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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来,每当脑海里出现那天的不堪一幕,28岁女孩夏天就痛苦不堪。2021年6月26日上午,在与合作律师首次约见时,遭到对方及另一名男子的轮番性侵。尽管事后当地警方及时介入将嫌疑人控制,但却在近日听到了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嫌疑人还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么?嫌疑人取保回归社会是否还会威胁其他女孩子的安全,夏天充满了疑问。
约见合作律师时女孩儿喝下一杯水后手脚麻痹,遭两男子性侵
夏天(化名)是一个在海口工作的外地女孩儿,性格要强、独立。而她的工作单位经常会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2021年6月26日上午的那次约见仅是一次礼节性客户维护行为,“这个律师我以前不认识,从未合作过,也没有见过面。”夏天介绍,当事律师姓林,系位于当地美兰区蓝天路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之一,已年过花甲。约见地点是位于海府路的一家酒店,大概是早上10点多,见面后喝茶期间,林律师又叫来了约40多岁年纪的男子陈某,称陈某是干了十几年有着不错手法的技师,于是夏天随他们去了房间,“一开始有正规的按摩。”据夏天陈述,但过程中林律师端了杯水让她喝,喝完后,两男子即对她实施了多次性侵,而她则感到手脚麻痹、浑身无力,没有反抗之力,“我也不敢呼救,怕激怒他俩会被杀人灭口。”夏天说,她虽然无力反抗,却并未丧失意识,整个过程她全然知晓。
夏天回忆,等到两男子放过她的时候已经是下午两点多,那名被称为技师的男子先出门离开,十几分钟后,林律师带夏天到楼下点了两碗糖水,夏天称为了麻痹对方,假意喝了糖水,然后提出回家的要求,此时,二人离开酒店,夏天自己回了家。夏天说,当天下午她想了很多,之所以没有立刻选择报警是在斟酌对方曾说过与当地很多单位都关系很好,但最后实在过不了心里这个坎儿,与当晚6点左右,鼓起勇气报了警。
接警后,当地警方曾于当日前往事发酒店房间采集证据,“我在后来跟公安民警的接触过程中听到,民警那天下午到酒店的时候,发现那俩男的跟另外一个女的在一起,正在准备对那个女的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那个女的也说自己是被骗过去的。”警方当日在酒店内找到了林律师和陈某强奸夏天时使用过的避孕套以及有关的毛巾、毛发等一系列证据。当日晚两名嫌疑人被刑警抓捕归案。
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受害人质疑取保不合法
审查中,两人也承认了相关事实。然而,2021年8月13日,夏天到刑警大队去了解情况,却被告知两名嫌疑人均已取保候审。这一消息令夏天颇为震惊,在这起案子中,证据齐全,嫌疑人也承认了,此类案件一般要判十年以上,而且根据事发当天二人的举动,很可能经常做这样的事情,放他们出去还很可能威胁到其他女性的安全,然而,在办案过程中,曾有办案人员质疑其案发时为何不反抗,为何跟对方在酒店喝东西,并最终让嫌疑人取保候审成功。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同时,我国法律也对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规则也明确了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当地警方承认有嫌疑人取保候审,称案件尚在侦办中
8月17日,华商报记者尝试联系林律师但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联系到了到林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见有人找林律师,表示林律师不在所里,但工作正常,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可以留下电话她代为转达。当记者表明身份称想联络林律师,以及林律师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形,对方立刻显得颇为激动,很快挂断了电话。但有媒体报道称当事律师做出回应称自己并未与夏天发生性关系,已取保候审。
“这案子中是有嫌疑人取保候审了,但好像取保了一个。”华商报记者致电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采访此事时,一名警员表示,案子已经移交检察机关,仍在侦办之中。但对于取保的详细情况,这名警员并未进一步谈及。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家族共享的养女苏苏十千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杭州交通918、商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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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浙江省杭州滨江警方接到指令,一名女子报警称有人聚众斗殴。大约2分钟后,民警赶到报警人所述小区单元楼下,并没有发现报警人,通过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她。由于报警人没有给出具体位置,民警只好一边电话联系报警人,一边在小区附近排查,结果还是没有发现报警人。
这时,民警又接到了指令,报警人提供了具体地址,还说自己被亲哥哥强奸。考虑到报警人可能受到某种胁迫,民警抱着必须查明情况的态度,立即赶到报警人所在的位置。但奇怪的是,“受害女子”表情淡定、神情放松,没有一点被侵犯的迹象。
为了将情况查明核实,民警仔细询问了报警女子小丽(化名)。小丽说,自己是为了逃避家人。那么她为什么要逃避家人呢?
