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西路900号属于哪个街道,延安西路900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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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西路900号是什么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号)要求,结合松江区教育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区教育局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现将2023年松江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教师(第二批次)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需求

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事业编教师和储备教师(具体需求类型、岗位名称及招聘计划数等信息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

符合条件的2023届应届毕业生、在编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任职教师的基本素质。

3.专业对口,即应聘者的所学专业或所持教师资格证学科专业,其中之一须与所应聘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具体条件

1

2023届应届毕业生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能胜任相应学科教育教学工作。

(2)大学英语四级425分及以上(任教英语学科须有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所学专业为体育类、艺术类及幼教等专业毕业生,可放宽为提交学校开具的外语课程合格证明。

(3)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学科、幼教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4)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教师资格证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

(5)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毕业的留学生,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在职在编教师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特殊学科、紧缺专业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4)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学科、幼教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5)外省市在编在职参与应聘一般需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社会人员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三年以内。

(2)实践经历:有应聘岗位实习六个月以上经历。

(3)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4)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幼教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招聘程序

1

发布招聘公告 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松江教育”、“G60人才直通车”等官方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2

资格初审及校内测试 应聘人员依据本公告规定的招聘条件和岗位需求选择意向单位,将个人简历与所持证书等材料投递至意向单位邮箱进行报名,也可通过松江区教师招聘系统(http://portal.sjedu.cn/recruit,须用电脑)报名,提交的信息须真实准确。招聘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对应聘材料进行遴选和资格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人员组织开展校内测试。

3

名单上报和材料复审 招聘单位上报拟招录的应聘人员名单及材料。区教育局教师招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复审,确定参加区级综合素质测试的应聘人员名单。

4

区级测试 相关应聘人员参加区级综合素质测试(学科、综合能力和心理测试)。之后,区教育局公布通过区级综合素质测试的人员名单。

5

政审与体检 相关人员须配合应聘单位完成健康体检与政审工作。

6

公示 对全部通过体检和政审的拟录用人员进行名单公示。

7

办理聘用手续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招聘时间安排

1.2023年3月中旬:发布招聘公告。

2.2023年3月29日前:应聘人员选择意向单位进行报名应聘;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及校内测试;区教育局教师招聘工作小组复核材料,确定参加区级综合素质测试的应聘人员名单。

3.2023年4月中上旬:区级综合素质测试。

(1)2023年4月15日上午:学科测试。

(2)2023年4月上旬:综合能力测试。

综合能力测试地点:延安西路900号。学科测试地点和综合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学科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委托市相关机构命题和阅卷;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

(3)2023年4月16日、17日:心理测试。

4.2023年5月:公布测试结果。

5.2023年5月-6月:政审、体检。

6.2023年6月中下旬: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7.2023年7月-8月:办理录用手续。

备注:以上时间与相关安排可能会根据招聘进度做相应调整,如有变动,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应聘人员。

六、应聘所需材料

应聘人员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至招聘单位,原件由招聘单位审核留存,复印件由招聘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交。

(一)2023届应届毕业生

1.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在校期间成绩单(就读学校盖章有效)

3.教师资格证书或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师范生提供学校证明

6.研究生另需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专业四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应聘英语教师需提交)

8.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

9.面试评议表、课堂教学能力评价表(应聘人员通过招聘单位校内测试后,由招聘单位提供)

(二)在编在岗教师及社会人员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聘用手册(显示近期被聘用)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单位和近期情况)

3.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

6.学历、学位证书(研究生另需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教师资格证书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9.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

10.面试评议表、课堂教学能力评价表(应聘人员通过招聘单位校内测试后,由招聘单位提供)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激励政策

根据松江区教育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经申报评估认定等程序,符合教育领军人才、专业技术骨干、优秀储备人才等条件的相关教师在签订相应服务协议后,可按标准享受一次性安居激励和教师人才公寓等扶持政策。

