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上)
基本事实:2021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蔡某因右上腹部位疼痛难忍前往被告广某华医院就诊,被告医生开具阿托品皮下注射和头孢西丁、左氧氟进行静脉输液,上午10时47分蔡某出现无法呼吸的症状,后送往普陀医院进行抢救,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后双方委托舟山市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故争议纠纷作出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被告广某华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方主张:1.被告广某华医院只从病人描述的病情表象判断,未进行心电图及相关检查,未采用正确专业的医疗手段诊断病情,存在误诊;2.注射阿托品加重蔡某心肌梗塞可能;3.根据头孢西丁用法说明书,被告广某华医院一次4g静脉滴注,存在过量用药;4.被告广某华医院抢救预判不足,未及时进行心肺复苏按压和人工辅助呼吸抢救,抢救开始后7分钟才使用呼吸皮囊;5.被告广某华医院未考虑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休克反应,抢救用药不合理,对蔡某未使用抗过敏性药物;6.抢救过程中肾上腺素使用不规范,用药间隔时间过长;7.抢救过程不规范,抢救时间严重滞后,丧失黄金抢救时间;8.门诊病历系事后补写,存在诸多虚假记录,如血压数完全与测量时数据不同;体检未进行而在病历中有较细记载等。在鉴定中,原告吴某、蔡晓某、蔡岚某还发现被告广某华医院在未提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例记录、病程记录、现场输液实物进行封存、鉴定时启封,有违相关规则。因被告广某华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上述过错,结合蔡某自身病症,最终导致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广某华医院未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置,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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