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三讲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一 、什么是事实婚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
二、什么是同居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是同居关系。
三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不同点: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四 、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权利有什么不同?
1.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解决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纠纷。而法院不受理未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男女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只受理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
2.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共同生活时起算,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男女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存在婚姻关系。
3.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符合事实婚姻的另一方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