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起到什么作用,诉讼法律文书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小

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起到什么作用,诉讼法律文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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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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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法律与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即使称不上井水不犯河水,至少也是气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当。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偏主观、感性。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无情”。而文学如缺少“情”,就难以成立。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义的、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其是冰冷的。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奢侈地期待一篇裁判文书,读起来具备文学性或者具备情感的温度。

但细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和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判”就是判词。仔细梳理中外历史,也会发现,能够千古流芳的,多是有“文学性”的法官。

在中国古代,州县吏往往是集行政官与司法官为一身,政事讼事一体化。所以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备文学家的身份或者追求。他们笔下的判词,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不仅散骈并用,甚至以诗入判。 清朝徐士林,做过几个地方的知府、布政使和巡抚。《清史稿》写他:“日治官文书,至夜坐白木榻,一灯荧然,手批目览,虽除夕、元辰弗辍。”他也有一本判词集《徐公谳词》行世。 清代还有一位名吏樊增祥也很勤奋刻苦,他不仅遣词造句务求其工,甚至对下级报来的判词也常常援笔改之,以作示范。樊增祥甚至直接就认为,“尝谓言语、文学、政事本是一串,不会说话、不能作文之人,其政事虽妥当,而决难出色。听讼者,政事之一端,坐堂要口才,禀详要文笔。”

当然,中国古代的判词,最初是与普通文没有本质区别的。但越往后,越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公牍的一种,属于应用文范畴,而且是官方给定格式的应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并要求“应当遵循”这些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因此,在大的结构方面,确实没有给现代社会的法官留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

李广宇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身体力行之,成果卓著。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佼佼者。李广宇认为,在裁判文书还是有一片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认为”部分,让法官可以在文字上发挥个性精彩,写出非套路、有影响力的文书来。“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虽然给你画好了一个一个的格子,但在这每一个格子中,你却可以跳出美妙的舞蹈。”

在格子里跳不出美妙的舞蹈,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做到法官的职责,“爱德华·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对于法官,会说话,主要体现在会写一手好文书。写不出好文书,其实就是法官不会说话,不敢说话。”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出生于1963年的李广宇,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他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

在行政审判领域耕耘经年的李广宇,案牍成秩,著作等身。他作出的许多卓有影响力的经典判决,是一线同仁乃至圈外人士不断研习的典范。他是怎么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的格子里,跳出美妙的舞蹈的?

2021年5月,李广宇最新文集《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普通人较少有机会了解,一个最高法的法官是怎么写裁判文书,《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用对话漫谈的方式,如切如磋,娓娓道来的风格,为大众介绍了裁判,尤其是卓越的裁判文书生成的过程,撩起了司法的神秘面纱。

全书收入李广宇70篇文章,其中包括“就地办案”、“到塌陷区去”、“一堵围墙引发的案件”、“祭城路更名案”这样的典型个案审理心得,也有教科书式的行政诉讼知识传授。而最令普通读者感到阅读趣味的,莫过于其中收入的李广宇在《人民法院报》连载的系列文章《判词例话》。在这部分文章中,除了有真实案例的原味展示、审判过程的生动还原,更是有中外掌故的信手拈来,有裁判文书撰写的具体方法论,例如“先具结构于胸中” 、“万事开头难”、“一篇全在尾句”、“能否引用学术观点”,也有关于语言风格、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等哲理性话题。

在书中一篇《万事开头难》中,李广宇特别提到,裁判文书的开头非常重要。他提到自己写的“最有个性的”一个裁判文书是关于刘书平案的,“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这样一个开头,很有些小说笔法。尽管有人表示不习惯,但更多的人还是感到耳目一新。读起来确实比较轻松,但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具有宣示功能,还有一个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也就是说,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的。

李广宇特别提到,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是在“对话”中进行的。首先,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就是在公堂上对话。他们之所以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他们两造之间私底下的对话已经无法继续下去,法庭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在法庭之上,法官并不经常地参与到对话之中,他更多的是倾听,所以中国古代有“听讼”的说法,但这种倾听是在为稍后的对话进行准备,他的对话,最终体现于他的裁判文书。换句话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与两造当事人的一个对话文本。”

