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何时才能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承租人是不是被征收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琬

房屋承租人何时才能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只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才属于被征收人,有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在征收范围内存在一些承租人进行商业经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知,征收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该部分补偿一般都是补偿给实际经营人,也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那房屋承租人何时才能具有直接向征收人提出补偿请求的权利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有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者不利影响,且起诉人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寻求救济。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综上,补偿义务主体即房屋征收部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在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时,没有把这部分补偿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也不给承租人该部分补偿,此时,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获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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