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法条链接:
1.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1)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戊不承担责任,戊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且该质押物已被第三人取得。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
4.甲。因为在出卖的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租金为法定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本案中,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甲可以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甲。因为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虽然已将房屋过户给庚,但尚未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
6.庚。因为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甲已将M房:屋出让给庚,因此,保险利益由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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