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时分割房产的裁判思路(一),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锦

导读/

离婚时房产能否分割?具体采用按份共有、作价补偿、变价补偿还是何种方式分割?如果房子给一方所有,要给另一方折价款吗?折价款怎么计算?折价款给多少合适?

带着这些问题,小编筛选了涉及房产分割且具有参考意义的有效案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上述问题,梳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情形一:不予处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会对房产纠纷一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如下可能不予处理的情况:

(一)原被告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的;

(二)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

(三)被告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清的情况;

(四)房产涉及第三人的权益;

(五)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的。

案例一

解读: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作分割处理,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2015 年 5 月,双方以 335000 元的价格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 101000 元,贷款 234000 元,贷款期限 20 年。

裁判观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因双方对婚后原告透支的信用卡以及网络贷款的用途暂未分清,均同意在本案中暂不处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288号

案例二

解读:原告仅起诉离婚而不请求财产分割,且另一方缺席的,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桑某只要求与柳甲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处理,以后另行主张。

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柳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桑某要求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3768号

案例三

解读: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无法查清,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原告刘某与被告汪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汪甲失联。同年5月29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汪甲离婚。

裁判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被告汪甲现下落不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无法查清,原告于庭审中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的请求,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666号

案例四

解读:房产有贷款,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因喻甲未依约按期履行上述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以喻甲、付某为被告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偿还本金余额 577,196.07 元,承担利息、罚息,并要求判令喻甲、付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若拒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该银行有权以上述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

裁判观点: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权益,该房屋及剩余贷款当前不宜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5民初4503号

案例五

解读:房产权属不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涉案房屋于2003年1月登记在被告童甲名下,原告陈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童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开发商欠童甲之父童某贵红砖货款而抵偿给童某贵,童某贵系该房的实际所有人,童某贵本想将该房赠与孙子童乙,但因其当时年龄太小而登记在童甲名下,现已交由童乙管理并收取收益。

裁判观点:由于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可能不一致,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1775号

案例六

解读: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法院不予处理。

案件事实:夏甲与肖某协商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涉案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价款705万元,购房时以夏甲为主贷人贷款420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400万元,该房产归夏甲所有。后双方未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裁判观点:双方尚未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法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待办理房产证后自行协商处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索引: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14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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