这个“对话文本”,就是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说理”、“对话”、“法的精神”、“法律的公正”,传达得更远,传达到人心里。让人心真正接受。孔子说,“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一句精炼、准确,富有文学性的裁判文句,其力量是巨大的。李广宇在书中多次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丹宁勋爵。李广宇喜欢丹宁勋爵的文书文字风格,“特别通俗洗练,特别别致新颖,“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做的。”

有必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凝练,传神,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即使在文学领域,那也是下品,法官说话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言浅情真,是删繁就简,返璞归真。”在《写长容易写短难》一文中,李广宇提到,把文章写短比把文章写长更费大功夫。他在另一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中还给出一些具体的例子。但同时他也提醒,“短”也不是死规条。不能为了一概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不交代清楚,会让人如坠五里云雾。是长是短,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就像《庄子·骈拇》里说的一句话:“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

这些写作的谆谆教诲,其实不光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至理。

司法的温度

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

如果说法律是“无情”的,那么裁判则是可以有温度的。法律“无情”。这里“情”是指私情。法律铁面无私的,肯定不能徇私情。但法律“无情”不等于法律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完全冷冰冰。法律的适用主体是人。不管是法官,还是司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活生生的人。为了让法律更好起到它本身的目的(比如匡正、宣教等等),司法的过程可以是带着温度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能完全杜绝“情”的存在。

2015年,郑州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祭城路更名案”:因为一条名为“祭城路”的路,被政府发布通告改为“平安大道”。几位市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恢复“祭城路”路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广义等居民再审申请,宣告了这场官司的“尘埃落定”。虽然驳回了几位市民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耗时3年的“祭城地名之诉”,给出了“很有温度”的观点。

对于这个案件,李广宇撰写的裁判文书,被广为传播,成了“网红”裁判,被媒体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透过裁判文书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

李广宇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几个个人针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之下,又显然属于难以承载之重。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无疑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几年后,对这个自己办的案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李广宇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依然感慨和思考良多,“它之所以产生较大影响,就在于它的说理方式,就在于它在说理中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有着清晰的表达。……说实话,当我看到祭城路更名案之前的汹涌舆情,曾经感到一丝后怕。之所以能抱着这块’烫手的山芋’平安着陆,关键是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情感认同,并且能与公众的关切同频共振。但是,在意不是’讨巧’,温情也不能冲垮定力。我们最终没有以司法裁判让“祭城路”恢复原名,并非像有的读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司法的无奈”而是我们深知,路名的更改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如果说行政的盲日决策是一场灾难,随之而来的司法的盲动则无异于让灾难再-一次上演。”

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这个话题,李广宇还曾在自己的专著《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一书的《致谢》部分中特别有一番深情的表达:“对于老百姓而言,所求并不多,给一点阳光,就会灿烂。而这阳光,或许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的温度吧。作为司法者,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但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毕竟不能逾越应有的界限,这也决定了司法永远不会是万能的。唯其如此,我们更应当致力于通过诉讼类型化等手段,提高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我们也应当尽量把道理讲清楚,把话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把每一个司法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这或许是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

“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

李广宇(左)

李广宇本科读的并非是法律系,而是中文系。非法学的背景作法官,曾经一度让他自觉“总难讲根红苗正。”但到后来,他找到了几个知音,心里也多了几分底气。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哈佛本科读的是文学,他说:“我的家族和我本人都天生对文学有浓厚的兴趣。”在李广宇看来,霍姆斯之所以后来能写出《普通法》、《法律的道路》这样的传世经典,以及众多影响深远的判决,既得益于他的志向、他的激情,恐怕也得益于他非凡的文学造诣。

差不多与霍姆斯齐名的另一位最杰出的法官卡多佐,在哥伦比亚大学读的也是文学院,多年后,他把他的文学才华倾注到了文书写作,形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出色的文风之一。”有人说这是“诗化语言”,有人说他是“艺术大师”,有人说:“其迷人的文风是他大名鼎鼎的重要原因。”李广宇也带读者欣赏了一段卡多佐的经典判词语录:“险情招来援救。遇难呼喊是对救助的召唤。法律在追究行为及其后果之间关系时,不忽视这些心灵反应。……援救的风险,只要不属胡乱行为,与事故共生共存。”

