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在没有做产权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杭州婚姻律师用浙江的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男方婚前取得拆迁安置房的补偿资格,结婚时安置房还没有建成。结婚多年后,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为了维系双方感情,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来办理房产登记时,将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房产归女方,和男方无关,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和女方无关。之后,房产一直未做登记。
签订协议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反而因此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男方想撤销协议,女方不同意。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法院认为,赠与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不是法定义务,在完成赠与前,当事人有选择赠与与否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男方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或不赠与另一方。此外,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赠与合同与其他赠与关系不同之处在于,该种赠与是以夫妻感情作为基础而产生,设立的目的是增进夫妻互信、加深感情、维系夫妻关系稳定。
而事实上,本案双方婚姻关系虽尚在存续期间,但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直至关系恶化失去互信,甚至表达离婚意图,由此可见,上述赠与合同得以建立的感情基础已经发生变化、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维持该协议效力已经缺乏应有的意义。
法院最终支持男方,撤销夫妻财产协议。
婚姻律师李晓解析:
公民可以决定是否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即便在婚内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也是权利,而不是道德义务,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赠与。
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稳定婚姻关系,夫妻一方会将其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赠与对方。但这类赠与在履行前的撤销行为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在赠与行为完成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男方基于维护婚姻关系而将自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该协议并未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同时,该协议并非属于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而是男方对自身所享有的财产权进行的处分,所以在房产登记为共同财产前,男方享有撤销权。
实际案例中,婚内财产协议将一方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很复杂,每个案子都会有其个性问题,为了保障自己权益,李晓娟律师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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