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只有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成立本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仅表明行为的性质,而且也是对实害结果的要求。正因为如此,所谓“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在外形上让一般人感觉到行为人投放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说,必须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外观上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置于他人能够发现的场所。对此,应从投放物质的内容、形态、投放的场所、时间以及投放时的口头表述等附随情况做出合理判断。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从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心理恐慌、所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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