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以来,被申请人多次殴打、威胁申请人,被申请人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对申请人进行跟踪、定位,并冻结申请人的私人QQ、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严重干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为了避免申请人及其亲友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申请人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
而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跟踪器材,不分昼夜的定位妻子的日常行踪并跟踪妻子以及私自冻结妻子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妻子正常的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该丈夫对其妻子再进行骚扰、跟踪。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领域中也存在,而且日益严重。为了预防和惩处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侵害违法行为,树立和宣传人权理念,持续深入地推进反家庭暴力法的正确实施,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用实际行动为弱势当事人撑起一方晴朗空间。
2016年5月,临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巴彦淖尔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此份保护令的发出,及时有效地为受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筑起了一道防护网,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2016年,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双方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多次使用武力手段并谩骂申请人,在申请人给与多次机会后仍不知悔改,并经常跟踪、骚扰申请人。申请人曾多次报警,故现请求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以维护申请人的人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于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其称双方是因为一些家事发生矛盾进行过争吵,但并没有打申请人。发生矛盾后,申请人就回了娘家,基于这样的情况给申请人写下了保证书,其实双方感情挺好。临河区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二、2016年,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双方系继子女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多年以来对申请人通过电话、短信威胁、谩骂、骚扰,故现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聊天记录照片。临河区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2019年,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段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双方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已68岁,被申请人也已58岁。在共同生活期间,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其发生争吵后将其推到,撞在院内铁栏上后,以致肋骨骨折、肝肾裂伤等伤害,在申请人出院回家后,被申请人借故对申请人威胁、辱骂,申请人只好在女儿家养病。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租房户的证明及临河区人民医院住院病例各一份。临河区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
法院在推进家事审判工作中,首先,进一步强化同公安、妇联、民政、街道、社区、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机制,多层级多角度地预防和惩处家庭暴力。其次,在对未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的,在庭前调解或开庭过程中,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积极了解,对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等潜在危险时,及时予以司法干预。第三,法官要对施暴者及时给予心里疏导和说服教育,让施暴者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约束,及时纠正自身错误。第四,不断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微电影、卡通漫画等多种形式,发布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和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机制,才可达到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来源:内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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