原来,小丽今年29岁了,一直没有合意的对象。而家里的哥哥早就成婚了,只剩她一直是父母心里悬着的“石头”。以前她和父母、哥哥一起住在萧山,但是家人总是唠叨“年龄不小了,该找个了”,“眼光不要太高”,“什么时候带一个回来让我们瞧瞧”。小丽觉得这些话犹如“炸弹”,她恐惧回家,恐惧相亲。
于是,她不顾家人的反对,从家里搬出来,搬到了距离公司近一些的滨江。
前段时间,老板觉得小丽工作不甚得力,和同事关系又搞不好,于是就让小丽辞职回家了。
小丽有些想不通,为什么自己男朋友找不到,工作也丢了,每天就躺在出租屋里,越想越气,越想越郁闷,和室友也闹了矛盾。
小丽打电话给哥哥,让哥哥帮自己搬家,父母、哥哥都过来了,他们看见小丽住在乱糟糟的出租屋里,就想强行带她回家。没想到小丽却报假警,谎称自己被亲哥哥强奸。
目前,小丽因涉嫌谎报警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虚假警情严重浪费警力资源110报警服务电话是维护治安、服务社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然而一些群众却由于无聊、醉酒等原因拨打110。
向110报警服务台虚报警情、骚扰110,将严重浪费公安机关的时间和警力资源,更重要的是,可能使真正身处危难情形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援。据统计,仅2015年,福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无效报警就达181万(包含虚假警情、误报、骚扰等),占总接警量的64.9%。
对于报假警的处罚,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谎报警情如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谎报警情和多次骚扰的,警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警情将受法律严惩 罚你,没商量!对于报假警的处罚,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谎报警情和多次骚扰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据惠阳新闻报道,2019年2月10日晚21时46分,惠阳110接到这一起关于举报“涉黄”的警情,惠阳警方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赶到了该被举报KTV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没有发现该KTV有涉黄现象,办案人员怀疑报警人刘某涉嫌谎报警情。
男子:“喂,110吗?我举报有人涉黄!我亲眼看见惠阳某酒店KTV的XXX房间有涉黄活动,你们快过来!”
经审讯,嫌疑人刘某对自己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惠阳警方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2、今年7月5日,仓山一男子因无力偿还其侵占的公司公款,报假警声称自己遭到抢劫,被警方识破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3、去年12月26日,晋安一男子酒后编造福州火车站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并拨打110谎报警情,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处置预案,在火车站紧急疏散群众,进行大范围地搜爆,严重扰乱车站秩序,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群众要珍惜爱护110,正确使用110,减少无效报警,禁止恶意骚扰,切实让110成为每位群众的平安守护者。
老婆同意了别人轮流联系我
直播吧11月19日讯 此前《每日电讯报》报道了马拉多纳被曝生前曾软禁16岁少女,同时向她提供毒品并被强迫隆胸。近日在参加一档访谈节目时,该女子Mavys Álvarez Rego哭诉了自己在17岁时遭马拉多纳强奸时的细节。
Mavys Álvarez在节目中透露2001年在古巴,她当时只有17岁,他被马拉多纳捂着嘴强奸了,此外还被迫吸食可卡因、遭到殴打,并被强行带回阿根廷软禁。此后她一直在与毒瘾作斗争,甚至有过自杀的念头。
“当时我被绑架了,我什么也看不到。”Mavys Álvarez回忆道,“马拉多纳捂住了我的嘴,他害怕我尖叫求救,所以我无法呼喊救命,他一直在辱骂我。”
“那天我的母亲来看我,当时她在门口敲门,马拉多纳却当无事发生没有去开门,他强奸了我,这就是发生的一切。”
访谈内容如下(部分)↓
主持人:是什么驱使你说出这段往事
Mavys Álvarez:现在马拉多纳已经去世了,我的女儿现在15岁,与我当时的年龄相仿,她正处于复杂的青春期,这让我陷入沉思,我想说出我的遭遇。
主持人:2001年你被马拉多纳带到布宜诺斯艾利斯,如今再次来到这座城市感觉如何
Mavys Álvarez:在那之前我没有见过马拉多纳,我不认识他。我没有离开过酒店,我几乎一直被囚禁着。我被绑架了,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到了一个陌生的国家,一切都很陌生,一切都很奇怪,事情就是这样。
主持人:那时你几岁?
