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析产
(一)离婚析产概念
离婚析产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按照离婚协议上对不动产的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至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产权份额转让登记。
现阶段离婚析产转移登记只能在线下窗口办理,需双方共同申请(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裁判除外)。
(二)离婚析产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身份证明(原件);
3、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三)离婚析产申请方式
1、协议离婚: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办理析产的,需双方共同到场申请。
2、诉讼离婚: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持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提供法院出具的送达回执原件;持初审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原件)。
不动产有抵押时需提供资料清单:
A.若抵押合同有禁止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则请申请人联系抵押权人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盖公章)
3.不动产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4.同意变更抵把人的情况说明或结清证明(盖公章)
B.若抵押合同有限制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应由抵押人提供限制条件解除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根据限制条款出具,再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C.若抵押合同没有禁止或者限制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可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其转让不动产一事,原抵押权保持不变。
(四)注意事项:
1.若贷款无法结清或抵押权人不配合或后期对方无法到场配合,双方可共同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待抵押权人出具相关资料后,九十日内不动产归属方可申请办理对应业务。
2.若离婚协议未约定不动产归属或有其他不明确事项的,需双方到场签订补充协议。
3.若变更离婚协议上不动产归属方,需双方到场签订补充协议。
4.离婚协议上约定不动产归子女所有的,应尽快办理到子女名下,办理方式为:赠与或交易形式。
二、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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