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诊疗义务存在过错,未尽诊疗义务致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然

基本案情:2020年1月30日下午14时14分,宗某因“腹痛呕吐”至市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市人民医院影像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脂肪肝。初步诊断为腹痛,因疫情防控需要,未立即收入院治疗。

2020年1月30日17时19分,患者宗某因“中上腹疼痛不适伴呕吐14小时”入住市中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脂肪肝、糖耐量异常、电解质紊乱,予以对症治疗。2021年1月31日上午8时55分,患者宗某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一)市人民医院的病历中无宗某生命体征的检查记录,未查心电图、肾功能、血气分析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对患者病情重视不足,存在过错。(二)市中医院诊断患者为重症急性胰腺炎,符合诊疗常规;患者住院后,市中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预判不足,仍未行相关检查了解患者器官功能情况,未能及时请ICU会诊,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对患者的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存在过错。(三)两家医院在对患者宗某的治疗过程中,均对急性胰腺炎的风险缺乏正确评估和预防措施,治疗不力,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在后期患方未按医方建议入住ICU也是病情快速进展未能及时发现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一)患者宗某因腹痛呕吐至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市人民医院影像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伴胰周及腹腔渗出、积液;脂肪肝。但市人民医院未能进行相应处理,未予以收住入院治疗,亦未能建议转至有相应治疗水平的医院进一步诊治,对患者的病情预判不足,存在过错;且未向患方告知其病情的危重性,导致患者离院时对其自身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引起相应重视并选择合适的上级医院就诊,存在过错。(二)市中医院对宗某诊断为急性胰腺炎,符合诊疗常规。但对患者的病情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预判不足,未能及时行心电图检查并复查心肌酶,未行血气分析等必要检查以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未进行心电监护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够仔细,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宗某因医疗损害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市人民医院承担24%(1×40%×60%)的赔偿责任,市中医院承担16%(1×40%×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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