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本律师收到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其中,包括律师费。本律师从这一合同纠纷入手,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的支持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已致使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A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由此,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作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系资金被A公司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相应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王某的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本案中,本律师将诉讼费作为一项请求予以主张的依据在于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条款,即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为实现债权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审判实践中,仅有约定是不够的。守约方因案件产生的律师费需实际发生,其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需同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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