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借条
案情:1998年7月的时候,李某因为想购买龙马车向张某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张某因为没有钱,便向自己的另一位朋友朱某借款。第二天,朱某从镇基金会贷了伍仟元整,虽然朱某并不认识李某,但是还是按照张某的要求将这笔借款交给了跟张某一起来取款的李某。因为张某、李某、朱某都是朋友关系,所以朱某没有找张某开借条,张某也没有找李某开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到之后,李某都没有偿还这笔借款,即便是张某已经催讨了很多次,没有办法,张某不得不先把借款还给基金会。之后,张某便把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偿还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及利息两千元整,但李某矢口否认自己并没有找张某借过钱。
在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人朱某、吴某等五位均是自己的好友,他们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确实有向张某借款,但从张某、李某双方在庭前和审理过程中的表现,以及法官的法律经验,可以判断这个案件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
我们可以注意的是:1.张某偿还了朱某在基金会借来的款项;2.五位证人的证言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证实了李某向张某借款并且张某多次催讨借款的事实;3.证人吴某证实了自己曾开车载张某、李某去朱某的家中取钱;4.法庭在开庭时李某对张某陈述了不作肯定也不作否定的表示,也就是说打算以不知道搪塞过去。
我国现在有默示自认的原则,结合了李某的默示自认和李某的代理人陈述,以及对张某提供的间接证据,法庭认定了张某的主张成立,并且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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