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丈夫于大学毕业前顺利考进了某银行。工作两年后,我俩就结婚了。结婚第二天,我们就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丈夫在银行里大概又工作了5年。后来,他觉得银行工作太枯燥了,于是决定辞职。我的丈夫很有商业头脑,他辞职后打算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他及时捕捉到了商机,公司开业一年后,丈夫就收回了成本。2016年年初,丈夫为了加大投资额,他向张某借了300万元。当时,丈夫明确告诉张某,此借款与我无关,因为我和他的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2017年年初,我丈夫无法向张某还清借款,张某便要求我承担清偿责任。我认为,该笔借款我没有偿还义务。我想咨询一下,我丈夫为经营私营企业所欠的款,我有义务还吗?
律师答疑
对于您丈夫经营私营企业的欠款,您没有偿还义务。我们知道,欠款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那么,欠款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即使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也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且夫妻另一方对此能够证明的;(2)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于这两种情形,均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债权。在您的案例中,您和您丈夫结婚第二天,双方就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您们的这一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您丈夫向张某借款时,已经明确告诉张某,此借款与您无关,同时告知张某您和丈夫的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因此,您的描述符合第二种例外情况,张某无权要求您清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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