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风险一:婚姻关系不可恢复。
夫妻双方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至于夫妻双方是否真的是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民政局无需过问,也没办法过问,毕竟生活中大家都是演技派。
办理离婚手续后,因为是“假离婚”,双方往往继续住在一起生活,也自认为双方还是夫妻关系。但这时两人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其实已经结束了,这时一方如果在外有了异性,就不算是出轨,另一方自然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大家要谨记: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概念,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就真的解除了。
风险二: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配失衡
如前所述,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而双方为了购房必然会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一方获得全部房产,另一方名下无任何房产,这就导致另一方基本上等同于净身出户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婚内拥有的房屋价值较小,而离婚后购买的房产价值较大。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但此时《离婚协议》早已生效,一方想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一方想要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一是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候;二是起诉后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在“假离婚真买房”的情况里,双方对于协议离婚是明知且自愿办理的,因此就不存在一方欺诈、胁迫的情况,且本身欺诈、胁迫就极难证明。这就导致了“假离婚真买房”情形下的《离婚协议》基本上不可能被撤销。
因此,为了避免这方面的风险,“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最初起草《离婚协议》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双方财产分配的均衡。比如说如果《离婚协议》里约定了两套房产归男方所有,那么就应该同时约定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让双方利益达到平衡。
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之外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配等约定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详尽列举双方实际的财产分配方案。这样一份补充协议,才可以最大限度约束双方,并维护弱势一方的权益。
风险三:复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
复婚后,双方在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变成了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包括一方在离婚后购买的房产。这些婚前财产都不会因为复婚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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