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林某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滕某某在明知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股份)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仍代表海欣股份假意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洽谈协商,并于同月8日违规擅自签订《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且决定将该虚假信息予以公告发布。2015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海欣股份不具备实际履行《增资协议》能力的情况下,仍在被告人滕某某授意下将该虚假信息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滕、林二人的上述行为造成股票“海欣食品”(证券代码:002702)的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已造成严重后果。
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滕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回到社区后,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林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滕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滕某某、林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均已预缴罚金,故采纳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对滕、林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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