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伤残赔偿标准,北京事故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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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10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杭州日报】
5月15日,网传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学门口发生车辆冲撞行人事故,引发关注。
中国新闻周刊从北京市海淀区教委获悉,该小学附近确实发生一起车辆撞人事故,教委工作人员已赶赴现场。
15日下午,海淀区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工作人员表示,现场已处理完毕,肇事司机被控制,正在调查事故原因。目前伤者已送医,具体情况后续将发布通报。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刘甜甜
编辑 邓力 审核 蒋波 谢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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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故报警电话 122
王先生驾驶小轿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摔倒受伤。对此次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未作出责任认定。王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未证明姜女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总计赔偿姜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案情简介
姜女士诉称,其因驾驶电动车被王先生驾驶机动车撞倒导致受伤。王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总计3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先生辩称,事故车是登记在配偶名下,其只是事故发生当日的车辆驾驶人。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关于事故责任,因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认为姜女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公司向交通支队调取了相关证据,因为双方在车辆侧后部发生碰撞,从常理推断,王先生可能蹭到了姜女士,但姜女士摔伤地点是靠近机动车道一侧,故公司认为姜女士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机动车驾驶方王先生与非机动车驾驶方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受伤,交管部门作出因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主张姜女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王先生亦未就姜女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及其自身不存在过错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王先生作为驾驶机动车一方应对驾驶非机动车一方的姜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先生所驾驶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就姜女士所受损失,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当由王先生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总计赔偿姜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从该法条可以看出,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确认了只要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那么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相较于非机动车、行人,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高的速度以及更大的危险性,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因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更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且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及严重程度均较低,故在立法中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其次,当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时,需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中,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也会发生违章行为。通过适当分配事故的责任,可以改变行人选择的成本和收益,从而激励潜在事故参与人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如果完全免除非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不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亦不利于实现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
再者,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即使机动车在事故中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但考虑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弱势地位以及交通事故可能给非机动车驾驶人带来的严重伤害,机动车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最后,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恶意行为的否定,防止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通过故意制造事故来获取不当利益。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吴昆
北京事故交警电话是多少
5月16日12:47,北京市交通委TOCC发布提醒:
首环高速外环方向漷大路桥附近K196处发生交通事故,现场仅内侧行车道可通行。
受事故影响,目前永乐店高架桥至漷大路桥路段交通运行压力集中。
途经事故路段请小心礼让驾驶,注意行车安全。
来源:@北京TOCC
北京交通伤残鉴定机构
IT之家 6 月 3 日消息,据“平安北京”昨日消息,北京市交通事故远程处理中心优化升级科技系统,不断升级“远程事故处理”系统平台,首创“多方视频通话”功能,实现当事人与民警、保险专员的视频“群聊”。
交通事故从接警到定责、从理赔到结案全程“网上办”,实现了“接警即处警”,轻微交通事故“1 分钟接警,4 分钟挪车,一刻钟办结”。
依托自主研发的“远程事故处理系统平台”,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了远程拍照取证,在线定责出具电子文书。当事人报警以后,符合远程事故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警情直接进入远程系统,专席人员接警后与报警人电话联系,并以短信方式发送远程程序链接,当事人“一键进入”事故远程处理程序,与工作人员建立视频连线。
当事人把摄像头对准事故现场,专席人员就可以视频截图取证核查,在线定责后直接将电子文书推送到当事人手机短信中。通过短信链接,当事人可以一键进入微信小程序,不用下载任何 App,方便了群众,更是为了减少中老年人群体的使用难度。
目前,北京全市建立了 1 个局中心、14 个区分中心,共 118 个席位。北京公安交管部门远程处理中心日均处理能力达到 1600 起以上,群众报警后平均等待时长不到 1 分钟,情节简单的事故 10 分钟以内即处置完成。
IT之家从报道获悉,在线定责完成后,系统将案件推送到保险理赔专席,保险专员第一时间跟进,直接在远程处理大厅“一站式”开展在线定损理赔。
交通事故远程处理中心采取“交管 + 保险”集中办公模式,对于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事故,从处理到理赔实现全流程无缝衔接。
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便利群众,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升级优化“远程事故处理”系统平台,首创“多方视频通话”功能,让当事人与民警、保险专员视频“群聊”,同框参与事故处理全过程。在此基础上,对于当事人使用电子驾驶证、行驶证,未携带交强险保单等情况,系统支持快速核查,减少群众等待时间。
当前已有 5 家保险公司入驻远程处理中心,通过远程处理的小额车损和轻微人伤事故,最快 24 小时内即完成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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