有“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美誉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第一个学位是耶鲁大学的文学士,他是一个“法律与文学”的完美融合体。有人说:“上帝给了波斯纳一支神笔,他可以写任何东西。”万斯廷法官也特别强调职业艺术感,“努力使法官意见书富有文采而避免过分修饰和累赘是值得的。起草意见书的法官应该具备一种职业艺术感。多数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如汉德、卡多佐、霍姆斯、布兰代斯和法德的声誉既来源于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也来源于其语言风格、文学才华。”

文学对法律的重要性,李广宇深谙其道,也身体力行。法官事务繁忙,李广宇认为,对于文字的讲究,决不能以案子多时间不够用来推脱。“这是个习惯问题,也是个态度问题,“要想当一名出色的法官,一定要培养起对于写作的兴趣,而不能把写作当成一种负担。”李广宇的裁判文书,都是在非常繁忙的审判和管理事务之余挤时间写就。在第四巡回法庭工作的两年,周末乃至春节假期,“整个大楼里常常只有我一个房间的灯亮着。在巡回期满即将返回本部的时候,将近一个月,我都把自己关在宿舍里埋头写文书。每天傍晚时分,助理和书记员都会像交通员一样,用袋子取走一批,又送来一批新的。全部写完排版之后,我又加入了她们的校对工作。这种孜孜矻矻,固然取决于对于职业的尊重,但同时也是多年来养成的对于文字的极度讲究。”

有一次,李广宇在给学法律的大学生做讲座时,专门讲了一个主题《法律与文学》,该文也被收入《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在文中他特别梳理了法律与文学的源远流长、密不可分的关系。“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法律与文学,文质兮彬彬。”

经过几十年丰富的司法实践和丰富理论储备,李广宇干脆就直接认为,“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连接法院与公众的主要是书面文字。在法院,最重要的书面文字无疑是判决。 一个判决,仅仅结果正确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公允合理、通俗易懂。裁判文书的重要任务,在于向外界解释说明判决是规范合理的,进而使公众信服并感到满意。 作为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晶,裁判文书不仅是一种法律产品,也应当是一种文学产品。”

不只是裁判文书“写作经”

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常常惊叹李广宇真乃视野广阔、学贯中西的饱学之士。比如从他在书中对中国古代上下两千年的判词集信手拈来,就可见一斑。不论是汇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等人判词的法学汇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是清代名吏樊增祥的《批长安县李令词讼册》里的名段,抑或是西方现当法律史上的著名法官其裁判风格,名言名段,他都是熟悉之至。另外,维柯、哈贝马斯等近现代西方大哲的理论也是非常自然地镶嵌其中。与其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是一本关于文书的方法之书,不如说是一部综合法律、文学、生活、哲学的启示录。与其说这是一本裁判文书的“写作经”,不如说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具有高超叙述技艺、文采飞扬的作家并不难找,思维缜密、知识渊博的法官也不在少数,亦或者法律专著在图书馆里也是琳琅满目,但是像李广宇法官这样能同时做到这两者,而且愿意用一篇一篇文笔亲切真诚、见识满满的文章来与大众分享,的的确确是极其罕见、珍贵的。

热爱文学,进而靠着兴趣阅读来提升自己素养的青年,是很常见的。但是法律知识的专业、相对而言的枯燥,则让不少人面对大部头望而却步。然而,生活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压力重重的时代,公民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又显得格外重要。

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李广宇告诉我们,裁判不是冰冷的文件,而是有温度的说理、对话式文本。强调法学写作的文学,也与法治教育的大众性,彼此呼应。毕竟,凝练、生动、情理兼容的裁判文书,会让更多人愿意读、读得懂、读得进去。也才会有更多的公民有兴趣,参与关于正义、真理的对话中,公民理性才能在对话的过程中逐步被培育。从这个角度来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具有有极高的普法价值。

字里行间,我们不光能认识到一位博览群书的专家型法官有着超强业务能力,还能触摸到一个智慧、正直、有趣的灵魂。一个法官,拥有对审判事业的挚爱,有着浓郁人文情怀,极高的文学素养又有辞达则止的克制,其在真理和正义的事业上,让人油然产生高度的信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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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文书是什么

让人民群众在法律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文书是法律人的名片

□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必须不断擦亮法律文书这一金字招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遇水搭桥、逢山开路”的勇毅,不断提升法律文书写作水平,在办案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能够实实在在、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官需要反思的是,一个案件实体无误,程序公正,如何让群众“感受到”公正?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载体。法律文书就是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公正的最重要、最直观载体。

