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合同中签名伪造有效吗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原告王某诉称:蒋某伪造了自己的签名制造了一份虚假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将王某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至蒋某、杨某名下,并进行了变更登记。王某称其从未签订过《出资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行为非王某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行为也并没有得到王某的追认,据此应该确认该武汉合同为无效。由于该协议对王某未产生过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蒋某是需要对王某的股权进行归还,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09年6月23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2.蒋某承担本武汉合同案律师费及鉴定费;3.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蒋某辩称:1.本武汉合同案中王某无法证明《出资转让协议书》系伪造,且其与蒋某签订协议后,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并未提出异议,现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本武汉合同案鉴定结论因样本不合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王某的诉请应被驳回。
经法院查明,本武汉合同案中蒋某、杨某、王某为甲公司的三名原股东,后经增资三人分别为168万元、166万、166万元。甲公司有一份《出资转让协议书》的存档,其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决议,王某与蒋某达成出资转让协议:1.王某愿意将甲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蒋某;2.本武汉合同案中蒋某愿意接收王某在甲公司的全部出资;3.于2009年6月23日正式转让。该协议落款处显示转让方为王某,受让方为蒋某,并加盖有甲公司的公章。此后,甲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将其股东变更为杨某、蒋某二人,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该武汉合同案诉讼中,对该份《出资转让协议书》中的签字王某申请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文件中“王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本武汉合同案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1.《出资转让协议书》是否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蒋某抗辩称本武汉合同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能否被采纳。前述两个争议焦点折射出以下法律问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为意思表示;2.确认该武汉合同无效案件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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