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贪局局长什么级别,国家反贪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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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贪局局长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11月5日起施行。
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规定:
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②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③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④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⑤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规定监察委员会职权和可采取措施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决定规定: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专家解读
监察委员会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它的监察对象又有怎样的调整?
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
将监察委员会试点在全国推开,充分吸取了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的经验。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
监察对象扩展到六大类
为实现对本地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
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
早在2017年农历新年伊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牌匾从大门口摘下,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牌匾挂上,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市最先开始设监察委试点,如今将在全国各省市县三级组建,这也就意味着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即将成为历史......
2017年2月3日晚浙江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摘牌仪式
北京也是试点之一
图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与转隶的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全体人员合影
图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与转隶的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人员亲切握手
图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转隶人员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高祥阳,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小芹等市检察院领导合唱《共筑中国梦》
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新春联欢会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侦查指挥中心转隶人员最后出场,集体登台,共同献唱歌曲《共筑中国梦》。今天他们最后一次登上检察机关联欢会的舞台,最后一次穿上检察蓝,最后一次面向检察官们唱起这首歌。此次转隶人员中,很多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他们与自己多年的同事们依依惜别、互道珍重,不少在场的检察人员流下热泪。
其实原本,
我们的反贪局先从广东开始设立的,
并不是先从最高检自上而下设立的,
刘复之
(1917年3月-2013年8月25日)
在1989年6月的一天,
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扬,
组建一个强力、有效的反贪污、反渎职机构,
于是中国第一家反贪局便在广东创设了!
肖 扬
肖扬同志就这样被后人称之为反贪局的「发明人」。
曹建明
记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上,
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148931人,占已审结案件的99.9%。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77亿元。」
悉数反贪污贿赂与反渎职侵权的生命历程,
以反贪污贿赂部门从无到由,再到转隶为例,
从1989年8月18日广东省人民检察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揭牌成立,
到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成立和全面铺开,
到2017年2月3日晚浙江省检反贪局反渎职局的牌子双双被摘下,
面对此情此景,
「再见,反贪局」
的文字再一次在朋友圈刷屏!
纵然我们难说再见,
但事实告诉我们:
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即将成为历史!
作为检察系统两把尖刀,
离别之际人们总免不了:
千般不舍,万般无奈,
我们唯有祝福你们!
以下述有温度的视觉记忆的方式!
图片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浙江新闻、中国检察官文联、东郯城县检察院微信公号、 桐乡检察、高高的月亮微信公号、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等检察人的分享和集锦,特此感谢。
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995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1989年8月18日
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污受贿工作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图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扬为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揭牌)
「第一反贪局长」陆成景
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9年9月3日任广东省反贪局首任局长
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成立
时任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揭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址武林路103号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挂牌成立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揭牌仪式
1993年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现为反贪污贿赂局)
桐乡县人民检察贪污贿赂侦查局成立大会
60年代的检察任命通知书
1989年8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宣告成立
阿冰就职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幸参加了当天的挂牌仪式
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 并留下了这张珍贵的照片
1994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首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展览》(据说在军事博物馆展览期间共有50余万群众前往参观)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段华检察官与同事合影
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检察院反贪局的全家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老检察官的检察服
1992年济南市反贪污贿赂侦查干部培训班平阴组留念
现任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翰与最后一任反贪局长陈春玉握手留影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反渎职侵权局机构沿革
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后发生过四次变革::1978年,各级检察院分别设置“法纪检察厅、处、科”。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随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法纪检察处(科、股)。1982年6月,法纪检察厅与经济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的前身)合并,设置法纪经济检察厅,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部由该厅负责。198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法纪和经济检察厅分设,法纪厅再次独立建制,成立了“法纪检察厅”,地方检察机关则设立相应处、科。“这一合合分分的过程也正是法纪检察逐步发展、逐步受到重视的过程”。 2000年,“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地方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部门也同时更名。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局查办案件的方式
