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片

大家好,由投稿人苗辰来为大家解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片这个热门资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不动产权证有啥区别

职工展示土地证。 敬华 摄

中新网乌鲁木齐7月12日电 (戚亚平 黎佳君 敬华)“过去土地不固定,我们不敢大胆投入,在改良土壤、土地资源的利用等方面都很被动,现在团里把土地划分到了一家一户,发了土地证,我们再也不用担心了。”在领到土地证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八连职工李国保如是说。

地处新疆北部的新疆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11日举行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仪式,为职工公开颁发“土地使用证”,这标志着职工从此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职工身份地正式有了“身份证”。

据了解,目前,国有农用地确权颁证工作已在新疆兵团14个师的185个农牧团场全面展开,职工陆续领到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第十师北屯市需颁发土地证1.1万余张,计划在7月15日全部颁发给职工。

国有农用地确权颁证是新疆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2017年12月14日,新疆兵团颁出首批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使职工尽快享受到改革红利,新疆兵团明确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间表,7月31日前所有职工将拿到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证。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特殊性,新疆兵团土地经营管理权一直归集体所有,实行的是“五统一”经营管理模式,职工只能承包和参加田间管理。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以来,新疆兵团按照职工、身份地、民兵义务“三位一体”的改革要求,对土地进行确权并颁证,同时取消“五统一”和职工的义务工,改变了“五险一金”的缴纳方式和返还方式,赋予职工以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并建立健全了土地有序流转机制,使职工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大大增强了职工的责任心、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对于我们职工来说,土地是立命之本,现在取消了‘五统一’,种地的成本也降低了,种啥、卖啥都是自己说了算,不好好干怎么对得起党的好政策,怎么对得起自己?”一八四团九连职工宋刚说:“我们不但要把地种好,而且要履行好民兵义务,真正体现‘三位一体’经营管理模式的优越性。”(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转让吗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同时应携带好办理证件时需要的材料。房屋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证是业主合法使用土地的证明,而房屋产权证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去哪里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即可。

1、购房户到所属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提出办理“三房”土地申请证。如果售房单位已被撤销或注销,不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户办理;若售房单位已被兼并、改制或重组,则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要提供售房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提交下列证明资料: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由售房单位提供;如未曾分摊的,可暂不提供,由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房,且已上市交易的,还须提交《房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二、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

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

1、概念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2)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

2、性质

(1)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

(2)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日常生活当中,关于房屋的两个非常重要的证件就是土地的使用证件和房屋的所有权证,这两个证书都需要当事人进行办理,办理的地点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进行,领取到相应的申请表格之后,准备好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提交即可。

1993年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区政府依申请为他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村民们认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检察官调查核实后还原真相,并依法抗诉……今年1月,这起抗诉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证缘何被撤销

2020年5月14日,法院对此案开庭再审。

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承办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文书

今年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过公开遴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定评等环节,某村五组与内蒙古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在诸多备选案例中脱颖而出,最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发布会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表示,该案意义重大,其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阐释了检察机关在抗诉时要用好调查权,示范性举出了抗诉中调查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调取行政机关卷宗、登记材料,采取走访、询问等方式,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权进行了诠释。

这究竟是怎样一起案件?其背后发生了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检察官如何通过办案生动诠释了法学专家对案件意义的高度评价?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针对该案展开了深入采访。

土地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政府依申请为辖区某村村民冯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隔近13年后的2017年,某村五组以区政府划拨土地系集体所有、其行为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来,2004年4月28日,某农产品公司与冯某等签订转让协议,将某甜菜站有偿转让。同年6月9日,某区政府依冯某申请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尽管冯某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村民们并不知道,他们一直认为甜菜站的土地属于某村五组集体所有,并因冯某使用土地与其发生了矛盾。2007年5月,经过再三协商,冯某与某村五组签订了甜菜站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某村五组召开村民大会,全体村民同意将甜菜站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冯某。

既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又与村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到底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此时似乎还是一本糊涂账。

2016年底,直到因修路而征用土地时,某村五组才得知,原以为属于集体所有的甜菜站的土地,早已由区政府以划拨的形式为冯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以某区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为由,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某村五组2004年对该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其主张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坐落于其小组界内就应为集体所有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7年5月4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某村五组的诉讼请求。

但是,某村五组的村民们始终认为,这片土地一直归农村集体所有,没有进行过任何政府征收或者商业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属从未发生过改变,某区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向冯某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于是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村五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在随后的时间里,村民们一直没有停止向政府、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他们的态度很坚决,“集体的土地不能不明不白地让人占了,必须得讨要个说法。”

检察官调查核实后“为民请命”

2019年7月的一天,一位精干的中年人来到某市检察院,他举止从容,表达诉求也很有条理:“法院判错了,希望检察院能够实事求是,依法维护村民的权益。”他是某村五组的代理人。

