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是不构成重婚的,什么样的重婚罪可以不起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睿皓

什么样的行为是不构成重婚的?

案例

刘某与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刘某因故不与王某共同生活,离开王家外出。刘某回来后听说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准备与张某结婚,张某询问刘某是否已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刘某托朋友郑某到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将此情况告诉张某,并与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张某与刘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许离婚,张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刘某重婚罪。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制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被告人刘某与王某领取结婚证后即使办理离婚手续,又与张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双重婚姻。但被告人刘某在与张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王家询问,在被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才与自诉人张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刘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无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罪: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

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1、本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所以感情再火烈,也要处理之前,考虑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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