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周岁)驾驶自家电动自行车前往小勇(15周岁)家玩。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电动自行车的钥匙,便驾驶并搭乘小浩出了门。途中,碰撞到行人杨奶奶,造成杨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杨奶奶经治疗无效后死亡,花费医疗费共计18.38万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死亡原因应为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因杨奶奶被撞受伤致死系被告小勇驾驶行为所致,杨奶奶之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小勇的驾驶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勇未满16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于违规行为,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显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勇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故小勇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被告小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被告小浩从家中驾驶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时小浩未阻止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还将该车钥匙交与小勇,小浩的先期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发生事故时,小浩为14周岁,违规搭乘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故小浩在该案中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小浩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车辆管理,导致小浩违规骑车、违规搭乘。被告小浩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应由其父母承担。
综合案件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小勇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浩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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