反渎局查办案件的方式有两种:以事立案、以人立案。以人立案,就是有被调查对象,有嫌疑人的案件查办方式,犯罪事实和涉嫌犯罪的是明确的。而以事立案,则是先有某些涉嫌犯罪的事实,但暂时无法确定涉嫌犯罪的人的立案查办方式,在某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时候,可能没有确定相关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员,又需要对案件开展侦查的,可以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实践中相对应用较少。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挂牌成立
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1988年4月11日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创建的全国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
1988年8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中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门口排队等着举报的群众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奖励职务举报有功人员(重点看奖品)
2007年1月9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1988年铜川市城区检察院领导与经济科干警合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早年前的交通工具
1989年9月铜川市印台区公检联合办案
2002年耀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宣传活动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早年敦促经济犯罪自首的宣传车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云南站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
一位参观者了解巡展展示的案件
综合来源于网络
监制:黄耀雄 审核:刘锐 编辑:戴孟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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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贪局局长是什么级别的干部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调整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强化直接侦查、指挥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一线办案力量,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将更加科学,办案力量将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将进一步配强。
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发展,反贪污贿赂部门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壮大的过程。梳理这一历程,有助于了解我国检察机关反腐廉政建设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趋势。
前身:经济检察机构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这就是现在反贪局的前身。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后,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和《决定》,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5年,最高检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并提出“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建立完善了侦查与批捕、起诉分开的内部制约等制度。这一时期,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成立:反腐职能逐步加强
1989年,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并决定在广东省试点,率先成立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此后各地相继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1989年8月18日,中国第一个反贪局——广东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1989年8月31日,第一个地市级检察院反贪局——珠海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成立后不到半年时间,广东省有18个市级检察院,30多个县、区检察院设立了反贪局。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55个地、市检察院,100多个县、区检察院相继设立了反贪局。
1989年9月,最高检在北京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回顾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反贪工作,要求各级检察院深刻认识侦查工作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完善侦查设施建设,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为加强反贪工作,最高检于1990年、1992年、1994年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反贪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办案原则等。
1995年,民盟中央委员黄景钧、温崇真、徐萌山、郭正谊等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的议案,同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
反贪总局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这一时期,特别是1993年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各级反贪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新反贪总局呼之欲出
伴随着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继修改、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确立,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继入宪,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反贪侦查在管辖范围、执法要求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使反贪污贿赂工作与时俱进,1999年,最高检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了反贪工作。2000年,最高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以侦查指挥和侦查协作为主要内容的反贪侦查机制建设。2004年,反贪总局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办法。2005年9月,最高检在吉林长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全面加强侦查一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这一时期,反贪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统筹兼顾办案力度、质量、安全和效果,积极推进侦查机制改革,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等措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反贪总局自1995年设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些影响办案成效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散、案多人少、统筹乏力、装备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亟待改革。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正式批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主要特点是整合力量、优化职能,从有利于最高检集中精力直接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强化对下业务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破除制约办案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出发,成立新的反贪总局。
新的反贪总局将从级别上强化反贪部门的地位,有利于增强其开展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并在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中枢、主导作用,有效协调各部门反腐力量,强化其办大案要案职能。据了解,新的反贪总局成立后,职能配置将更加科学,办案力量将进一步增加,领导班子进一步配强。
(陈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国家反贪局电话号码