这是当地检察机关在机构改革后办理的第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案件又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压力不小。承办检察官一方面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多次与某村五组的代理人沟通,认真倾听他的诉求,耐心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第一时间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分别调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档案等材料,仔细推敲案件细节,并与监委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大量翻阅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仔细查找典型案例,以便借他山之石,把案件办成铁案。这时,最高检2016年发布的10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映入承办检察官的眼帘,其中的案例七——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案例中提到的土地权属登记、地籍调查等工作让承办检察官豁然开朗。

要想把工作做到位,必须充分运用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而不仅仅是做好书面审查。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和区、市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进行查证。由于时间久远,有时为了找到20多年前的一个可能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常常要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反复查找。在国土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检察机关顺利调取了相关原始材料,也查阅了大量土地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针对土地审批、权属认定等专业问题,承办检察官还专门咨询了当地的国土专家,得到了权威的答复。

在全面掌握情况后,抗还是不抗,承办检察官心里有了一杆秤。此后,该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听取意见,进一步阐明疑点和明确抗点,对提请抗诉意见进行认真论证。同时,通过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为实现精准监督、有效运用抗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在某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请抗诉后,多次与该院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就抗点提出角度、焦点问题归纳等进行认真梳理。2019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我终于能跟村民们有个交代了”

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

“某区政府在诉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没有查明的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土地来源权属不明,即使是冯某以政府划拨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相关规定,其将土地用于仓储,也不符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某区政府颁发的诉争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存在多处瑕疵……”2020年6月,某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时,一一阐述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抗诉理由并发表意见。

检察长的意见得到了该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的认可。2020年6月,某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判决撤销法院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区政府2004年给冯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某村五组的代理人拿到判决后给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太不容易了!行政检察监督真‘抗硬’(当地方言意为厉害),我终于能跟村民们有个交代了。”

而面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张红霞表示,应当从单纯的审查和“等米下锅”“坐堂问案”的模式中走出来,注重调查与审查并重,沟通与协作并行,“眼睛向内定思路,眼睛向外找办法”,践行精准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能力。

1月28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双重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20年,该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364件。加强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6件,强化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567件。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抓手,促进解决生态环境、国土资源、违建拆除等领域行政执行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466件。针对行政争议化解难、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问题,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91件,促进了案结事了政和。有效运用听证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在全国首次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听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阳光监督作出有益探索。

调查核实有深度 检察监督有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检察长 李雁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在自治区两会上作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对某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提出抗诉,法院依法改判,既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了司法公正,该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在字字珠玑的两会报告上,如此介绍一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可以说十分难得。当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再回顾这起案件的办理,确实有很多值得思考与借鉴之处。

一、构建调查与审查并重的工作机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过程中,注重了解、收集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防止就案说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这起某村五组与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纠纷案中,检察机关一受理,就把行使好调查核实权作为办案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保障,承办检察官分别调阅了法院卷宗、相关档案等材料,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查,仔细推敲案件细节,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并查阅了土地登记的相关案例资料,进行学习参考。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登记行为过程中存在瑕疵、在颁证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的情况,充分开展了书面审查以外的调查工作,多次前往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国土专家,全面厘清了案件事实。正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才能够融会贯通,准确适用法律,最终得出了某区政府颁发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坚持检察长办案和上下联动,提升监督质效。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就该案基本情况及时向检察长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分管领导翻阅该案卷宗,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时任检察长参与办案,传授司法经验,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该案进入再审阶段后,检察长又专门列席法院审委会,阐述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抗诉理由并发表意见。可以说,检察长办案,为这起案件的办理注入了“底气”。另外,在这起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得到了充分展示。本案中,某市检察院发挥熟悉当地情况、就地开展工作的优势,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开展调查核实;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指导。通过上下联动、齐心协力解决突出问题,运用抗诉手段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提升了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三、坚持司法为民,促进争议化解。案结事了政和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在办案中重视和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为土地行政登记引发的纠纷,且涉众多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某村五组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同时,还通过不同渠道反映情况和诉求,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在受案之初,心中就已经确立了一个目标,就是要以法律之手促进争议的有效化解,真正让群众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起案件最终通过有效运用抗诉手段,促进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行政检察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一手托两家”的作用。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引领全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主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以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先后针对行政争议化解难、行政诉讼案结事不了问题,开展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等。今后,应更加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在促进社会治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多渠道、多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切实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作为做实行政检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抓手。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吗

201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概念是: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2015年3月1日,停办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证。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2018年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概念与之前并无太大差异,但是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使用权证的各项内容和制度都在逐渐完善当中。土地使用权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凭证,如果发生损坏、丢失或者是需要变更的情况的,都需要及时进行办理,以免贻误事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哪个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片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