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收买妇女儿童罪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欣

收买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收买妇女儿童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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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日前,电影《亲爱的》主人公原型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的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孙卓的“养父母”已按照法律程序被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刑法》早已将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但长期以来,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被称为“打拐”的里程碑。

新京报记者梳理近4年来的数百个拐卖儿童案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以往判例还显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较轻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与情节较重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大致相当。

孙卓因生父14年的苦寻而备受社会关注,但近4年的数百个判例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这部分数量已经远超来历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数量。


2015年起,收买儿童一律入罪


我国1979年版《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

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当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仅严厉打击拐卖方,也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首次被写入刑法。当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吸收了上述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一直延续到了2015年。

2015年9月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该条款缩紧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则按照《刑法》中有关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据中国警察网消息,当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律入罪后,被追责的“养父母”依旧很少


尽管1997年版《刑法》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入罪,但此后各地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相关判例依旧少见。

据媒体报道,直到2013年,河南省才首次对被拐人口的买家判刑。当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7名买家也全部被判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2015年公布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

2014年,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赵俊甫和公安部刑侦局孟庆甜的《关于修改<刑法>收买被拐卖 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条款的思考》一文指出,拐卖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尚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一些深层次难题亟待破解,突出表现在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造就需求庞大的买方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早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收买方不阻碍解救、没有对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的宽松处理,会影响对该法的评价,执法者就会认为可处理可不处理。”

随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收买被拐卖儿童不追责的从宽处理条款被删除,被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案件量随之有所上升。新京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5年之前,收买儿童犯罪的相关案件每年可查的不足10件,2016年之后,判决案件数较之前有了小幅增长。

新京报记者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以及公开报道中检索近4年来的近300个判例发现,目前已被追责的收买被拐儿童案件,基本都是在买卖儿童行为发生不久后被追责的情况,而几乎没有收买儿童多年后的买家也即“养父母”被追责。

12月7日,孙海洋带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回湖北老家认亲。当晚,孙卓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称,这是第一次遇到让自己生活天翻地覆的事情,压力比较大。他说,不希望“养父母”被判刑,如果未来真的被判刑了,自己会生气。

孙卓的此番言论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也再次把追责“养父母”的困境抛了出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和收买方共同生活,已经产生了亲情关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追究刑事责任会遇到问题,对被保护的儿童不利,所以现实很难追责。

“没有亲历案件的局外人很难对被拐卖儿童的切身利益有感受,法官会利用自由裁案权,平衡具体执法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的关系。”赵军说。


过去四年,7成买家被判一年及以下刑期


根据法院近年的判决情况,拐卖儿童犯罪,判处刑期大致在3年至7年不等。那拐卖儿童案中的买家一般如何量刑?

在记者梳理近300个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方大部分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且大多适用缓刑,少数情节较轻的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处罚,与情节较重的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大致相当。

具体来说,记者统计的近4年来的近300个收买被拐卖儿童判例中,收买者被判拘役、管制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占比和被判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各约15%,被判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判例达7成。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对被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一个关键点是,买家是否与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事前串通。“如果事前串通,就可能是拐卖儿童的共犯,情节严重很多。”

多个相关判例显示,在极少数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在收买前明知收买的儿童是被拐骗而来,或者在买卖过程中主动物色、长期策划。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秋妹明知被害人陈某1是被拐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柳秋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在福建省福清市2020年3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李自军因“抱孙心切”,联系他人帮忙物色女婴,为了节省部分收买费用,便向介绍人谎称其本人也是中间介绍人。最终,被告人李自军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此外,还有部分被告人因收买了一名以上的儿童或者进行过多次收买行为,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12月的一例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黄燕清因先后从同一对父母中收买两名儿童,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的二审判决中,维持对被告人黄燕清的定罪部分,量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书显示,除了自首及坦白情节,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从轻处罚。

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卜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下,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大部分被宣告缓刑。”


拐卖儿童,买卖同罪?


近年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所加大,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的刑罚差别依旧较大。

对此,部分专家及民众呼吁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实现“买卖同罪”,从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这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多讨论,成为了一项历时已久的争议。

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买卖是利之所趋。要想遏制住拐卖儿童的行为,需要遏制源头。“只有市场不存在了,买卖被惩罚了,拐卖行为才会得到抑制,利益驱动的根源才能得到铲除。”

“法律上的买卖都是基本同罪的,比如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收买和猎捕大熊猫是同罪的;非法买卖枪支,买卖也是同罪的,所以买卖同罪的情况很普遍。”阮齐林举例解释,即使不同罪,买卖的处罚也不会很悬殊,比如购买赃物、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依然参与洗钱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是“买卖同罪”相关讨论的主流话语之一,但赵军不完全赞同。他表示,虽然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但在具体的不同领域,要有不同的理解。

“在拐卖儿童的具体案件中,情况很复杂:收买方为什么会收买,收买后怎么对待这些被拐卖的儿童,儿童是拐卖的还是亲生父母出卖的。但整体来看,收买罪低于拐卖罪是合理的。”赵军说。

赵军的观点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之上的:近年来,被拐卖儿童的来源大多为亲生父母出卖的子女,已经远超来源不明、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属于拐卖儿童。赵军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随着打拐话语的建构以及法律的溢出效应,在严打拐卖的背景下,原始严格意义上的通过盗窃、抢劫等形式的“拐卖”,外溢到出卖亲生子女的范畴上。

“亲生父母出卖和狭义的‘人贩子’的拐卖有较大区别。在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抚养权转移对儿童本身常常不是伤害,反而有利于成长,社会危害性也不可与拐卖同日而语。”赵军表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应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


