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被保证人是哪些
被保证人即曾在票据上盖章,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责任人。
对于票据保证之被保证人并无限制,保证人可为所有票据债务提供担保,其中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和背书人等。
关于被保证人的数量,亦无特殊规定,保证人既可为票据中的单一债务人提供保证,亦可为多位提供担保。
二、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能免除保证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当主合同的当事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时,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如果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骗或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了保证,那么保证人同样无需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同理,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利用类似手段让保证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保证行为,并且债权人已经知晓或应该知晓这一欺诈和威胁的事实,那么保证人也无需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证期间内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导致保证人免于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将主债权人转移给了第三方,但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事先有过明确约定,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明确禁止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就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那么保证人对于未经其同意的债务部分,也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且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为加重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被保证人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例规定,被保证人为已在票据签章且承担债务之票据责任人,无具体人数限制。
其作为票据义务人,既可是出票人、承兑人亦或是背书人。
关于被保证人类型,法律并未作特定规定,可对任何票据违约主体进行担保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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