在本区无房教师经认定可另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松江人才政策享受租房补贴。

(二)关于“储备教师”招录计划

参加“储备教师”岗位应聘的人员,须符合“招聘条件”;“招聘流程”“招聘时间安排”“应聘所需材料”均按照本公告实施,须参加区级综合素质测试(学科、综合能力和心理测试)。通过区级测试、政审体检后被学校拟录用者作为“储备教师”使用。

录用的“储备教师”实施劳务派遣,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达到用工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储备教师”的薪酬原则上参照本区同类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教师待遇核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付。

咨询电话:

沈老师 021-37736344

附件1

2023年松江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批次教师招聘需求计划表

(事业编教师)

(注:招聘单位根据需求学科开展招聘,各学科具体招聘人数由招聘单位在“事业编招聘计划数”内统筹安排)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附件2

2023年松江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批次教师招聘需求计划表

(储备教师)

(注:招聘单位根据需求学科开展招聘,各学科具体招聘人数由招聘单位在“储备招聘计划数”内统筹安排)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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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西路900号是哪里

松江区教育局下属相关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教育人才,现将2025年松江区教育系统第二批教师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需求

上海市松江区中小学(含中高职)事业编和储备教师。具体需求类型、岗位名称及招聘计划数等信息见附件。

二、招聘对象

符合条件的2025届应届毕业生、在编在职教师及社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任职教师的基本素质。

3.专业对口,即应聘者的所学专业或所持教师资格证学科专业,其中之一须与所应聘学科相同或相近。

(二)具体条件

1

2025届应届毕业生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能胜任相应学科教育教学工作。

(2)应聘英语学科须达到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

(3)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4)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教师资格证或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留学生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在编在职教师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特殊学科、紧缺专业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4)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5)外省市在编在职参加招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社会人员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三年以内。

(2)应聘英语学科须达到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

(3)实践经历:有应聘岗位实习六个月以上经历。

(4)持有相同或相近学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5)普通话须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学科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应聘人员报名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依据本公告规定的招聘条件和岗位需求选择意向单位,将个人简历与所持证书等材料投递至意向单位邮箱进行报名,或通过松江区教师招聘系统报名(http://portal.sjedu.cn/recruit,须用电脑),也可通过相关校园招聘专场现场报名。报名信息须真实准确。

资格初审及校级测试

2025年3月25日前,各招聘单位完成资格初审和校级测试。对通过校级测试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确定意向招录人员,名单与相关材料上报至区教育局。

名单上报与材料复审

2025年3月26日前,区教育局对各招聘单位上报的意向招录人员材料进行复审。之后,确定参加学科测试的人员名单。

学科测试

相关应聘人员参加学科测试。时间:2025年4月12日上午9:00-11:00;地点:以准考证公布的地点为准。

确定学科测试通过名单

2025年4月下旬,区教育局确定通过学科测试的人员名单。通过者参加综合能力测试与心理测试。

综合能力测试与心理测试

2025年5月上旬,相关应聘人员参加综合能力测试与心理测试。地点:延安西路900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政审与体检

2025年5月下旬-6月,区教育局公布通过测试的人员名单;通过测试的应聘人员须配合应聘单位完成健康体检与政审工作。

公示

对全部通过体检和政审的拟录用人员进行名单公示。

办理聘用手续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以上时间与相关安排可能会根据招聘进度做相应调整,如有变动,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应聘人员。

所有测试均委托市相关机构命题和阅卷,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班。

应聘人员须对本人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信息失实或材料弄虚作假,均取消应聘资格。对招聘录用程序中发现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应聘者即中止招聘程序。

五、应聘所需材料

应聘人员提交原件和复印件至招聘单位,原件由招聘单位审核留存,复印件由招聘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交。

1.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在校期间成绩单(就读学校盖章有效)

3.教师资格证书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师范生提供学校证明或相关证明

6.研究生另需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专业四级合格及以上证书(应聘英语教师需提交)

8.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9.面试评议表、课堂教学能力评价表(应聘人员通过招聘单位校级测试后,由招聘单位提供)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聘用手册(显示近期被聘用)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单位和近期情况)

3.最近一次工资审批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

6.学历、学位证书(研究生另需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教师资格证书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9.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10.专业英语四级合格及以上证书(社会人员应聘英语教师需提交)

