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票即付的票据有哪些,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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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是啥意思
【医界观察】
作者:傅虹桥 林燕铭(分别系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副主任、助理研究员)
编者按
今年3月31日起,全国公立医院门诊将不再需要提前缴纳押金,患者可“即用即付”,结算时间缩短30%。这项改革减轻了数亿人的就医负担,经济困难群体也不必再因一时筹不到押金而延误治疗。与此同时,医院同步探索“信用就医”模式,医疗资源流动将更为公平,少排队、少垫钱、少担忧……看病难正进一步缓解。
前不久,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自6月30日起,将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个人自付的平均水平。同时,各机构还需公示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民生实事之一,此举旨在减轻患者预付资金压力,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就医门槛明显降低
●服务更规范更透明
“先诊疗后结算”反响良好
缴纳住院和门诊预交金,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这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适应性产物。在以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现金结算主导、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医疗环境下,预交金模式实现了双重目标:一是减少医疗机构患者欠费坏账风险、减轻医院运营现金流压力;二是减少患者重复排队、缩短等候时间。
但预交金模式也给部分患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患者,带来不小的即时经济压力。对于一些突发疾病或重大慢病患者而言,预交金可能成为就医门槛,导致延误治疗,甚至不得不放弃治疗。此外,不同机构之间的预交金收取情况存在管理差异,没有统一的收取标准。这种标准的缺失,造成患者费用预期不明确,而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度收取预交金的情况。
随着基本医保逐步健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预交金制度的必要性正在减弱。在此背景下,全国统一取消门诊预交金和规范住院预交金正当其时。实际上,近两年,已有不少地市的医疗机构实施住院“零押金”,面向患者实施“先诊疗后结算”,取得了良好反响。此次取消和规范预交金,是全国层面统一推行,将惠及更多患者。
根据政策规定,预交金额度要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以常见的急性阑尾炎手术为例,过去住院费用普遍为7000~18000元,改革后住院预交金可能降至2500~6000元,降幅可能超过60%。对于心血管疾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患者,预交金压力可能减少数万元。这一举措对低收入群体尤为重要。取消和调整预交金制度显著降低了他们的就医门槛,使医疗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此外,医疗机构还需公示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标准,接受公众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提升预交金制度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也有利于医疗服务行为与临床路径、诊疗流程规范化管理的衔接与协同,提升服务效率,降低资源浪费,使医疗服务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
●患者自付及时返回
●医院避免坏账风险
真正落地见效还需几步
要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见效且可持续,需通过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例如,取消和规范预交金管理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医保结算完成后,如何确保患者自付部分的费用能够及时、足额收回?部分患者可能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尾款,这将给医院带来一定的坏账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医院患者一年欠费的金额大约在30亿-40亿元之间。一项关于全国27个省份630家不同规模医院医疗欠费情况的调查显示,院均患者医疗欠费额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且医院规模越大,欠费金额越多。
针对患者欠费的具体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经济困难导致无法及时支付费用;另一类则为具有逃费倾向的恶意行为。对于前者,需进一步发挥政府保障职能,通过医保、民政、慈善组织等渠道设计专项救助资金,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大病救助制度。对于存在恶意欠费的情况,则应在保障基本医疗权利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信用就医”模式建设。可将恶意欠费记录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建立医疗欠费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提醒、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引导恶意欠费患者及时履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性机制。
另外,取消和规范预交金,短期内可能会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流转产生一定影响,带来垫资压力等问题。对此,医保等部门需同步落实基金预付和即时结算,协同助力医疗机构健康高效运行。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应持续推进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和财务管理能力,确保在这一背景下,医院运行平稳有序。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
●基层医疗高质量发展
更多惠民政策应在路上
目前,我国持续深化医疗、医保、医药改革,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积极成效。此次取消和规范预交金,也是我国医疗系统回应群众关切、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我国在医疗保障水平、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以及就医体验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改善空间。为此,建议进一步加强政策协同,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两方面出台更多医改惠民政策,提高群众获得感。
在医疗保障方面,一是探索建立个人年度自付医疗费用封顶机制,根据参保人实际收入情况,设定参保人自付费用封顶线,超出部分由医保或“第三方”机制补偿,既降低“因病致贫”发生率,也缓解群众对未来医疗支出的不确定预期,为释放居民消费需求创造更稳定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提升普通门诊保障水平。这样既能提高慢病患者管理依从性,也能遏制“小病住院”等不合理现象。三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应通过加大税收优惠等政策,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从而分担家庭医疗支出风险。
在医疗服务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高质量发展,以更多惠及民生。建议通过AI赋能、医联体建设、激励机制改革等手段,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能力和活力,让更多群众能就近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服务。此外,针对儿科、精神科、病理科、全科、透析等紧缺性专业,可以通过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在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式,充实人才队伍,提高职业吸引力和稳定性。此外,还应加快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机构间信息互联互通,推广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处方流转和远程医疗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19日 07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见票即付的汇票
商业活动中,承租人经常会采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租赁费,但是当出租人遇到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者承兑人拒绝承兑情形,又该怎么办呢?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审判庭孟娇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合同债权与承兑汇票权利发生竞合的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机械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机械-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三台施工升降机,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现租赁设备已经按照约定期限全部退场。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及安拆费合计59万余元,但被告仅支付45万余元,尚欠14万余元未付。而被告却称其还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方式支付了租赁费10万元,与原告计算已付款相差10万元。
