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中,过渡费到底该不该赔偿?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其认定:临时安置费是征收人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自行解决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发放的临时住房补助,而本案系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虽区政府有过错在先,但该案当事人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其主张临时安置费亦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此,被征收人就有这样疑问了,怎么记得有些行政赔偿案件是支持租房费用的,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4871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过渡费一般是对房屋被征收人于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交付前的特定过渡期限内,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本案中,虽不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安置房屋的问题,但因区政府在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将涉案房屋强行拆除,该行为必然导致再审申请人在接受赔偿之前,临时另寻住房,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该项费用损失系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区政府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关于过渡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律师说法: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有选择安置房才有临时安置补偿,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安置房都是期房都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征收方应当给予一定补偿。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都是针对房屋价值予以赔偿,并不涉及安置房,但不给临时安置补偿真的合理吗?我觉得是不合理的。因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导致其无处居住,因此才产生了租房费用,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被强制拆除,即不会产生这笔费用,不予赔偿并不合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予以赔偿才属合理裁决。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行政赔偿诉讼中,过渡费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过渡期补偿费
●过渡性补偿
●过渡费怎么补偿
●征收过渡费
●过渡费有时效期吗
●拆迁补偿过渡费
●过渡费标准是不是强制的
●过渡期补偿费
●过渡费最多拿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