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依据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成立,其中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将正式并入,不再保留。在监察范围上,全面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资料图)
《财经》记者 张瑶 王丽娜 实习生 龚米琪 /文 李恩树/编辑
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将正式出世,监察部、预防腐败局将成为历史。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改革方案,现有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不再保留,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3月11日,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写入宪法。此外,“国家机构”一章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这一节。
“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3月13日早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监察法草案作说明表示,要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对于这一全新的国家监察机关,宪法修正案对其组成、职能、任期等作出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直接由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月5日上午,两会“部长通道”上,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家监察委将来职权的行使范围有所扩大,但是职权的类型基本上和过去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国家的行政监察工作的职权方式大致是相同的,并没有太多扩权行为。
监察改革已陆续推进
与即将被并入的监察部不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职机关,在权力来源、范围、职责和位阶上都属特别设立,直接写入宪法,旨在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设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试点方案中明确,监察制度改革是“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自此,监察制度改革在各地铺开试点,最终写入宪法。
北京、山西、浙江三地最早开始监察委试点改革,各地也已有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委办案判例。(详情参见2017年第27期《财经》杂志《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轮廓》,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80115/4394045.shtml)。
2017年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随后,今年两会期间草案被提请人大审议。在具体职权上,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行使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
“留置权”这一表述从未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此前监察体制中,其实施将取代此前纪委办案常用的“双规”。当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可能逃跑、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北京试点和浙江试点的知情人士均告诉《财经》记者,两地留置使用的场所主要还是纪委的办案基地。
北京首次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已经由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宣判。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李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曾在通州区某镇财政所任出纳的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7日经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之后,李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超过传统监察机关。李建国介绍,监察法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纪委、监察委增加10%人员
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整合自此前分散的几大反腐力量,如撤销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人员,整体转隶至监察委工作。
杨晓渡称,最高检察院的反贪总局以及全国检察院的反贪系统加入国家监察委以后,中央纪委、监察委机关和地方的纪委、监察委机关总共增加了10%的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后,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反贪局,均将走入历史。
公开资料显示,1995年,中国首次在国家层面设立最高检察院反贪局。2014年底,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坦言,反贪局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同年年底,最高检对反贪局进行改革,成立了新的反贪总局。
监察制度试点改革消息一出,试点地区涉及的检察院反贪部门的人事被冻结。
一位参与转隶的北京前检察官对《财经》记者说,因是整体转隶,不需征求个人意见,由纪委对人事摸底后审核把关,但非党员和受过纪律处分的人员不能转隶。
2017年10月23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在全国试点铺开。今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新成立的监察委,在纪委原内设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增设了几个纪检监察室。上述前检察官和转隶过去的同事们打散后,重新分配至不同的室。“虽然会考虑被转隶人此前的工作经历,但并不是说以前从事侦查的就一定还负责职务犯罪的调查。”
待遇问题也是被转隶人员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司法改革后员额检察官的工资普遍高于一般公务员工资50%。“转到监察委后,目前仍按照员额的标准发放工资。”一位转隶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操作上看,在整体转隶原则下,试点地区的转隶人员入口有细微差别。浙江省试点改革地区的一位知情人士说,原则上三部门都转,但受过政纪处分或违法乱纪的不得转隶、临近退休人员原则上可不转隶。有些地区政治关严格,还要考虑其近亲属是否受过处分。“转隶之后,检察院的队伍被打乱根据需要重新分配。”
当前,全国不少检察官在等待各地方案的出台。据《财经》记者了解,全国一些地方已在筹备监察委,对转隶人员的限制,分别与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的要求类似。但有些地区,因检察院三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或考虑在检察院其他部门选择转隶人员。
“一府一委两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宪法修正案规定,作为独立行使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样,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前多次呼吁监察制度改革,并参与其中。他此前告诉《财经》记者,“可以预想的是,今后的国家机构体制会变成‘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随着宪法修正案通过,这一预想成为现实。
新华社此前发文解读称,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其职能权限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明显不同。
李建国亦明确表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与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判、检察和执法部门的程序衔接上,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不起诉的情形,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要求不可放松。作为监督者,更需要被监督。作为将承担其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机关,在反腐、惩腐过程中,如何防止“灯下黑”,解决自身腐败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监察法草案中,涉及对监察委员会权力限制和监督的方式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成员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而如果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从各省实践的情况来看,大概要增加200%以上的工作对象。”杨晓渡说,从这个角度来讲,每个人的职责和担子都加重了。但是,监察委不是一个超级权力机构,监察委做的大量工作,大概是日常拉拉袖子、提个醒的工作,是监督的工作,是防止人犯错误,防止人由小错误变成大错误的工作。同时,监察委也会坚决惩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
国家反贪局举报网
一张门板搭成的床,一张小木桌......
