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说征收过程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无证房补偿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没有证的房屋,这类型房屋是否补偿,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想知道。今天结合一下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来说一说无证房屋遇到征收有没有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或者是没有产权证照的房屋,征收主体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并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以进行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地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并不是征收方说无证房屋没有补偿就没有补偿,其需要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无证房属于违建,才可以不予补偿。
律师说法:有征收必有补偿,而在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形,此时,如征收方走司法强制程序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征收方为了快速推进拆迁进程,往往会选择以拆违代替拆迁,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拆除。还有一个情形就行征收方为了节约征收成本,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被征收的无证房屋认定成危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无论基于何种目的,将所有无证房屋都认定成违法建筑并不合法也不合理,征收方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确实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不应“一刀切”处理问题。下期继续讲解在征收过程中,应如何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