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是什么意思?,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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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购房写的是承租人名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一些基础的建设项目,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但是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般而言,相关部门因项目建设实施征收的话,不光只会征收土地,如果建设项目较大,那么征收过程中也会涉及我们部分老百姓的房屋。只要涉及到老百姓的房屋,那就会与其的利益息息相关了,并且所涉及的利益还会较大。
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如果只涉及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那么征收方通常只会提供一种货币补偿方式对大家进行补偿安置,但只要涉及老百姓的房屋(无论是宅基地上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相关部门均需要提供两种或三种以上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宅基地迁建(只符合农村房屋)或者是房票安置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那也就是说,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房屋的,提供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是法定的两种补偿方式,缺一不可。被征收人可以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说是房票安置中随意选择自己想要的补偿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那征收方就需要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安置房,若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征收方就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不多的现金补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只会提供这三种补偿方式中的其中一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比如只提供货币补偿,不提供产权置换或房票安置。近日,江苏省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常州市的一位村民,其在所在村庄拥有一套两层的住宅房屋。两年前,当地相关部门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了李某在内的部分房屋。李某本以为自己可以拿到拆迁补偿款,去买一套商品房,可是在看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李某傻眼了,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只提供了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没有货币补偿。
随后,李某去房屋征收部门询问为什么没有货币补偿这种方式时,征收方却坚定的说这是政策规定的,自己无法改变,此次征收就只按产权置换进行补偿。李某之所以不想要产权置换,是因为其觉得安置房的质量肯定是不如商品房的,所以其心心念念的想要货币补偿,去城里购买商品房。那么,李某想要货币补偿的想法能否实现呢?
首先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告诉大家,征收方只提供其中某一种补偿方式肯定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自己家住宅被相关部门征收以后,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那么其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要求征收方组织听证。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可以针对征收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投诉、反映之后没有有关部门并没有作出处理结果,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并不是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而是针对征地批复、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安置决定等这样的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上,起诉一个征地批复或房屋征收决定会从中发现很多征收问题,尤其是在征收程序方面,除了会知道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补偿方式之外,还会发现更多的问题,比如征收中是否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先征收、后补偿等等情况,一旦确实有这些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从此着手,然后实现拿到货币补偿的目的。
对于非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被征收人可以以选择补偿方式作为协商补偿、谈判补偿的筹码,但需要灵活运用,具体如何谈判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被征收人不可盲目进行,以免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更大的侵害。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不管是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都是可以就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房票安置等补偿方式随意选择,若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甚至直接替被征收人决定某种补偿方式,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以侵害补偿方式作为切入口,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货币补偿和现金补偿区别
“左邻右舍的拆迁补偿全办完了
都是直接货币补偿的
怎么我们就只能选择购买安置房呢?”
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
杨某来到检察院申请监督
……
近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山东省济南市杨某一家因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长达8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杨某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了解协议落实情况,直至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协议解除
却被要求购买安置房
2016年10月,济南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所辖片区启动拆迁安置工作,某街道办与杨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杨某一家共有五口人符合安置条件。
协议签订后,审计部门经审计发现,杨某的儿媳户口不在该村,不符合安置条件,不应予以安置。2020年4月,某街道办事处向杨某下发《解除协议告知书》,并告知杨某的儿媳可以按照405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47平方米的房屋,此前签订的协议有误,需要重新签订。
2020年5月9日,杨某将某街道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拆迁安置职责,涉嫌违法安置,并判令某街道办事处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同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街道办事处虽然下发了《解除协议告知书》,但其本意并非是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是将协议中对杨某的儿媳进行直接安置补偿的条款变更为以405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鉴于此,法院一审对某街道办事处要求杨某的儿媳以4050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的意见予以准许,判决杨某向某街道办事处缴纳用于购买47平方米房屋的房款19万余元,某街道办事处为杨某家庭安置141平方米房屋,并向杨某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左邻右舍的拆迁补偿全办完了,都是直接货币补偿的,怎么我们就只能选择购买安置房呢?”2022年11月17日,带着一肚子的委屈和不满,杨某来到济南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实地走访、询问核查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查明案涉拆迁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明确规定,符合房屋安置补偿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村民,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补偿,同一安置家庭户只能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安置补偿。同时,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杨某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听取其诉求。杨某的儿媳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表示其本人没有购买47平方米安置房的意愿,法院作出判决时未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某街道办事处,了解杨某一家的安置情况。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向杨某下发《解除协议告知书》后,杨某一直未前往街道办提交相关材料,也未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已经为杨某一家预留了141平方米安置房。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某街道办事处在前期签订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确实存在对安置主体资格审核不严格等程序违法问题。
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案涉片区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杨某一家作为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某街道办事处应当尊重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方式的选择权。该院以此为由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得到青岛市检察院的支持。随后,经青岛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多方联动
