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芷延

出自指导性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20)鲁行再39号裁判要旨!

1.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赔偿问题。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在当事人已经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赔偿决定,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2.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

应当秉承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强制拆除行为可能造成的室内物品、迟延补偿造成的利息等损失均应纳入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区分情况可采取支付赔偿金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

3.赔偿标准

面对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承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违法行政的惩戒;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同一片区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情况,既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权益,以体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不稳定风险。

在城中村改造而非棚户区改造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在省级政府对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之前,行政机关已对涉案房屋所在村庄实施城中村改造并进行安置补偿,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形。况且,在前期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按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完毕后,仅对当事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赔偿标准依据不足。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应参照当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按照判令赔偿时的标准不低于安置补偿标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新不从旧、就高不就低”,全面、合理地确定房屋及其他各项损失的赔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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