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2025,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合同纠纷 编辑:顾然欣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2025,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二)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第一种情况,首先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为同一人时,则肇事驾驶员为被告,同样根据其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保险公司也为被告,根据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卡上盖章名称列为被告,写明保险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种情况,肇事驾驶员所驾车辆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与肇事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除列肇事驾驶员为被告,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如车主为单位,则还应列单位为被告,写明单位住所地。

(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交通事故计算表。

(四)事实和理由:

可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事实经过写明或根据自己了解到的事实经过写明。同时写明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情况、受伤方的治疗情况、财产受损情况、事发后肇事方的付款情况、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实。

(五)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一、经济刑事如何写诉状

1、标题。写诉状的名称,应标明刑事起诉状。

2、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请求事项。主要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请求事项相当于案由,所以写时包括对被告人犯罪的罪名,应写得具体、明确、简短、符合法律规定。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刑事诉状的主体部分,亦可谓之诉状正文,要充分地、详细地摆事实、讲道理,把关键性情况和有力的根据说明白。事实部分,主要应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情节和结果等。要列举出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所交验的具体证物等,同时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理由部分,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罪名加以分析认定。

5、结尾。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6、附项。应分别写明本诉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

一、受益人身份是否应受限制

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但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

3、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发生保险事故的;

4、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目标的风险增加的;

6、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诈骗罪是不是身份犯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而且是真正身份犯。由于保险诈骗犯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故非合同当事人或受益人不可能实施此种犯罪,所以是身份犯。不具备投保人身份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在构成要件要素内只成立一般的诈骗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四、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法院,可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保险合同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六、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情况比较复杂,这是保险合同涉及多个主体的特点造成的。

1、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保险合同存在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个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投保人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费支付所产生的纠纷,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

3、在财产保险争议纠纷中,因保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涉及受益人,因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放弃权益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三年的时效并不相同。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纠纷,被保险人一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便会丧失胜诉权,保险公司不会主动赔偿保险金的。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同样是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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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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