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公证书是干什么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峰子

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公证书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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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干嘛用的

#公证普法

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哪个机关?公证活动是什么?做公证到底有什么用?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相信很多人对“公证”这个词并不陌生,无论是在影视作品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常常听到婚前财产公证、遗嘱公证、房产公证等说辞。

但是公众对于公证活动的了解远远不及诉讼和仲裁,公证活动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做公证到底有什么用呢?

小编为您整理了下列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界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简单的说,公证主要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正的确认某件事或某个文书确实存在、也确实合法的一项证明活动。这个证明活动的证明效力在很多场所都远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的公证机构

我国的公证机构就是各个公证处。和法院、检察院不同,我国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比如经济发达的地区一个市辖区可能就有两三个公证处,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整个地区可能也就只有一个公证处。目前各地区合作制公证处也在设立中。

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机关还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比如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再经外事机关或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活动有这些用处

1、减少诉讼活动的发生

公证活动和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发生在纠纷之前的,运用好公证活动的话,可以有效避免诉讼活动的发生,节省时间、精力和金钱。

比如标的额比较大的合同如果在一开始就在公证处签订了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使日后发生纠纷也可以不打官司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份文书。

2、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证行为会产生证据上的效力,证明力高于其他形式的证据。比如在继承中,被继承人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3、广泛涉外场合下的“刚需”

公证在涉外情形下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比如侨胞要继承海外的财产就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出国留学可能还要办理出生、学历、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书;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也需要在国内办理一些相关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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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平安漯河

公证书模板

生活里总有些事,就像真假美猴王,分不清李逵李鬼。这时候,公证就闪亮登场啦!它就像生活的“照妖镜”,给事实来个“验明正身”。可公证到底啥意思,又咋办理呢?别慌,下面咱就揭开公证的神秘面纱。


一、公证到底是什么?

公证就像生活中的"官方认证员"。举个例子:你找朋友借了5万块钱,对方让你写借条。可如果对方不放心,你们可以找公证处帮忙。公证员会当面看着你们签字按手印,然后出具一份盖着红章的公证文书。以后要是闹矛盾,这份文书就是法院认可的证据。

二、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防止产生纠纷:

比如遗嘱公证,公证后避免以后再因为遗产的事情吵起来;借款合同公证,假如对方到期不给钱或者赖账,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要求:

出国留学、移民明确要求需要公证学历、出生证明等,外国才认可这些材料。

方便办事:

房产过户时,如果房主去世,继承人需公证继承权才能办手续。

保护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哪些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扯皮。


三、公证咋办理?

准备材料:

一般需要身份证、户口本、要公证的文件(比如合同、遗嘱、房产证),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还得有委托书。

举个例子,你要公证房产,得带着房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要是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还得拉上另一半一起去。

找“组织”申请:

全国每个县市都有公证处,现在很多地方也能在线申请,比如通过当地司法局的官网申请。找到公证处后,填个申请表,说说你要公证啥,比如 "我要公证我的毕业证是真的"" 我要公证我立的遗嘱 "。这一步就像去银行办卡,得先填个申请表,告诉工作人员你要干啥。

此外,线上公证平台现在也逐渐兴起,如某宝中的“慧办好”小程序等,它们提供了在线提交申请、支付费用、上传材料等一站式服务,为申请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审查资料:

填完表后,公证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能会问你一些问题,比如"这个房子是不是你自己买的"" 立遗嘱是不是你自愿的 "。这时候千万别紧张,实话实说就行,要是撒谎被发现,不仅公证办不成了,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等待出证:

审查通过后,就等着拿公证书了,一般2 - 5个工作日就能拿到。

拿到公证书后,记得检查一下上面的信息对不对,比如名字、日期、公证事项,别拿到手就扔抽屉里,万一错了还得重新办。

四、注意事项

材料必须真实:造假要负法律责任!

注意有效期:比如出国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很多国家只认3个月内的

提前问清楚要求:办理不同的公证要求可能不同,提前问清楚。

本人需要到场:委托公证、遗嘱公证这些需要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公证就像给重要事情买保险,平时觉得麻烦,关键时刻能救命。特别是涉及房产、遗产、出国这些大事,千万别图省事。记住:该公证时就公证,省心省力少纠纷!

公证书要多久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六条 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金城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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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格式和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一般为“公证书”三个字。

2. 编号:由公证机构按照年度、公证书类别、编号等进行编制。

3.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4. 公证事项:明确公证的具体内容,如声明、委托、合同、继承等。

5. 证词:这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详细说明公证的事实和依据。要写明公证的过程、所审查的材料、证明的结论等,语言应准确、规范、严谨。

6. 结尾:通常包括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的名称、公证日期等。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示例(以声明公证书为例):

公证书

[公证书编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现住址]。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申请人姓名]于[具体日期]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姓名]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公证员姓名]

[公证日期]

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公证书内容会根据公证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办理公证时,您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公证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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