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本次修订内容十分丰富,相较于2012年《刑诉法解释》新增了107个条文,作出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其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规则也作出了部分调整,并且在《起草小组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修订部分进行了解读。
尽管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所涉及的条文整体变动不大,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刑附民赔偿范围的风向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01
新《刑诉法解释》出台,“两金”还是否支持?
从《刑诉法解释》的修订情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变化,即,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上,仍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伴随着《刑诉法解释》的出台,起草小组一并发布了《起草小组解读:〈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读》),刊登于2021年2月4日“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平台。在《解读》中,起草小组对“两金”的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释。
在《解读》中,起草小组明确指出:“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笔者认为,相较于以往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其编著的书籍上对“两金”问题予以解读的模式,此次采取由起草小组直接刊发解读文章的做法,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更加重要的指导意义。
尽管《解读》并非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立法者在起草条文时最“原汁原味”的考量。
因此,这也意味着立法者对于刑附民中的“两金”问题明确持否定态度。
02
地方出台的“两金”规定还有效吗?
在之前推送的文章《干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应不应该赔?怎么赔?》一文,其中指出,当前实践中黑龙江、福建、四川非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判决均支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
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于2020年11月1日出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那么,对于上述地区,在新《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以后,还支持判赔“两金”吗?
笔者注意到,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法〔2020〕311号),其中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参考性案例不得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同时,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司法解释的体例。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该要求的,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按照《通知》的要求,对于像四川等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就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意,才可以继续施行。那么,《刑诉法解释》起草小组对待“两金”的态度事实上也就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在这一背景之下,四川等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还能够在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通过,仍是一个未知数。
03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还是一种捷径?
新《刑诉法解释》出台以前,实践中争取“两金”的赔付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该案由成为侵权民事案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规定支持赔付“两金”。
然而,随着《刑诉法解释》的修订,其中关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作出了调整。
2012年《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而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这一变化毫无疑问是巨大的。按照2012年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根据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情况进行判决,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恰恰将“两金”明确为物质损失,因此,按照2012年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可以赔付“两金”。
然而,2021年《刑诉法解释》将“物质损失情况”变更为“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即是说,即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只能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赔偿的范围来进行判决,“两金”将不再支持。
因此,随着新《刑诉法解释》的实施,对于“两金”问题,即便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恐怕也将不再支持赔付。
04
结语
新《刑诉法解释》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调整尽管篇幅不大,但从中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是比较坚决的。
未来,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恐怕都难以支持“两金”的诉求。如果作为代理被害人一方的律师,建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调解、和解,努力为受害方争取更多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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