。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或者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具体核算以各地的相关规定为准,要注意查询当地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地方立法规定,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对于其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同时,《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即生育津贴和依据原工资标准核算出来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之间进行对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付。
(3)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核算。
59.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金额。
注:该项请求一般需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产生实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后,才有主张的前提。
60.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相关工资标准(计算基数)×医疗期期限。
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另外,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即意味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期限是否延长,用人单位有决定权。

6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医疗补助费=本人工资×补助月数。补助月数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不低于六个月,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
62.因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63.高温津贴=月高温津贴标准×应当支付高温津贴的月数。
64.就业歧视损害赔偿金:赔偿的具体金额一般由人民法院在劳动者主张的金额范围内酌情裁判。
65.因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欠付工资或者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应当支付相应工资或工资差额,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按具体损害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注意:部分待遇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地方立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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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的光芒、法务之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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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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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程序篇


1.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此类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劳动者系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5.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在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如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为终局裁决,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为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会在作出的裁决书中予以明确。


8.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能否再次起诉?

不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11.当事人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何表述?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应以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为限,未经劳动仲裁的事项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诉讼请求应以仲裁裁决支持的事项为限,可表述为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元”,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诉讼请求表述为“申请撤销XXXX号裁决书”。


1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否再增加诉讼请求?

如增加的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系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列当事人?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5.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列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列当事人?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7.劳动者与非法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列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18.仲裁中遗漏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19.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0.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每件1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02实体篇



21.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证明案件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除外):

(1)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

(2)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

(3)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收到仲裁裁决书、通知书时间的证据,快递面单或物流信息查询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



确认劳动关系:

(1)书面劳动合同;

(2)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3)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等;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单等;

(5)同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6)工作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举证责任规定:

a.由劳动者证明入职时间;

b.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应当提供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c.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用工起止日期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可参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材料。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b.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高管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应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b.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c.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a.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b.劳动者违法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c.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b.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加班工资:

(1)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加班申请单等,证明有无加班事实;

(2)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证据。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b.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待遇:

(1)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材料;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3)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清单;

(4)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受伤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


举证责任规定:

a.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治疗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

(1)对该等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证明该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具体数额等;

(2)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该等劳动报酬。


举证责任规定:

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限于两年之内。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3.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机构提交过的全部证据材料仍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24.举证材料中若包含电子证据,则需: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截图应当连贯完整,且当事人应当向法庭出示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录音、录像应向法庭提交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并提供录音、录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劳动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有全国统一标准,为1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怎样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动争议诉讼费的收取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可以说都是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途径,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法律中明确规定仲裁前置,也就是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处理,要是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那么才允许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只有少部分劳动争议,允许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案件复杂情况,审理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完备的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尚不明确,人民法院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时主要按以下顺序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及审理程序将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

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因过高的诉讼费用阻碍劳动者维权,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设为10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还将减半交纳。


往期回顾

遇到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争议中应如何取证?

劳动争议案件怎样立案与申请法律援助?


供稿单位:北京二中院

作者:王琳琳

编辑:姚日辉 谢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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