法律人的办案过程和结论,都是以文书呈现的。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下,直接折射着法律人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也折射出业务水平与司法能力,是法律人最生动的名片。试想,如果一份法律文书错误百出,前后矛盾,缺乏统一的格式和制作标准,社会公众如何对办案检察官产生信赖,如何相信检察官有能力、有责任心去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的呈现方式,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自古以来,我国就高度重视文书写作。宋元以来,特将讼师幕僚称作“刀笔吏”。正所谓:“别人怀宝剑,我有笔如刀。”“刀笔吏”这个称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有贬义色彩,但足以说明文书之重要。光绪十一年(1885年),晚清名臣刘秉璋担任浙江巡抚的时候,遇到一起命案。一平素老实巴交的渔民为了替自己的生母报仇砍死了其父小妾,其乡邻联名向巡抚衙门求情,刘秉璋有心救他,但无奈杀人事实俱在,不好转圜。其幕中师爷将呈报给刑部的文书中“情有可原,罪无可赦”改为“罪无可赦,情有可原”。一字不变,顺序略调,意思陡转。果然,刑部复核文书下来,该渔民死里逃生。该案是体现法律文书重要性的一个生动写照。所以,我们的笔下有财产万千,人命关天;有是非曲直,毁誉忠奸。每一份法律文书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甚至人生。如果不能认真对待,甚至敷衍了事,就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导致案件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做好法律文书撰写工作,不仅是法律人的名片和口碑,更是责任心、责任感的重要体现。

法律文书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直接载体

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感受度、接纳度、认可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如何做到这一点?这是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众所周知,司法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封闭性的特征,难以被充分感知。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案件的认知大多停留在结论层面,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了解不多。

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加以呈现的。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如何,深刻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直观感受,更影响其对司法产品的态度。一份错字频出、格式错误甚至错漏百出的法律文书,即使结论正确,也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一份格式规范、说理透彻、逻辑清晰的法律文书,“公平正义”就会如同水印一般,成为这份法律文书甚至办案机关的鲜明底色。

以起诉书为例,其作为检察机关最具代表性的对外文书,是社会公众认知检察工作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办案质效与司法公信力。不少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复杂敏感,稍有不慎便容易陷入舆论旋涡与风暴之中。这就要求起诉书的制作,必须坚持全面和规范的要求。办案人必须秉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审慎态度。一是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避免语病、歧义的出现,确保表述精准无误;二是全面准确归纳事实,不要让人留下疑问,更不要遗漏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三是要在理性、中立、全面、准确的基础上,体现司法机关的价值导向,传导正确的价值观。唯有如此,方能凸显起诉书作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社会各界“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充分体现。

法律文书是提升业务能力的最佳途径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在提升政治站位的同时,不断优化业务能力,是强化检察机关建设的应有之义。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的业务水平呢?仅仅依靠学习培训、专家讲座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日常办案中反复训练,采取更加具体和操作性强的抓手。法律文书便是最重要的抓手。这是因为,法律文书的写作本身就是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总结、反思、提升的最重要的过程。不断地对法律文书进行锤炼,自然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思考会愈加深入,能力也会不断攀升。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在工作中,我们应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用心尽力写好每一份法律文书。在认真撰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全面加强释法说理,自然就能系统完成对案件的分析梳理,业务能力的提升就会水到渠成。反之,如果我们缺乏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创新性,陷入“等、靠、要”的泥潭中无法自拔,仅仅依靠别人的灌输、指导、帮助,自身的业务能力势必在原地踏步,难以获得本质上的提升。唯有将疑难复杂问题吃准摸透,并通过不断地推敲、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努力讲清楚法理、事理、情理,让社会各界看得懂,业务能力方能实现质的飞跃,从一个高峰走向更高的高峰。

笔者在苏州市检察院工作期间,曾与同事撰写完成《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针对起诉书中的七大部分,即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其他事项,分别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指引,力求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文书撰写能力、案件审查能力、精准量刑能力、庭审应对能力。以该指引推广为契机,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迅速掀起了法律文书练兵提升的热潮,通过持续不断开展案件评查、文书评选、撰写指导等系列活动,全体办案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整体的刑事检察办案质效也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法律文书是培养责任意识的有力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责任意识和担当作为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殷期盼,更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法律文书尤其是对外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的门面担当,人民群众主要通过这些文书感受办案人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

