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卫生法律法规课件ppt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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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这次应对疫情中,暴露出我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深入研究如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等重大问题,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力武器。

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就开始进行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工作。1950年的《种痘暂行办法》和1955年的《传染病管理办法》等,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传染病防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速,特别是2003年“非典”以后,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现行的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此外,还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各省区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多个省份专门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做好防控工作的决定,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防控疫情、依法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启示我们,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不只是医疗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司长赵宁说。

从完善法律体系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更是对国家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一次大考。赢得这次大考,要求我们既立足当前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更要放眼长远从构建完善法律体系着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赵宁认为:“需要从公共卫生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上重新审视和评估我国目前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短板和不足,对不能有效适应风险防控、疫情应对、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法律制度设计,该完善的完善、该建立的建立、该落实的落实。”

根据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我国社会状态分为常时状态、突发事件应对状态、紧急状态、动员状态与战时状态五个种类,不同种类适应不同的社会具体形态。目前,在常时状态外,我国仅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戒严法》等作为应急法律体系内的主要依据。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制决定和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以及进入紧急状态时暂停保障公民个人哪些权利和自由,紧急状态下哪些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哪些特别职责和享有哪些权限,等等。”针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够详细、严谨,有些法律条文之间相互不一致的情况,沈德咏建议,认真梳理和研究,适时修改不一致的条款,同时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看来,完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需要从传染病预警、疫情发布、物资储备和调配、慈善捐赠、法治宣传、健康教育、健康素养、舆情发布与引导等方面进行全面修订。目前特别是在立法的宏观理念、制度设计上,尚存在诸多滞后性。

刘炫麟举例说,我国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对禁止其他野生动物的交易、食用等缺少规范。应当将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提升到生物安全的高度,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努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这是健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推动依法防控疫情的一个重大举措,也为下一步相关法律的修改定下基调。

记者从国家卫健委了解到,下一步,将在客观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统筹考虑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努力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为我国公共卫生事业未来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建立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机制,落实传染病预防的各项措施。二是建立国家公共卫生战略储备计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建设和实验室监测能力储备;建立公共卫生相关物资储备清单。三是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四是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五是进一步创新医防协同机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完善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协同工作机制。”赵宁表示,这些措施都将逐步体现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

刘炫麟认为,未来的公共卫生立法,应当在综合监督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强调全社会的广泛和积极参与。“健全行政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综合监督体系,不仅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必备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也再次表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跨越区域、超越国界,并有可能威胁全球安全和人类命运。“完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要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的意识。要体现全球思维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进我国公共卫生法制体系与国际接轨。”刘炫麟说。

卫生法律法规手抄报

习主席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此次抗疫斗争警示我们,要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认真学习领会习主席重要讲话精神,第75集团军某旅政委王波代表认为,应对生物安全威胁行动政治性、政策性强,倒逼我们要从法治层面查缺补漏,加紧修订公共卫生相关法规。要在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提升国家应对公共卫生安全能力。

王波代表所在部队驻守在西南边疆地区,当地打击非法走私野生动物任务很重。他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军地联合行动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还不够明确,联动的深度、广度有待扩展,亟须瞄准快速响应、快速决策、快速指挥、快速行动等,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首先要紧盯空白短板,构建军地联动应急法律机制,建立一体响应、协调互通、物资供储机制。”王波代表说,“还要突出重点环节,深化军地联演联训。”

从军地应对疫情实际看,防控专业力量不足、专业设备缺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王波代表建议,进一步整合军地资源,加强前沿科技研究,建强基础支撑,组建专业力量,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效能。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来源:法治日报

原标题: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引题)

全面提升卫生应急管理能力(主题)

法治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已被列入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据悉。目前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草案正在进一步充实完善。

目前,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3部,分别是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为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提炼固化实践经验、解决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健全提升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

议案认为,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预防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指挥体系从常态化转入应急状态不够迅速,应急处置流程不够明确,信息流转不畅通;部门之间基于大数据的疫情预警、决策制定、响应实施、应急救治、社区(农村)管理等全链条工作衔接性、动态性、及时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人员、设备、设施还存在一定短板和弱项,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通过立法细化补充,加强制度建设,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鉴于此,议案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在法律框架中应涵盖总则、管理体制、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善后恢复、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三是完善制度措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能力;四是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关键环节;五是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此外,还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川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

导语

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为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提升社会健康治理水平而开展。关于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十问十答吧。

十问十答

01

我国《宪法》对爱国卫生做出了哪种规定?

《宪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02

公民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有哪些权利?

(1)健康权;(2)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3)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4)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5)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6)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7)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03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公民付费吗?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不需要公民付费;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04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哪些?

目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等。

05

关于传染病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06

当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07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08

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09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上述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

10

是不是爱国卫生运动只是针对单位的责任,个人不用履行什么责任和义务呢?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社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爱国卫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大街小巷及室内外的卫生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地倒垃圾、废土、污水、粪尿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杂物;不准损坏园林绿地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在市区步行街、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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