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不能判违约方过户的十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了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慧清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一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不想履行合同。然而,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性,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判决解除合同。

但以下10种情形是例外,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

1、只签订认购书,还没签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预约的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权依据认购书要求违约方登记过户。

2、“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属于政策变化,双方都没有过错各不担责,应当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方知情的或者在过户前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的,法院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4、贷款没批,买方除了贷款确实没钱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

5、民法典规定,已经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过户,但民法典实施之前,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子仍按照之前的规定,抵押权人不同意,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6、虽然是民法典实施后办理的抵押登记,但登记时明确约定禁止转让的,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法院不得判决强制过户。

7、房屋被查封,无法继续履行的。

8、法院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明确交付房款、登记过户等具体义务的,存在执行风险,不能强制执行。

9、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10、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已经完成过户的,买方不能要求强制过户,只能向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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