11.面试评议表、课堂教学能力评价表(应聘人员通过招聘单位校级测试后,由招聘单位提供)

1.根据松江区教育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签订相应服务协议后,入职满一年并经申报评估认定等程序,可按规申请相应安居激励。另有教师人才公寓等扶持政策。

2.参加“储备教师”岗位应聘的人员,须符合“招聘条件”;“招聘流程与时间安排”“应聘所需材料”均按照本公告实施。参加并通过区级测试(学科测试/综合能力测试/心理测试)和政审体检后,被招聘单位拟录用者作为“储备教师”使用。

录用的“储备教师”实施劳务派遣,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时需达到用工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储备教师”的薪酬原则上参照本区同类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教师待遇核定,根据考核结果给付。

3.教育集团招聘岗位由教育集团相关校办理招聘手续,此类教师将根据生源和师资情况在集团内各校统筹安排,并由相关学校办理聘用手续。

4.本公告由区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

沈老师 021-37736344

监督电话

方老师 021-37736350

附件1

2025年松江区教育系统

第二批次教师招聘需求计划

(事业编教师)

(注:招聘单位根据需求学科开展招聘,各学科具体招聘人数由招聘单位在相应学段“事业编招聘计划数”内统筹安排)

附件2

(储备教师)

(注:招聘单位根据需求学科开展招聘,各学科具体招聘人数由招聘单位在“储备招聘计划数”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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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0:00-18:00

地点: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一楼

来源:世贸商城

编辑:李嵩楠、毕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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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西路900号集体户口

证监会官网3月11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2016年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ST狮头(600539)、ST亚太(000691)、猛狮科技(002684)、香梨股份(600506)、精伦电子(600355)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交易获利677.23万元。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002684)、ST狮头(600539)、香梨股份600506)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交易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交易盈利655.89万元。

对此,王青方申辩表示,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

但证监会认为,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地址等证据可以证明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并在获悉了中南1号证券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后,利用上述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该行为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证监会认定,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青方)

〔2020〕6号

当事人:王青方,男,1982年5月出生,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90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青方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青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青方知悉海通期货-中南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南1号)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看,海通期货根据合同约定的风控要素在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中设定相应的风控阀值,中南投资在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恒生PB系统投顾端发出投资建议,系统风控端自动审核,符合风控指标要求的投资建议指令直接发送报单至券商柜台下单,王青方能够即时查询投资建议指令的执行情况。根据相关证据,中南1号实际由王青方前往海通期货洽谈后成立,劣后方为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顾端用户名为“投资顾问-王青方”,且实际由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及发送投资建议。综上,王青方知悉中南1号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二、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

(一)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陈某初”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日开立于渤海证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李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5日开立于太平洋证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南1号”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

“陈某初”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2370建设银行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为王青方向陈某初、杨某恩等的借款。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杨某春”“王某珩”“刘某凯”“杨某恩”“姜某平”“王某峰”等账户陆续向陈某初上述银行账户转入资金约2990万元,王青方向该账户转入保证金340万元,上述资金全部转入“陈某初”证券账户。

“李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王青方商议共同投资股票生意,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盈利与亏损,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将资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三)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

1.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

2.“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下单地址与“中南1号”下单地址存在重合。王青方主要使用笔记本电脑(配备多个无线网卡)下单操作“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三账户存在下单交易地址重合。

综上,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证券账户。

三、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一)“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情况

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交易获利677.23万元。

(二)“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情况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交易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交易盈利655.89万元。

以上事实,有海通期货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南投资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中信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王青方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2.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3.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4.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5.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依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定。

经复核,我会认为: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地址等证据可以证明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并在获悉了中南1号证券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后,利用上述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该行为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2.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3.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4.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5.首先,根据《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也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还明确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其次,从上述《基金法》的调整范围看,《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除包括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还应包括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再次,《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指向的是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该法第二十条所列的行为,而非指违反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无论是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还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只要实施了该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罚则。综上,《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条进行处罚。

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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