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什么条件2025,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什么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的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8、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9、近三年连续盈利。10、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11、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12、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13、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1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必须没有违法的行为,否则是不可以发行的,还有其他相关的规定。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二、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
对参与定增的投资人来说,可以凭借这种简单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和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而且上市公司一般会与参与定增的投资人签署保底或回购协议,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
(1)项、第
(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怎么进行?
1、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怎么确定发行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2、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3、要提交什么申请文件?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4、证监会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5、证监会核准之后公司要做什么?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股票发行结束之后,公众公司还要做什么工作?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定向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特定对象的要求:定向发行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由于这种发行受监管的程度比较低,所以往往对特定对象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发行价格的要求定向增发往往是发行人与特定对象之间通过谈判协商的,价格条款本来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新股发行之后,会对已有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尤其会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新股一方面会稀释股权,另一方面如果新股过低,上市之后难免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不公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三)发行股票转让的要求定向发行往往是对一些非常有实力的投资者发行,数量往往非常大,要求投资者应该是基于投资的需要,而非基于转售的需要,不能把定向发行变成一个套取短期差价的投机行为,所以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往往规定了具体的禁售期。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是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我国的法规对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也有规定,具体为: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五)其他的禁止性条件我国法规还规定了定向发行股票的一些禁止性条件,例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存在这些禁止性条件的情形的,不得进行定向发行。
五、公开募集的招股说明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公开募集的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2013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为豁免申请核准情形。
公司定向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
(一)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三)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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