Mavys Álvarez:17
主持人:当时身边有人监视你吗
Mavys Álvarez:有一到两个人,他们总是待在房间门口。会有不同的人出现在门口,但一直是有人监视着。
主持人:马拉多纳一直在控制你吗
Mavys Álvarez:我无法自由行动,我无法离开这个房间。他想让我的胸看起来更大,他不喜欢小的,他强迫我隆胸,尽管未经得我和父母的同意。
主持人:你真的愿意做隆胸手术吗
Mavys Álvarez:他坚持说非常希望我做这个手术,他说他会照顾我的一切,说一切都会好起来,然后医生一起说服我,最后我同意了。然后他们把我送进了手术室,医生告诉我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在我身体里放置马拉多纳希望的那个尺寸的假体,医生建议可以选择小一码的假体。
主持人:在那之前你的父母是否签署过同意书(当地未成年人做此类手术需父母同意)
Mavys Álvarez:绝对没有,他们毫不知情。
主持人:医生知道没有同意书吗
Mavys Álvarez:我不确定医生是否知道,但马拉多纳显然知道我父母毫不知情。
主持人:那你和马拉多纳在一起的至暗时刻是什么?
Mavys Álvarez:当时在古巴,他强奸了我,当时我的母亲来看望我,她在外面敲门,马拉多纳不想为她开门,他捂住我的嘴,所以我叫不出声音,他一直在辱骂我。
主持人:你的母亲在门外吗?
Mavys Álvarez:她在门外,但马拉多纳坚持这样做,我的母亲想见我,但他不让。
主持人:所以你被马拉多纳袭击时你母亲在门外
Mavys Álvarez:就是这样
主持人:最后门打开时,你母亲在外边?
Mavys Álvarez:不,他绝对没有打开过门,从来没有。我母亲一直在门后敲门,她在门外边哭边敲门,因为她知道我在房间里面。最后直到马拉多纳不得不离开时,他才把门打开了。
主持人:你能说一下他对你做了什么吗
Mavys Álvarez:他不让我尖叫,他一直在说:闭嘴,闭嘴。
主持人:酗酒和吸毒会让人充满暴力倾向,他有对你施暴过吗
Mavys Álvarez:有一次他的手机收到来电,我接了起来,他很愤怒,开始侮辱我,抓住我把我扔到床上,扇我耳光,还威胁说会杀了我。
主持人:你的毒瘾从何而来
Mavys Álvarez:他把我带进毒品的世界。此前我对毒品不感兴趣,我不抽烟,不喝酒,不吸毒。他逐步让我涉足这些。他是让我染上这些瘾的人。
主持人:你什么时候发现自己毒品上瘾了
Mavys Álvarez:当他给我纯度很高的可卡因时,我开始心律失常。无法呼吸。
主持人:马拉多纳让你感到开心吗
Mavys Álvarez:某些程度上是的,起初他让我很开心,但后来就不再了。
主持人:你怀过他的孩子,甚至堕过胎吗
Mavys Álvarez:绝对没有。
(卡比兽c)
前言老吴出生在山东青岛的一个小农村,家境普通,其与同村的王某平时关系要好,且二人还是邻居。
2019年11月5日,王某与老吴二人共同受邀到一村民家中吃饭。王某酒足饭饱后以给老吴送儿子回家为由到老吴家中,见到老吴之妻崔女士穿着睡衣一人在家,遂心生恶念,借着酒劲欲实施强奸,但因崔女士极力反抗强奸未遂,后王某逃离现场。
随后崔女士带着儿子到饭桌上找到丈夫老吴,将孩子交给老吴后,就想去找王某理论。老吴见其妻面带不悦欲哭的样子,随跟随追上,崔女士向老吴哭诉了事情经过,老吴怒气冲冲到王某家中想要讨个公道。
王某面对老吴的到来却不畏惧,直言自己没有对崔女士图谋不轨,还对老吴说崔女士大白天穿睡衣在院内走动,是崔女士心思不纯。
老吴听到此话恼羞成怒,于是上前抓住王某衣领,将其拖至屋后并用腿将王某绊倒在地,致王某右腿胫腓骨骨折。
王某受伤后,立即进入医院接受住院诊治。经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11月20日,王某病情好转出院,共计支出医疗费20537.9元。
此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已成为村里人茶余饭后的谈资。一传十,十传百,传的过程中每个人都还添油加醋,等传到老吴耳中时,已是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老吴为此事多次与崔女士发生争吵、打闹,老吴怪崔女士给他丢了面子,而崔女士觉得丈夫不信任、理解她,甚是委屈。此事发生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老吴便与妻子崔女士不欢而散,办理了离婚手续。
与此同时,次年3月4日,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①其因外伤致右下肢损伤为九级伤残;②误工期限建议为180天,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③后续治疗费建议为8000-10000元。
王某拿出鉴定意见书,要求老吴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十万元,并威胁称如果老吴不给钱就报警让老吴去坐牢。老吴抱着“同归于尽”的想法,率先报案称前妻崔女士被强奸。
3月11日,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几天后,老吴也被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后公诉机关分别就王某、老吴的违法行为诉至法院。法院于8月31日对王某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9月6日对老吴作出判决,认定王某具有重大过错,并判决老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两份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
此外,王某认为老吴将其腿部踹伤,致其九级伤残,已严重侵犯了其人身和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吴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4898.9元。