但是,检察工作中,笔者发现,有的法律文书就存在问题:如有的连常识表述都存在偏差;有的错别字和语病频出,文字不通畅;等等。凡此种种,均是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具体体现。有鉴于此,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借助“外脑”阅评,每个季度开展法律文书评查活动。打开院门搞评查,以人民群众的视角来对文书提出建议和意见——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评委对院法律文书进行“全面体检”,倒逼办案人员养成规范认真的职业习惯,减少乃至杜绝文书中的低级错误。与此同时,也不断推进外部评查和内部评查相结合,让被评查出问题的办案人进行检视反思,强化办案人的责任意识,使之成为履职办案的“肌肉记忆”和“思想自觉”。

在实践中,提高文书质量有时必须采用传统的“笨办法”,我们都要多看、多读、多校对,唯有如此,才能减少错误直至无误。责任意识的提升永无止境,唯有不断修炼、久久为功,方能达到“文经我手无差错”的理想境界。

法律文书是保障办案质量的基础

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切实提升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办案质量并非是抽象、空洞的,而是具体、可感知的。案件质量的保障,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办案人的责任和个案治理的层面,必须配套一系列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实现系统治理。法律文书,就是保障整个办案系统质量的基础。

对于法律文书而言,其撰写与制作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要求。一方面,法律文书的撰写应当遵循叙述性原则。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检察履职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无论是刑事案件的办理,抑或是民事、行政监督目的的实现,首先需要做的,便是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本初面目。因此,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当把事实讲清楚、讲明白,全面完整展现事实面貌。在认真归纳事实、运用证据的过程中,自然就能把案件的要件和情节充分展现出来。如果法律文书求快、求简,不能全面呈现事实,必然会忽略很多需要被法律评价的细节,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错案。

另一方面,法律文书应当坚持详略得当的原则。清朝著名师爷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曾指出,“情节之无与罪名者,人证之无关出入者,皆宜详审节删。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何可不慎。”案件的事实和分析归纳,必须突出重点,做到轻轻重重,如此方能不被细节所困,实现“一览众山小”的效果。对于事实的提炼,应当受到规范性目的的调整和限缩。法律文书应当突出的是具有规范意义的事实,即影响案件走向和法律定性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围绕构成要件、量刑情节来进行书写,删去不影响定罪和量刑的铺垫和枝蔓,使受众能够在短时间内抓住关键信息。

法律文书是办案理念、办案思维的集中体现

新时代的检察官应当扮演“炒菜者”而非“端菜者”的角色,这就要求我们能够有效跳出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窠臼,不断从案件中反思总结、提升自我、臻于至善。作为检察履职的重要载体,法律文书集中体现了检察人员的办案理念、办案思维等。对于一个案件而言,检察机关的履职过程、法律适用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等等,均蕴含其中。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文书构建了检察履职的丰富宝藏。法律文书中每一个文字都有它的价值和立场,代表了检察人员对这个问题的认知、对事实的立场,体现了他的价值观。

古语云,学无止境,业精于勤。法律文书的写作,亦是如此。检察人员履职过程可能会受到自身知识水平、办案经验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工作经历相对匮乏的年轻干警而言,多年之后再度回首自己工作初期书写的法律文书,难免会感到青涩与稚嫩。但是如果能够将这些法律文书作为自身的一面镜子,不断地反思总结,积极汲取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自身的成长必将驶入飞速前进的快车道。

进一步而言,新时代对检察官的要求当然包含案件的高质量办理,但并非局限于此。从案件出发,提炼办案规则、实现类案治理,也是应有之义。以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为例,该院以提升法律文书质量专项活动为契机,鼓励广大检察人员积极撰写办案指引,将个案办理过程中折射出的普遍问题找出来,积极向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进军,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实现法律文书价值的最大化。目前,已推出各领域办案指引17期,在打磨每一份法律文书中实现总结提升,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不断深化。

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法律人不应缺席,也不能缺席。面对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我们必须不断擦亮法律文书这一金字招牌,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遇水搭桥、逢山开路”的勇毅,不断提升法律文书写作水平,在办案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能够实实在在、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勇)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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