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刑事诉讼法解释210条,对2012年刑诉法解释173条作了修改:
2012年刑诉法解释173条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对此做了修改,新刑诉法解释210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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