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轮胎公司与某维修公司签订了《维修服务合同》,由某轮胎公司指派9名技术人员到某维修公司处进行维修工作,某维修公司安排技术人员的具体工作,并向某轮胎公司支付维修服务费用。在维修过程中,某维修公司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某轮胎公司指派人员余某受伤。2014年4月26日,余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某轮胎公司依法向余某支付工伤待遇11万元。某轮胎公司认为,某维修公司在履行《维修服务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其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余某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维修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根据法律规定,余某作为某轮胎公司的劳动者,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前提下,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工伤待遇享有向侵权人某维修公司的追偿权。法院遂驳回了某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员工在外派期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本案中的用工单位)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根据前述规定,工伤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在依法认定为工伤前提下,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因无明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无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是第三人的员工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自身名义向第三人公司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员工外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可获得双重赔偿。但是用人单位不能越过员工,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用人单位也不能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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