在位于江西省瑞金市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记者看到董必武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后的办公室。
他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下工作了近一年时间。
董必武办公室。黄慕泽 摄
“昔日红都迹尚留,公房简朴范千秋。叶坪沙坝遥相望,谒者频来总乐游。”董必武在1960年11月重返瑞金时,在办公故地写下这样一首诗。
记者通过史料记载和专家讲述,了解到这位执法如山、被苏区人民交口称赞的 “包青天”的生平事迹。
董必武(1886~1975),原名贤琮,字洁畲,号壁伍。祖籍湖北麻城,1886年3月5日生于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城一个清贫的乡塾教师家庭。
董必武1903年考中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学堂,1910年毕业,获清朝学部授予的拔贡学衔,后在黄州任教员。
1911年,他投身辛亥革命,任武昌军政府理财部秘书官,并加入同盟会。1914年赴日本在私立东京日本大学法律科学习,在日本加入孙中山创建的中华革命党。
1919年在上海参加了五四运动,后创办武汉中学,教授国文。
1920年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参加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后回湖北负责发展党员,建立党的组织,担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等职。
图为位于湖北省红安县的董必武故居。陶羽黛 摄
1932年秋,董必武到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都瑞金,先后担任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等职。1934年2月3日,在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被任命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命为新组建的最高法院首任院长。就这样,主持苏区司法工作、领导反腐肃贪斗争的重担,落到了董必武的肩上。
“我们的铁拳打下去,要有力,要打准,千万不能打偏方向,打偏方向会伤害自己人。”在中共中央于1933年底开展的反贪污浪费检举运动中,董必武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既善于发动群众检举查处违法乱纪的人,同时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董必武非常重视最高法院的规范化建设,他主张办案一定要有严格的手续,要有扎实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在他的领导下,最高法院完善了各种审判业务机构,设立了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审判组织;同时成立了最高军事裁判会议,作为审判军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
为了加强审判职能管理,最高法院还成立了力量较强的法警队,建立了看守所,设立了举报箱。
这些措施,使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步入了正轨,开创了人民司法的先河。
记者在苏区审判史料中了解到,董必武在最高法院主持工作期间主持审理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其中包括被称为红色中华的反贪第一大案。
1934年3月25日,董必武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组织了最高特别法庭,对被告人原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壁渎职贪污一案进行审判。
特别法庭由董必武担任主审,由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由中央司法部部长兼最高法院主审梁柏台为临时检察长。特别法庭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临时检察长写出控诉书,提出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最高特别法庭认为,熊仙壁犯有以下罪行:一是对反革命分子纵容,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二是拒不执行中央命令,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及赤色戒严等重要工作,不履行职责;三是强借公款给家属做生意,使下面的干部纷纷仿效,影响严重,并包庇有关贪污案件,等等。
因此,特别法庭认定被告人犯有渎职罪、贪污罪,依法判处监禁一年,剥夺公民权一年。
此案判决后,党中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分别开除了熊仙壁中央委员、中央执行委员的职务,此案也为巩固苏维埃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图为董必武主审的红色中华反贪第一大案刑事判决书。黄慕泽 摄
同年,董必武还组织对中央政府总务厅左祥云等人贪污浪费案的公开审判,同样在苏区引起了强烈反响。
左祥云担任“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全苏大会工程处”是1933年7月中央政府为筹建中央大礼堂,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亭等纪念物而成立的机构,通过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款,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措施,集中了数十万元的资金和物资。
但是,左祥云却伙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运输队司长刘兆山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浪费。经查明,总务厅长赵宝成浪费公款不下万余元,徐毅不下数千元,左祥云贪污公款246元7角,管永才贪污公款97元8角,刘兆山贪污伙食克扣工钱69元2角。最终法庭判处左祥云死刑,其他人也被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最高法院对犯罪的中央执行委员和中央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依法审判,极大地震动了苏区各地广大干部和群众,使他们深刻地感到苏维埃政府法纪的严明,感到苏维埃法官的公正无私,真正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们从中也看到了共产党铲除贪污腐败的决心。
“九十光阴瞬息过,吾生多难感蹉跎。五朝敝政皆亲历,一代新规要渐磨。彻底革心兼革面,随人治岭与治河。遵从马列无不胜,深信前途会伐柯。”1975年3月5日,90岁寿辰上,董必武赋诗《九十初度》作为其一生的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以深厚的法学造诣和修养,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黄慕泽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黄慕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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