争议焦点
双方对1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应视为已付租金存在争议。该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2022年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该票据,背书人为建设公司,被背书人为机械公司。原告于票据到期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原告认为该票据金额不应视为已付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应当在被拒付后六个月内向前手及出票人发起追索,但现未追索导致该票据已丧失追索权,因此原告无权再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租赁费。
法院认定
首先
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租赁费,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原告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后立即提示付款,后被拒绝兑付,原告对此不存在过错,该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10万元租赁费的效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再次
原告提起的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租赁费的一种手段,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被告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租赁费,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故被告主张原告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10万元租赁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未付租赁费的相应利息损失,因原告取得案涉汇票,但2022年11月22日被拒绝兑付,可知被告自此时才应当知晓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无法取得租赁费的事实,故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从该日起算为宜;参照双方合同“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收取欠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约定,认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该案经被告上诉后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裁判主旨
承兑汇票持票人可选择票据关系或者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汇票因提示付款而拒付的,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即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相关对比
票据被拒付后,若持票人选择以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票据追索权
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三、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五、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官提示
该案系一起合同债权与票据权利发生竞合情况的纠纷,为更好保障自身的权益,出租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基础法律关系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当然,出租人在选择以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时,也应当注意尽量选择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在收受前手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时,可让其出具书面的承诺,明确该汇票如到期不能承兑,视为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以此,可以尽量减少出租人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陈薪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吗
30 支付结算行为--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支付结算
31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面加零 支付结算
32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见面加零。 支付结算
33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前面加壹。 支付结算
34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银行结算
35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撤销。 银行结算
36 Ⅲ类户--任一时点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银行结算
37 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银行结算
38 定时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不行使而作废。 非现金支付
39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现金支付
40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非现金支付
41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非现金支付
42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商业汇票10日;银行汇票1个月;银行本票2个月。 非现金支付
43 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非现金支付
44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非现金支付
45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非现金支付
46 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本票”、承诺、金额、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 非现金支付
47 定日付款、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非现金支付
48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非现金支付
49 借记卡每卡、每日在ATM机上提款不得超过2万。 非现金支付
50 信用卡每卡、每日在ATM机上提款不得超过1万。 非现金支付
51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非现金支付
52 保证人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非现金支付
53 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非现金支付
54 商业汇票不能个人使用。 非现金支付
55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非现金支付
56 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非现金支付
57 承兑汇票--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非现金支付
58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内办理赎回。 机构非现金
59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机构非现金
60 单位购买预付卡5000以上,个人购买预付卡5万以上的,需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机构非现金
61 预付卡充值5000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机构非现金
62 信用卡不能购买预付卡。 机构非现金
63 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5000,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1000。 机构非现金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
近期,不少消费者反映,网购时,系统默认的第一付款方式变成了“先用后付”,消费者一不留神手滑点击,就完成了“0元”下单。
整个消费过程,既不需要刷脸,也不用输密码,听起来十分轻松便捷,甚至还有一些对网络使用并不熟练的中老年消费者,误以为这是一种网购平台的产品试用推广,直到点击确认收货按钮后,收到突如其来的扣款通知,才惊觉这项功能已经掏空了自己的钱包。
“先用后付”这类功能,因为被系统默认为首选支付方式,所以开通时往往轻而易举,甚至有些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开通了这项功能,不过关闭这项功能时却有点难,甚至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了麻烦。
“先用后付”默认首选 欠账不还影响信用
黑龙江哈尔滨的王先生,近日发现家里的快递突然出现暴增,原来这些快递都是自己的老父亲不小心使用了“先用后付”支付功能购买的。
王先生告诉记者,让他困惑的是“先用后付”这个支付方式怎么突然出现在了购物的支付列表中,自己和父亲并没有主动去设置它。
王先生:我父亲并没有设置“先用后付”功能,它就直接出现在了支付选项里,而且默认为首选。要是后期不还,会影响信用。平台可以这样不协商就增加你的支付方式吗?