压缩买方市场,专家呼吁放宽收养条件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也明确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判例也显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会被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收买被父母出卖的亲生子女,也会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记者梳理的近4年的近300个拐卖儿童判例中,亲生父母出卖自己子女的占比约65%,出卖来源不明或被偷抢拐骗而来的儿童的占比约35%。

赵军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亲生子女的拐卖大多是因为无能力抚养,他们多数是贫困的、来自农村的家庭,我们很少看到富裕阶层的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再有就是父母吸毒、涉嫌违法犯罪、或者打工妹未婚先育的问题,亲生父母出卖自己的儿女。

阮齐林也表示,出卖亲生子女牟利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边缘山区,生存条件所迫。对亲生父母没有伤害、对社会治安没有伤害、对孩子某种程度上没有伤害。“应该区别好收养和收买被拐儿童的界限,扩大送养、收养的范围,收缩拐卖的范围。”

以往判例显示,大量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在法庭上的自述中都提到了“家庭经济困难”“未婚生育”等字眼, 还有不少买家则声称购买孩子的理由是“不能生育”“无法生育”。

对此,赵军表示,“收养条件过于严格的话,会把这样的需求送到地下。我们应该放宽《收养法》,政府同时进行全流程的监管,看儿童是否受到了合法合理的照顾。这才能压缩拐卖黑市的需求。”

“解决目前拐卖问题的突破口,还是要放宽送养和收养的条件。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利益,双方家庭的利益,以及社会安全感。”阮齐林说。


记者 | 胡闲鹤

实习生 | 江越 王美约 刘艳爽

编辑 | 刘茜贤 校对 | 张彦君

收买妇女儿童罪哪年入刑法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 孙庆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盲人委员杨佳表示,我国始终保持“打拐”犯罪高压态势,拐卖人口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余名,发案数从2012年的5907起降至2020年的666起;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95%以上。同时应看到,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成效不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扭转,购转销全链条铲除不彻底。

杨佳建议,修订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将“拐卖妇女”修改为“拐骗妇女”,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佳委员当时跟我说,不写这个提案晚上睡不着觉。严慧英表示,目前杨佳的提案在委员履职平台上得到不少委员附议。严慧英在自己的相关提案中也建议将收买方最高量刑标准提高。

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在其提案中也表示,当前对于收买方法定刑过低,量刑过轻。他建议,提高收买方的法律量刑标准,并且设定加重犯,可考虑从收买人数及次数、剥削欺辱行为、虐待残害行为、过失致伤致死行为、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增设加重情节,并设定相应的加重刑期。同时要严格限制适用从宽或者免责条款。

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人员的同样施以重刑。

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讨论备受关注。胡卫观察到,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支持提高量刑标准,一部分不支持。支持的声音认为有“买方”才有“卖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反对的声音认为,频繁修改法条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此外还有强奸罪等刑罚可以处置收买妇女、儿童等行为。

考虑到其他可能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严慧英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高概率关联的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存在困境,并不能有效弥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的缺陷。她调研发现,实践中常常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认定等问题导致数罪并罚如同空中楼阁,无法有效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胡卫认为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的意义在于:“现在,有一批人构成了这个产业链,还有一批人在保护这个产业链。买方是其中一环,把这个链上的买端打掉以后,对全链条的整治和对整个环境的改善都有帮助。”

谈及量刑标准具体应该提高多少,严慧英坦言,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量刑标准建议仅作参考。她希望通过这些提案,能够引起法律相关人士对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探讨,最终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犯罪能起到抑制作用的量刑标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收买妇女儿童罪法条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收买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张茜孙庆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盲人委员杨佳表示,我国始终保持“打拐”犯罪高压态势,拐卖人口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余名,发案数从2012年的5907起降至2020年的666起;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95%以上。同时应看到,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成效不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扭转,购转销全链条铲除不彻底。

杨佳建议,修订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将“拐卖妇女”修改为“拐骗妇女”,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佳委员当时跟我说,不写这个提案晚上睡不着觉。严慧英表示,目前杨佳的提案在委员履职平台上得到不少委员附议。严慧英在自己的相关提案中也建议将收买方最高量刑标准提高。

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在其提案中也表示,当前对于收买方法定刑过低,量刑过轻。他建议,提高收买方的法律量刑标准,并且设定加重犯,可考虑从收买人数及次数、剥削欺辱行为、虐待残害行为、过失致伤致死行为、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增设加重情节,并设定相应的加重刑期。同时要严格限制适用从宽或者免责条款。

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人员的同样施以重刑。

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讨论备受关注。胡卫观察到,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支持提高量刑标准,一部分不支持。支持的声音认为有“买方”才有“卖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反对的声音认为,频繁修改法条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此外还有强奸罪等刑罚可以处置收买妇女、儿童等行为。

考虑到其他可能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严慧英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高概率关联的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存在困境,并不能有效弥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的缺陷。她调研发现,实践中常常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认定等问题导致数罪并罚如同空中楼阁,无法有效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胡卫认为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的意义在于:“现在,有一批人构成了这个产业链,还有一批人在保护这个产业链。买方是其中一环,把这个链上的买端打掉以后,对全链条的整治和对整个环境的改善都有帮助。”

谈及量刑标准具体应该提高多少,严慧英坦言,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量刑标准建议仅作参考。她希望通过这些提案,能够引起法律相关人士对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探讨,最终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犯罪能起到抑制作用的量刑标准。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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