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长汉律师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渝中区十佳律师,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团律师,重庆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有些施工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只注重施工,不注意施工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导致发生纠纷后即使起诉到法院,其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笔者前不久代理了好几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合川区法院(2020)渝0117民初4320号、渝北区法院(2020)渝0112民初7364号、江北区法院(2020)渝0105民初589号和600号等等,笔者均系被告代理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后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中合川区法院案驳回原告的理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法院已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价格鉴定,由于原告案涉工程资料残缺不齐,不完整,无隐蔽工程、供水安装系统图、拆除工程签证、天然气管道签证等施工资料,鉴定机构无法完成法院委托事项和出具鉴定报告,遂将资料退回本院。由于原告未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渝北区法院案驳回原告的理由是:“……虽然原告在庭审中举示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但是该确认单上载明的工程项目面积、数量及单价均不完整,且原告举示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数量,单凭该确认单,无法鉴定出具体的工程价款,本院不同意原告的鉴定请求”。
江北法院驳回原告的理由是“……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案件,原告之所以败诉,其中主要理由就是资料不齐,证据不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鉴于此,作为法律人,针对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一是 施工单位要有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最好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进场施工前一定要完善合同的签订手续,相关合同条款要明确约定,不能模棱两可,如工程承包范围、开工时间和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以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签字权限、工程设计变更的流程、安全文明施工事项、工期顺延的情形、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的流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票的开具等等,由于合同文本通常达几十页,施工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没有过多时间和精力来仔细看合同文本,而且也不专业,建议合同文本最好交给顾问律师审查,尽量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最好由专人来负责收集和保管,做到事事留痕,有据可查。如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工程签证单、监理发来的工程变更单、工作联系单、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确认函、洽商文件、验收及结算文件等等,这些资料都是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如果这些资料缺失或者不完整,结算时甲方也不会予以确认,发生纠纷后,即使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来鉴定,鉴定机构也无法出具鉴定报告,法院也不会支持施工单位的诉求。
三是 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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