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上),严重不良反应死亡的病例约为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泽中

治疗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上)

被告意见:鉴定意见不科学。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舟山市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舟山市医学会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双方对鉴定结果均未提出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该鉴定意见,蔡某死亡主要与“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起病急、重、进展快、抢救难度大有关,但与被告广某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广某华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考虑上述情况酌定被告广某华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舟山市普陀广某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0019.30元。

医疗律师评案:门诊治疗过程中因医生对病情掌握不足、检查检验不充分,对医生的经验依赖性较强,容易发生误漏诊。门诊治疗时输液发生不良反应是门诊医疗风险的重中之重,医疗机构在门诊输液时应严格把握用药适应征、用法及用量及输液的速度,有完善的急救预案及急救技术力量。对于患者在发生不良反应后,应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具有门诊输液的条件、资质,药物选择是否符合用药规范,用法用量与药品说明书中一致。在发生过敏反应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按规范进行了抢救,是否尽到“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便有针对性收集证据,厘清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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