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等级甲乙丙丁戊怎么区分,火灾危险等级分为几类几级选择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文清

火灾危险等级甲乙丙丁戊怎么区分,火灾危险等级分为几类几级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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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等级怎么划分

很多用户咨询,为什么在最新版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有大量条文涉及了“甲类仓库”、“乙类厂房”、“二级耐火等级”等,但又没有提供定“甲、乙、丙、丁、戊”类建筑“一、二、三、四”类耐火等级的界定方法?


原因在于,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里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与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等条文并未被废止(3.1.1、2.1.2、3.1.3、3.1.4、3.1.5、3.2.1),因此,要查询这几个等级如何界定,我们依旧需要用到老标准。

本篇文章,我们就将详细阐述一下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的划分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偶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中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溶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烧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者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态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偶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来源:建标知网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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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等级4类8级

4月24日,南都记者获悉,国家消防救援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明确“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管理全国的火灾统计工作,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统计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主管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以及铁路系统、水上航运、民用航空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领域和地区的火灾统计职责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火灾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设定火灾统计机构、单位及其负责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强调火灾统计管理主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增设统计违法通报、移送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火灾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火灾统计数据,违法干预火灾统计工作,拒绝、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处分的措施和依据。

采写:南都记者 马辉

火灾危险等级分为4类8级三类6级

原标题:新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5月1日起施行调整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

本报讯 记者刘欣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新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刘欣)

(法治日报)

火灾危险等级分为3类7级

来源:【长沙晚报网】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小华)记者今天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同步废止。

新《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安部调整为国家消防救援局,规定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建立火灾数据共享通报机制,汇总掌握全国的火灾情况。

《规定》延长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增加了“受灾户”火灾等级划分标准,调整了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火灾伤亡救治资料和医学研究临床数据,将火灾死亡统计时限从7日延长至30日,更加准确反映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在对城乡居民家庭火灾的统计中,重新将“受灾户”列入火灾等级划分标准,明确了“户”与“受灾户”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原“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对应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损失等级划分标准,分别调整为“3000万元、1亿元、3亿元”。

《规定》增加了“轻微火灾”分类。在分析火灾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农村、东部西部的收入差距,在“一般”火灾等级中增加“轻微火灾”分类,明确“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低于1000元的为轻微火灾”,并规定了现场登记统计轻微火灾的工作机制。

《规定》强化了火灾统计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鼓励探索消防安全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设定火灾统计机构、单位及其负责人、火灾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强调火灾统计管理主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和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增设统计违法通报、移送制度;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火灾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火灾统计数据,违法干预火灾统计工作,拒绝、阻碍火灾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理、处分的措施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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