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哪里,房屋产权登记证和不动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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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
01
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类型。
0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03
申请主体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4.因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买卖合同。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
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合法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登记情形。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将原证公告作废。
05
注记要求
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为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来源: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
一、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裁判要旨:我国对不动产实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也就是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前因,随之相应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及其登记是结果。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宜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迳行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方旭升等5人诉衢州市政府林业行政复议案)行政裁定。
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属于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70号(兰西信用社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民事裁定。
三、其他法院对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裁判要旨: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47号(上海民润公司与王天芳执行异议纠纷案)民事裁定。
四、未经审批、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裁判要旨:债务转移合同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出让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因出让方违法出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已经责成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审批且无法对效力进行补正,应确认该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53号(海南基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定安县炮竹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
五、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7号(和源公司与农行济宁分行、丰泽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
六、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认定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5号(黄玉卿、黄健信诉顺德区政府、顺德区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判决。
七、登记机关仅对不动产抵押进行备案登记,未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备案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仅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设立抵押权。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仅在涉案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了记载,未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不能认为完成抵押登记程序。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59号(发达公司与魏龙喜、王秀红、高向军担保合同追索纠纷案)民事判决。
八、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6号(小河农商行与振华公司、郭洪、郭慧执行异议之诉案)民事裁定。
九、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65号(温国华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判决。
十、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继续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抵押权仅因抵押权的实现、抵押关系的解除和抵押物灭失等法定事由而消灭。工程竣工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并不必然导致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此种情况下,抵押延续,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61号(农行河南路支行与新疆龙岭实业有限公司案)民事判决。
十一、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动产物权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属状态不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在生效法律文书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提起行政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孙鉴等三人诉普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行政裁定。
十二、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裁判要旨: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违背房地一致原则。吕梁市政府根据张永杰申请对文水县政府核发的文国用(2006)字第G011213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复议时,查明该颁证行为所依据的权属来源资料有涂改,所盖印章也与当时使用的不符且颁证程序违法,据此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行为,并责令文水县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监字第356号(韩作刚诉吕梁市政府行政复议案)行政裁定。
十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权的成立并实现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权凭证的灵国用(2013)第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对涉案土地所享有的抵押权。灵宝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办理涉案土地相关权证后,对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依法进行相应变更。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宏福公司诉灵宝市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行政判决。
十四、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孙鉴等三人诉普陀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行政裁定。
十五、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97号(谭成日诉衡阳市政府、湖南省政府批准注销国土使用证及行政复议决定案)行政判决。
来源:法务之家
房屋产权登记是房产证吗
每经编辑:李泽东
据新华社报道,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4月25日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这意味着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VCG111330438670
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近8亿本据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今天(25日)从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全国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企业和群众最普遍、价值最高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明晰产权,避免企业和群众权益受损。
自然资源部表示,目前全国有约3000个大厅、40000个窗口,每天为40万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服务,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亿多份。此外,2000多个市县同步颁发电子证书证明3.3亿多本。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田文彪表示,(各地)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实现从“多地、多门、多次”办理到“一窗、一网、一次”,甚至“不见面”办成,最大限度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降成本,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实现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田文彪介绍,十年来,我国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不动产登记法》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平稳运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覆盖全国、实时更新,包含15亿多条不动产登记信息。
田文彪表示,下一步要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维护好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力地保护产权。加强登记信息共享、分析和应用,发挥数据效用,更加充分体现登记数据价值。
据了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积极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共解决了1100多万套房屋办证问题,惠及2600多万群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VCG111312481244
见“证”,又一个权利的春天,人民群众吃下“定心丸”《民法典》第216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据《中国自然资源报》报道,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教授看来,登记簿册是实现“四统一”的重要抓手。
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的法定手段,不动产物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等都记载在登记簿、反映在证书上,只有簿证内容统一,物权变动情况才能得到统一规范的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严格的保护,不动产交易才有统一的依据,不动产交易良好秩序才能有效建立,企业和群众才能得到便利。
登记簿证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主要内容,登记簿证统一,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才有基础。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专章的方式从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内容、编制、介质、保管及救济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体系——一是明确了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物的编成”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三是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
四是明确了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五是强调了登记簿的公信力,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登记簿。
六是明确了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由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也表明包括登记簿有别于一般档案资料,须由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登记簿的统一,既是统一登记的应有之义,又是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
《条例》改变了现实生活中各部门分设登记簿的状况,其中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规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楼建波表示。
此后,在与有关部门完成数据资料移交、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广泛收集、借鉴相关国家、地区以及国内不同类型不动产登记簿册证书式样,研究设计并初步形成了统一的簿证式样。2015年2月15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新鲜出炉,《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闪亮登场,这标志着我国物权法治建设迈向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关键节点,意味着我国公民的不动产财产权从此受到了法律更统一、更全面、更权威、更庄严地保护。
不动产权证书“通过权利人的申请,政府登记机构的审核、确认,将不动产物权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界定物权归属,以此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楼建波说。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亿多个不动产物权在统一的登记簿上记载公示,以此为基础每年为社会依法提供查询4亿多次,企业和群众的重大财产权保护更加有力,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
不动产登记体系·问与答不动产统一登记都登记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登记的适用对象方面,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此前房产证还有效吗?是否需换发?
旧证依然有效,权利随动随换。
济南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杜建刚2018年6月接受采访时表示:
我们也是本着随动随换的原则,也就说你的房产动了,比如说你进行出让,或者抵押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来办理业务的时候,随着你的房产变更,我们给你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如果你的房产不产生这些改变的情况下,建议不用过来换发,这些证书还是继续有效的。
不动产登记推出后房价是否会下跌?
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将成为让房价快速下跌的一剂猛药。对此,相关专家2018年时曾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对房价的影响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直接影响房价。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
这次我们国家之所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把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登记,把它整合在一个平台一个系统一套证下面,它可能对房价的影响并不是那么明显。
房价本身也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形势,金融的环境,供求关系乃至相应的政策等等。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反腐败?
很多人希望不动产登记能够遏制官员腐败。
专家表示,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不是以反腐为目标,但是如果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依法查询的话,确实可以迅速查询到以人为单位的名下所有不动产,这会对贪腐官员起到震慑作用。
普通人如何查询不动产信息?该如何查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须证明有利害关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三分钟看懂不动登记条例!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中国自然资源报》、新华网微博
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房屋产权登记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呢?房屋产权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
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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