记者发现,因为“先用后付”支付方式给消费者带来困扰的案例各地多有发生。江西抚州市民吴先生也是因为“先用后付”最近有些上火。
吴先生在网购时发现自己网购的付款方式中突然多了一个“先用后付”模式,在商品购买页面,“先用后付,0元下单”等字句始终在屏幕下方,而且“先用后付”模式被平台设置为默认首选模式。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这个“先用后付”是什么模式,也并没有想使用它,不过可能是他不小心碰到了,几天后商品就到家了。
上海消保委针对“先用后付”发布消费提示
针对“先用后付”“先享后付”等0元下单模式,消费者吐槽和投诉渐渐多起来,对此,上海消保委专门发出了消费提醒公告,提示消费者谨慎对待这种购物方式。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我们上海消保委也收到了很多消费者的反映,说很多的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因为不小心点了“先用后付”以后,一下子下了很多的单。
比方说我们原来在电商平台购买的时候,有一个直接购买的按钮,那么按照我们原来的操作,消费者在点击直接购买了以后,实际上还会跳转到订单界面,还会再进行相关的支付,但是它把这个按钮直接变成了“先用后付”,那么消费者手一滑就下一单。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会购买很多可能他本身并没有决定要去购买的商品。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先用后付”模式,其实类似于信用卡交易机制,如果发生消费者没有及时支付或者没有支付的情况,就会导致消费者的信用受损。而这方面风险,平台并没有告知消费者。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有很多的消费者向我们上海消保委反映,“先用后付”一不小心开通了以后,如果要把它关闭,往往就找不到相关的入口。
“先用后付”可能存在哪些套路和风险?
“先用后付”是当前各大电商平台基于消费者个人信用登记而开发的一种支付功能,一般情况下,达到一定信用条件的消费者,被平台赋予0元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权限,并且允许用户在收到商品并确认满意后,再进行支付。
所以这一消费支付新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消费信贷模式,旨在降低用户决策门槛,实现快速下单转化。
这一新型支付模式有其简单便捷的优点,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暗藏套路和风险:
开通该功能的风险提示不足。一些平台将此项付款功能设置为默认优先项,但未在显著位置说明具体条款;
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后续想要关闭该功能却很难找到操作入口,并且必须等待所有订单完成或售后服务结束才能关闭;
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或无意识中增加额外的消费,从而产生过度消费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未能按时完成支付,可能会产生逾期费用,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专家:“先用后付”选择权应交给消费者
相关专家表示,“先用后付”“先享后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本身无关好坏。不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先用后付”这类支付方式之所以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是因为购物平台没有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向消费者推广这种方式之前,应当有消费者二次确认,而且明确告诉他这种方式的结果是什么、支付方式是什么、退货渠道是什么,如果这些都没有说明,强制推给消费者,本身这就是一个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先用后付”是改变支付方式的一种新尝试,不一定适合所有人,所以购物平台要有明确清晰的关闭入口。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还是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消费者要关闭“先用后付”,那么就应该让消费者非常方便地找到相关的入口,通过简单的操作就可以把“先用后付”关闭。
专家表示,一旦因“先用后付”支付方式引起纠纷,应及时进行投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我觉得可以第一时间向平台举报它,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消协投诉它。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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