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能要回之前的钱财吗,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曾经花过的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文

分手后能要回之前的钱财吗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8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而原告赵某在B市做广告业务,被告罗某在A市从事美容行业。自此,双方经常互相探望、吃饭、开房、旅游等。2019年3月,原告赵某也来到A市工作一段时间,双方在A市某区租了一间空房,然后两人购置家具、电器等家居用品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开。该武汉债务案中在2018年3月起至2019年12月止,原、被告在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发生过相互转款。原告赵某认为,被告罗某在恋爱期间,陆续向原告赵某借钱,原告赵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合计向被告罗某借出153958元,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罗某已还款44304元,要求被告罗某返还原告款项共计为1096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除了被告罗某转回给原告赵某的56904元及被告罗某承认借款为16500元,而对于剩余款项是否为被告罗某向原告赵某所借款项,原告赵某未向本院提供借据、收据,而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剩余款项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赠与财物、共同消费属正常交往,不可避免发生钱物混同使用的情形。对原、被告在情侣关系及同居期间,双方不定期、不定额相互转账,数额有大有小,均属正常现象。

因此,该武汉债务案中原告赵某主张剩余款项为借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2019年10月31日后,原告赵某转给被告罗某的5笔款项是借款的主张,因该款项被告罗某已承认是借款,则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转账记录,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罗某应将扣除2800元后的借款本金16500元归还原告赵某。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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