8年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和解意愿。鉴于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拆迁人仍有可能就其实质性诉求向街道办主张权利,为避免出现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某区检察院应法院邀请,参与此案的争议化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案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彻底解开杨某的心结,法检两院办案人员共同来到杨某家,与杨某面对面沟通。在谈到过去几年的经历时,杨某忍不住落泪:“房子都已经被拆这么多年了,一直都没有给我们解决问题,我现在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真不知道还能不能等到事情彻底解决的那一天……”
在不断做杨某工作的同时,法检两院也与街道办进行了有效沟通。但几年的时间过去了,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等都已几经变化,这也使得彻底解决案涉争议变得困难重重。
为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解决杨某一家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某街道办事处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存在的对安置主体资格审核不严格、对安置政策把握不到位,致使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法履行,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违法行为,某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资格予以重新审查,并严格依照相关政策规范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检察机关还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法律援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听取各方对争议化解工作的意见,积极借助外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有效沟通。
随后,法院、检察院与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共促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履职尽责,对于杨某的合理诉求,建议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综合考量杨某一家的实际情况、被拆除房屋的性质和拆除背景、当前政策等,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尽快落实安置补偿事宜。街道办负责人在会上当场表态同意法院、检察院的意见,并表示要在解决问题上明确责任、依法履职。
2024年5月29日,在法检两院办案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杨某与街道办签订了和解协议,并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杨某的儿媳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杨某一家其余4人选择货币补偿,确定补偿数额为150余万元,由街道办分三期付清。随后,杨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按照协议约定,杨某一家应得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款很快履行到位。至此,持续8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记者:郭树合 漫画:姚雯)
货币补偿后还能再享受房屋安置吗
观点网讯:2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土地研发中心针对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校园路东侧佳丽轩、佳星楼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标志着罗冲围改造项目首次公布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涉及地块规划用途包括中小学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等。
此次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其中,货币补偿的指导价为22500元/平方米,加上征收奖励、弃产奖励、搬迁时限奖励、搬迁费等,最高补偿标准可达385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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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是法定的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其一。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未主动选择,县级政府一般需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保障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即分别针对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选择情形给出不同的补偿结果。
而在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却独辟蹊径,向被征收人作出了《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并在补偿决定中迳行替当事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那么,这样一份《通知》能作为其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证据吗?法院又会对涉案补偿决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补偿决定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委托人黄女士在安徽省合肥市xx区某商城一层拥有合法商铺一处,建筑面积25.3平方米,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23年3月,因某商城建设项目的需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涉案商铺所在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
2023年4月,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向黄女士邮寄送达一系列涉及被征收房屋补偿问题的材料,其中包括一份《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
此后,街道办与黄女士就涉案商铺的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8月,区政府向黄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涉案商铺进行货币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39万余元。
黄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李甜律师代理该案。
2024年2月,二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分6组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其补偿决定的作出完全合法,双方围绕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价格的公平与否及补偿方式的选择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聂荣、李甜律师就本案指出,2022年1月出台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其第27条进一步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据此可知,合肥市在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这一问题上完全延续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包括非住宅房屋在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补偿方式中“二选一”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却并未在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而是直接给出了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下的补偿结果,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聂荣、李甜律师同时强调,被告区政府所出示的《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并未真正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通知流于形式,达不到证明其已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目的。被告区政府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黄女士明确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
案件结果2024年7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皖01行初86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3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聂荣、李甜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商铺、门面房、厂房等非住宅房屋、经营性房屋也同样有权取得产权调换补偿,590号令中从未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在补偿方式上要和个人住宅房屋区别对待。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地方性规定或者“红头文件”中直接剥夺非住宅房屋权利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这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一旦你的经营性房屋面临评估、补偿方式等方面的纠纷,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或者自行委托评估,力争将补偿价格提上去,保障自己在拆迁后能够持续稳定地从事生产和经营。(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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