而被告老吴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10000元。反诉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因为本次纠纷,导致被告妻离子散,无法生活。据此,要求原告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
1、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被告老吴致伤原告王某的行为发生在原告相关犯罪行为终止之后,其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的范畴。因此,被告致伤原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2、原告作为成年男性,违背被告妻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其行为已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在被告殴打原告事件中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
3、被告在得知原告侵犯了其妻子后,出于义愤致伤原告,其行为虽然在道义上可以理解,但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本次纠纷的次要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认定由被告老吴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损失经计算合计为161039.4元,应由被告老吴赔偿32207.88元(161039.4元×20%)。
综上,法院判决:①被告老吴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207.88元;②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老吴的其他诉讼请求;③驳回被告老吴对原告王某的反诉请求。
1、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是强奸未遂,但上诉人至今不承认强奸事实,正在再审过程中。
2、老吴殴打上诉人的时间是在上诉人强奸未遂后回到家中的15时到16时许,上诉人此时的犯罪行为早已中止并结束。老吴在知道此事件后,不是去报案,通过法律处理,而是以暴制暴,跑到上诉人家中将上诉人拖至屋后,用腿将上诉人绊倒在地,致上诉人右腿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3、上诉人强奸未遂的犯罪行为与老吴故意伤害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不一致。原判置以暴制暴于不顾,对规范刑事及民事法律行为起到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
而被上诉人老吴辩称,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其家庭破裂,一审判决其承担20%责任已经过重。
1、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判对本案纠纷双方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
根据已生效的两份刑事判决书及其他在案证据,本案纠纷系上诉人王某对被上诉人老吴之妻强奸未遂,老吴得知后,出于义愤致伤上诉人。据此,本案纠纷的起源是上诉人作为成年男性,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2、老吴在上诉人相关行为终止之后采取的行为已经超出正当范畴,故应对本案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本案纠纷的起源、经过、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自担80%的损失,老吴承担20%损失并无不当。因此认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四、案例评析
1、老吴反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法院为何不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定义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侵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老吴不属于被侵权人,崔女士才是被侵权人(受害人)。也就是说,仅崔女士有权要求王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法院判决王某对其所受损失自担80%,老吴承担20%,是否妥当?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某对老吴之妻构成强奸未遂,是造成老吴冲动的原因,也就是说,王某对此纠纷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老吴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至于承担多少比例,则是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都说朋友之妻不可欺,可王某却色欲熏心,最终不仅伤残了,还要承受牢狱之苦,完全是咎由自取。
崔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村里人爱嚼舌根,硬是给崔女士也泼了脏水,真的可悲。而老吴遇到问题时,没有及时克制自己,最终妻离子散,还承担了3万多元的赔偿。但试问,又有多少人能在此种情形下做到理智克制呢?!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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